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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最高检推进“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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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蔡长春董凡超

从今年1月到7月,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件比”的“件”比上年减少了0.09个百分点,同样的案件活动减少了约6万件。 在32个省级行政区中,18个“方案-件比”同比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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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件比”在各界形象中被比喻为“司法案件质量效果的gdp”,重点测定检察机关司法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推进检察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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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案件-件比”于年初由检察机关提交,于年正式向社会公布。 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是“方案-件比”提出的肥沃土壤,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一些变化是“方案-件比”提出的时代呼吁,重大司法改革是“方案-件比”提出的实践需要,是部分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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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件比”评价指标的重要意义是吸引各级检察机关和办事员要求终极业务要求,完成所有业务活动,提高检察机关整体事务质量和效率。

“方案-件比”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价值和应用空间。 具体来说,“方案-件比”的导向性成为“余余”业务活动的“推出器”,具有精确的诱惑作用。 “方案-件比”的领导作用成为业务管理的“指挥棒”,具有引人注目的管理价值。 “方案-件比”的综合性成为更新理念、深化改革的“推进器”,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 “方案-件比”的灵活性成为正向指导和反向评价的双向驱动,具有很强的应用空间。 “事件-件比”的开放性成为反映各行业司法事务质量效果的“风向标”,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 “事件-件比”的人民性使检察成为人民的新手,具有良好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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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案件-件比”概念以来,特别是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行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第一评价指标》,确定了“案件-件比”的内涵外延后,各级检察机关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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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件比”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各地检察官都不理解,经历了从被动适用到积极适用的过程。 在应用的过程中,各地也有点担心。 例如,有些地方过度强调“事件-件比”会影响事件的质量和效果。 案件的类型不同,复杂性不同,很难统一利用“案件-案件比”来评价个人或案例。 司法机关的认知不同,审查指标冲突的话,会影响“事件-件比”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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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事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说,这些担心既有客观原因造成的,也有对“事件-件比”的理解不充分的。 最高检案管理处理采取有力措施,推进“案-件比”是有效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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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最高检察院将进一步细分“方案-件比”指标复印件,发表正确适用“方案-件比”的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理念引领、核心重要意义、组织保障等方面确定、细分。 进一步总结各地经验方法在全国宣传,使地方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法,形成公安、检察、法院合作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大推进、训练力度,推进检察长、检察官重视“方案-件比”、“方案-件比”、适用“方案-件比”。 进一步推进推算软件的开发,实时推算“方案-件比”,更好地发挥对事件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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