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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股市“黑嘴”荐股牟利4310万余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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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赵婕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操作证券市场方案、泄露内幕新闻方案、利用未公开新闻交易方案……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表证券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行业常见的诸多违规

政法:股市“黑嘴”荐股牟利4310万余元

股票发行欺诈事件

【基本事件】欣某股份有限公司原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 这家企业的实际统治者温某乙和财务监督刘某胜为了达到让欣某企业上市的目的,组织单位的员工通过外债、采用自有资金、伪造银行发票等方法,虚构地回收应收款项的状况,欺骗证监会的股票发行批准 欣某企业上市后,沿袭上述手段继续伪造财务数据,粉饰企业财务状况,公开隐瞒虚假和重要事实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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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公安机关以欣某企业、温某乙、刘某胜的股票发行欺诈嫌疑将起诉移送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欣某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向社会公开发表的三份财务报告中含有虚假的财务新闻,涉嫌违反重要新闻犯罪发表,因此返还公安机关补充搜查后,涉嫌欺诈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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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被告机关欣某企业罚款832万元。 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发行罪、不发行重要报纸罪对被告人处以温某乙、刘某胜几罪和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罚款。 被告机关和被告没有人均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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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资本市场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以新闻披露的方法表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不同阶段涉及财务假新闻的违规披露行为,刑法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应的处罚。 司法事务中,需要注意不区分和期新闻披露行为违反的刑法规范,根据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不同的罪名,数罪,处罚。 审查发现新犯罪事实和线索的,返还公安机关补充搜查或自行搜查,调查事实,依法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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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债券案

【基本事件】中某通机械制造有限企业理事长卢某旺为发行私募债券,与卢某熙、卢某光合谋,虚增企业营业收入5.13亿余元,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55万余元,虚构某银行授信额度500万元,外 利某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中某通企业审计项目后,该某分公司副所长杨某杰在出具重大不实报告中实施了组织、管理等行为。 项目经理陈某明实施了现场审计和初稿起草行为。 王某宇作为该授权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审计标准审查中某通审计报告的,草率出具审计报告。 徐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没有参加中某通项目的现场审计的情况下,杨某杰要求在审计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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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中某通企业非公开发行了2年的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被相关投资者认购。 其中,两位投资者在边某介绍下分别购买这笔私募债券,同时某接收中的某通信企业给予的受贿金为150万元。 这笔私募债券到期后,中某通企业无法支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了投资者的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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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年8月、11月,上海检察机关分别以边某涉嫌非国家职工受贿罪,杨某杰、陈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发行说明文件的重大过失罪,中某通企业、卢某旺、卢某熙、卢某光以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判处了有边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判处杨某杰等四人缓刑。 中某通企业罚款300万元,判处卢某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卢某光有期徒刑2年6个月,卢某熙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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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资本市场中证券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是新闻发布、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比较有效实施的“看门人”,中介机构不依法履行职务将严重影响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 处罚市场主体财务造假行为时,要积极开展“一案双检”,同时审查相关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虚假说明文件的提供、说明文件的重大丢失以及非国家职工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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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股票营利第一方案

【基本事件】廖某强系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某知名节目和某周广播节目嘉宾主持人。 廖某强受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影响很大,在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推荐前使用包括本人账户在内的13个证券账户先行购买相关股票,在推荐后的当天或次日集中出售,控制获得短期价格差距。 在涉案期间,里约某实施了46次上述操作行为,涉及39股,违法所得共计43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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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结果】年4月,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廖某强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况,没收廖某强违法所得4310万余元,并处罚金86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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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是证监会处罚的非特殊身份主体从事“抢帽子”操作的市场第一案,“抢帽子”操作行为的本质是当事人对市场影响很大,并且利用自己的影响推荐、评价、预测股票,然后获得逆向交易利润 行政执法机关整顿股票市场“黑口”乱象,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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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市场的新型方案

【基本事件】通某投资企业具有民间资金管理者的资格,实际管理其发行的4个民间资金基金账户、受托管理的2个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和11个资产管理专业账户共计17个账户,集中资金特点,拉盘、逆向交易、日内或隔日逆向交易 时任通某投资企业执行总裁、董事、投资经理刘某具体负责账户集团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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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结果】年7月,证监会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通过某投资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证券市场的操作行为。 证监会决定没收某投资企业的违法所得681万余元,处以罚款1362万余元。 给刘某警告,罚款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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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私人基金具有杠杆率高、产品结构多、复杂、透明度低等优点,比较有效的预防领域风险对市场健康的迅速发展至关重要。 证监会继续加强私募基金领域的管理,严厉督促私募基金机构和员工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合规经营,严厉打击欺诈、利益运输、内幕交易、市场操作等各种违法行为,在私募基金领域市场

政法:股市“黑嘴”荐股牟利4310万余元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1月6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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