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政法 > 政法: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政法: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4阅读:

本篇文章340字,读完约1分钟

咨询复印件:“两高”“组织、强制、诱导、留置、解释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八条第1款第2项规定留置,介绍两人以上卖淫,构成留置、卖淫罪。 在现有案件中,可以收容一个人,介绍一个人犯罪吗? (咨询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杨澜)

政法: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解答专家胡敏颖:“两高”“组织、强制、诱导、拘留、关于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诱导、拘留、介绍他人卖淫,有以下情况之一……定罪处罚: (1) (2)两人以上卖淫。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拘留、介绍卖淫行为区别于诱导行为,前两者行为的结构犯罪标准一致,处罚评价相同。 因此,可以在两种行为之间积累。 也就是说,收容两个人、介绍两个人、收容一个人、介绍一个人的行为的危险性是同等的。 一切都可以收容,符合卖淫结构罪标准,惩罚有罪。

政法: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标题:政法: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4/15165.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