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中国著名律师关于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中国著名律师关于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2-02-14阅读:

本篇文章1353字,读完约3分钟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xx)沪01xx刑初7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XX,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吉安市。

辩护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xx)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xx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XX及其辩护人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龙XX为泄愤报复,蓄意登陆被害单位上海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设在江苏X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电商平台上的网店“XX官方旗舰店”后台,将部分商品恶意修改至极低的价格销售,同时修改账户登录密码。至次日9时许,上述网店产生五千余笔异常订单,致使XX公司在上述网店内的所有商品被冻结并强制下架,不能正常运营。XX公司通过XXX平台对上述大部分异常订单客户先行赔付人民币9.3万余元。

20xx12月21日,被告人龙XX自愿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口头传唤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X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XX的陈述、证人姜某、周某1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数据信息、被告人龙XX的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XX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邮件截图、情况说明函及XXX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补偿情况电子表、被告人龙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XX为泄愤报复,以修改计算机数据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X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12月21日起至20xx1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xx

审 判 员  白  x

人民陪审员  周  xx

二〇xx年六月xx日

书 记 员  陆 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标题:中国著名律师关于刑事案件经典案例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50190.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