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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煤安局全面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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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规模故障排除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了认真落实习大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准精神,深入吸取最近煤矿事故的教训,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控制煤矿重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决策组织与全国煤矿公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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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目标

完善煤矿安全专业领域深入开展3年行动,深入吸取最近煤矿事故的教训,按照11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视频会议的部署,从即日到2021年底,以“一通三防”和“非治违”等为要点,对煤矿的 "在煤气、冲击压、水、火、煤尘等重大灾害的先行管理情况、瓦斯抽放、石门离煤、巷道贯通、采空区密闭、井下动火、放炮等重要环节开展安全生产的大规模检查,"看不见、想不到、看不见、查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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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障诊断范围

煤矿公司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三、主要副本故障诊断

(一)煤矿公司

1 .机构和人员状况。 切实树立安全快速的发展理念,遵守安全红线,强化法治意识,是否依法规律进行矿、管矿。 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者,实行下属对煤矿的管理责任。 井下劳务派遣工人的退款、跳槽是否有秩序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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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是否建立以第一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 制定并执行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查、训练、事务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风险调查、管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下井制度,对所属煤矿进行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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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采用管理办法》(财企业〔2012〕16号)是否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采用安全生产费用。 所属煤矿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能保证必要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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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的制定情况。 生产经营决定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者的意见。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是否制定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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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各地区根据现实情况明确的其他副本。

(二)煤矿

1 .证据照片等情况下生产煤矿证据是否齐全。 煤矿建设项目手续是否完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机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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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按规定建立专业机构和团队,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者,人员素质和能力是否满足煤矿的实际需要。 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是否实行技术管理责任按规定设置开采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水、冲击地压防止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业技术管理者。 “三个岗位的人员”训练考核是否合格。 主要负责人、实际管理者、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者、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承认、训练、安全事务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等级管理制度、风险的调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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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采布置情况。 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防止煤矿水细则》、《防止煤矿冲击压力细则》等相关规定? 矿山、水平、采空区、采掘业者的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有无采掘业者的面的个数是否超过规定开采的连接是否紧张开采工序的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是否如实填写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被及时密闭,定期检查。 堀代采等国家是否使用明令禁止采用的采煤方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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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风系统的情况。 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盘)区进入,回风路是否勾结整个采(盘)区。 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的煤层的矿山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是否在共同配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 强调矿井采掘商方面的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石区专用回风巷,不切断其他采掘商方面的唯一安全出口。 是否违反了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的作业。 风门、风墙、密闭、风扇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安装。 石门离煤、巷道贯通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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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煤气防治情况。 是否按规定开展气体等级鉴定有气体动力现象,气体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相邻矿山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认定的煤矿突出煤层。 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事业,挖掘工作面设计前是否按规定编制地质证书,证明工作面气体地质特征等情况,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地质因素不明的情况下,是否采取物质探测、挖掘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事业。 高瓦斯、煤和瓦斯突出矿山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放影响半径等参数。 是否按规定制作和更新煤矿瓦斯地质图和实务面瓦斯地质图。 是否制作气体提取设计,以及是否按规定建立气体提取系统,提取系统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提取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管理,进行提取的采掘商正在展开提取标准的评价 是否按规定展开气体解体警报,发生气体喷出异常和煤炮声、钻孔、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退作业人员。 是否实行煤气超限停电拆除、分解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四项措施。 是否按规定开展气体检查、空检查、漏检查、有无假检查、入井者是否按规定携带气体检查机。 煤与瓦斯突出矿山再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是否补充了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大致展开防突事业。 是否制定和执行区域防突措施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矿山开拓区、开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比较有效的区域是否合理配置。 矿井、采石区、事业面等两个“四位一体”的防突设计和措施的审查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全程管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 是否展开开采保护层的可行性论证,是优先开采没有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度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提取保护层和邻接层的卸压气体。 没有保护层开采的东西是否按规定使用穿层钻头等备用煤层气。 防止突入措施钻头的施工是按规定采取防止气体超限和防止喷孔顶钻伤害等措施还是遥控钻头施工。 钻孔施工时受到威胁的掘进工作面及风流中的开采工作面是否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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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监视系统的运行情况。 安全监视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审计”和“控制”的作用,切断电源是否可靠。 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场所、警报、停电、复电浓度、停电范围的设定是否满足要求。 安全监视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整、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 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查安全监视日报,是否分解了变化趋势。 系统发出警报、停电、供电异常等消息时,是否采取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值班矿领导,是否记录了解决过程和结果。 安全监视系统通过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可以及时处理危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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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冲击压的防治情况。 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压矿山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是否合理设计开采布置、是否监视警报、是否与人员限制作业进行比较有效的卸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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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顶板管理情况。 采掘业者的面支保护实际进行设计(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固补充设计),是否按照设计实施。 是否在使用锚、网、喷雾等主动支护的巷道中设置顶板离层计等矿压观测设备。 采煤商方面顶板悬挂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解决。 有没有气顶作业。 有没有挖掘矿井的“前挖后修补”平行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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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止水的状况。 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放水特殊作业人员、专用放水挖掘机及辅助设备(即“三专”)。 使用物探和挖掘等两种方法调查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的水文地质状况、水灾类型和导水通道,调查采掘业者方面和周边的老空水、含水层的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的含水性等状况,进行相互验证(即“两勘探”) 暴雨、洪水引起水淹井,发现突水(透水、崩溃水)的征兆,是否确立立即撤退人的制度(所谓的“一撤”),严格执行。 受底板耐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使用微震、微震和电法结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 对水文地质条件多而杂、极多而杂的矿井,是否设置从地面直接供电控制、排水能力在最大涌水量以上的潜水泵排水系统。 资源整合或合并重组矿山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检查,是否明确矿山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用于检查、清洗、释放、检查的老空水防治《四步职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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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灭火情况。 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的煤层的矿山是否制定和执行灭火专业设计,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视和灭火系统。 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采取自然发火防止措施。 是否按规定管理井下火灾区域。 电焊等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按规定批准? 是否按规定安装煤矿灭火供水系统。 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的阻燃性、防静电性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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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煤尘防治情况。 是否启动防尘供水系统。 是否按规定采取切断煤尘爆炸的措施。 是否采取去除巷道浮游尘、清扫洗涤尘、散布布岩粉、定期向煤炭运输系统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 采掘业者是否按规定采取了湿式钻眼、清洗车道帮助、水炮泥、爆破喷雾、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水帘等综合防尘措施? 采煤商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采煤机、掘进机是否使用内外喷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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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机电运输情况。 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和执行维修制度是否有符合规定的双回路电源线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 立井和斜井巷是否按照规定检查、检查和更换升降人员的升降系统、主要风扇、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种保护是否齐全。 国家是否采用明显禁止采用的设备、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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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爆破管理情况。 煤矿是否专业管理爆破事业,配备专业管理者。 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负责,爆破作业是否实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炸药和雷管的安全等级和保管场所、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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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应急处理救援情况。 是否按规定组建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视、紧急避难、压风自助、供水救助、通信联系等系统。 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避难、自助相互救助和应急处理救助训练,组织开展应急训练。 员工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的前兆和防灾路线吗? 入井者佩戴的自救器是否整齐,入井者是否正确采用了自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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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露天煤矿。 开采段差高度、平盘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排土场最下层的坡底与开采段的坡底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定边坡角、助坡角是否满足要求展开边坡稳定监测是否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灭火对策 是否按规定装备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矿用卡车制动、转向系统、安全装置的可靠性矿山道路是否满足规定要求钻孔、爆破作业是否制定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以及矿总技术人员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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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各地区根据现实情况明确的其他副本。

四、业务要求

(一)落实责任。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的实施方案,组织各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复印件开展煤矿公司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检查,向煤矿公司和煤矿发出本通知要求以及井工煤矿221项目、露天煤矿165项目的检查表(煤炭安监) 煤矿上级公司要加强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实行主体责任,检查指导煤矿自我检查,支持煤矿整改措施的执行。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尽快调整监察执法计划,到2021年底对管辖区域煤矿公司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系统各环节”至少检查一次执法,监察力度不足的,申请国家煤矿安监局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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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本通知传达给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煤矿公司和煤矿,并在年12月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请在年11月25日前分别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大规模调查活动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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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阶段进行故障诊断。 大规模的故障诊断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到2021年春节,要点对灾害重、风险大、管理差、安全保障程度低的要点公司、要点煤矿进行故障排除检查。 第二阶段: 2021年春节后,对所有煤矿公司和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展开。 对停产操作停止煤矿,各地监督管理部门要执行巡逻、监视责任,在停产操作停止煤矿再生生产前及时组织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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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筹协调推进煤矿安全专业领域建设的三年行动。 这次大规模故障诊断活动是推进煤矿安全专业建设三年行动的重要措施,各地区煤矿安全专业建设三年行动的牵引部门,煤矿公司在故障诊断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成为问题的利 要动态更新,把握整改措施的执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过监察执法,推进各地切实的故障排除整顿,解决准煤矿安全的深刻问题,处理突出问题,消除风险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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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安全风险分解研究的判断。 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预判定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察监察〔〕25号),运用好的新闻化监视手段,结合过去的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公司报告的安全风险等级管理情况,建立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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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一步提高执法的对比性、准确性。 各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执行《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事件事后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煤炭安全监督监察〔〕29号),在现场检查前制定检查方案。 开展现场检查时,必须验证上次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资料复验与作业场所检查的结合,制度措施的制定与制度措施的执行的结合,定性与定量的结合,井上与井下的结合。 每次检查都一定要考试,训练不足,管理者和员工没有风险意识,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不得离岗。 整理井下采掘业违法承包行为的多次远程执法和现场检查相结合,起到安全监视系统、人员位置监视系统、工业视频等系统数据网络的作用,提高执法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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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为了维持“非治疗违反”的高压态势,根据进度开采产量、超能力超强度、超层越境、保安煤柱,隐藏作业场所,挖掘代采,用煤气超限不撤退人,无风微风作业,违法承包,破坏监视,使工人处于危险之中。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的重大风险是依法交给地方知事进行整改还是直接对知事进行整改,所在地监察局必须现场检查整改结果。 有重大风险的,不执行停产指令、反复出现同类问题、故意隐瞒虚假逃避监督管理等行为,必须依法解决处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在执法过程中,关注煤矿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者,特别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管理者、总工程师等“重要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风险问题和违法行为 要综合使用合同、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严惩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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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经常使用执法成果。 对于发现的典型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风险及共性问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 国有煤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不充分的情况,特别是管理崩溃、事故频发、安全投入不足、风险问题较多的,必须立即通报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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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督部门必须在每月5日前开展大规模调查活动和执法检查,主要是工作进展(附件一)、监察执法情况(附件二)、重大风险(附件三)、实施共同惩戒、“黑名单”、煤矿关闭、典型实例 大规模调查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总结性拆除,提出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编写书面报告,并于2022年1月15日前与电子版一起报告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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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和电话:蔡稳成,曹敏,010-64463056,64464007 (带传真)电子邮件地址: jcyc4007@163。

附件:

1 .大规模调查活动的进展情况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填写)

2 .监察执法情况表(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3 .重大风险细目(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填写)

国家煤矿安监局

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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