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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关于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3阅读:

本篇文章8519字,读完约21分钟

关于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方针的目的和依据

预防和制止网络平台经济行业的垄断行为,降低行政执法和经营者合规价格,加强和改善平台经济行业的垄断监督管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顾客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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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基本上

对平台经济行业的反垄断监督管理大致进行如下。

(一)建立公平的竞争秩序。 着力排除竞争、预防和制止限制垄断行为,保持平台经济行业公平竞争、开放包容迅速发展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壁垒,越来越多的主体进入市场,公平有序地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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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科学是比较有效的监督管理。 《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限制大体上和分解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行业的所有市场主体。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状况、快速发展规律和自身优势,加强竞争分解和法律论证,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督管理,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可比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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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保持平台经济行业公平竞争,吸引和激励平台经营者,将越来越多的资源用于技术改革创新、质量改善、服务提高和模式创新,防止竞争行为的排除和限制,平台经济创新的迅速发展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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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领域健康的迅速发展。 通过反垄断监督管理维持平台经济行业的公平秩序竞争,充分发挥平台经济有效供求整合、降低交易价格、潜在市场迅速发展的作用,推动资源配置优化、技术进步、效率提高,实体经济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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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护各方的合法好处。 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关系到许多主体。 反垄断监督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和促进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

第3条相关概念

(1)平台、本指南中所说的平台是指通过网络新闻技术,使相互依存的多边代理在特定运营商提供的规则和中介下相互作用,从而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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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台经济是指网络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经济形态。

(三)平台经营者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经营场所、交易中介、新闻交流等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

(四)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在网络平台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经营者。

(五)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 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

第四条相关市场的定义

平台经济有很多主体、业务类型多而复杂,竞争动态发生变化,规定平台经济行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区市场需要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相关市场规定的指南》明确的通常大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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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商品市场

平台经济行业相关商品市场规定的基本途径是替代性解体。 在案例中定义相关商品市场时,可以根据平台功能、商业模式、受众群体、多边市场、网上交易等要素呼吁替代解体。 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的竞争制约与诉讼替代类似的情况下,必须考虑供给替代的解体,可以根据市场准入、技术壁垒、互联网效应、跨境竞争等因素进行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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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台经济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一般以核心业务为中心展开,获得顾客广泛而持久的观察力。 因此,在定义相关商品市场时,不能根据平台基础服务简单地定义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跨平台互联网效应,将平台定义为独立的市场或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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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区域市场

平台经济行业相关地区市场规定使用诉讼替代和供给替代进行解体。 在案例中定义相关地区市场时,可以综合判断很多客户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客户语言的偏好和支出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区竞争制约的程度、网上融合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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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平台的优势,相关地区市场通常被定义为中国市场或特定地区市场,也可以根据情况定义为全球市场。

(三)相关市场在各种垄断事件中的作用

重复的案例研究大体上不同类型的垄断事件对相关市场的定义的实际诉求不同。

关于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定,以及限定固定转售价格、最低转售价格的纵向垄断协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违法性认定中不确定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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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平台经济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事件,相关市场的定义一般是认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第一步。

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要集中开展反垄断审查,一般需要制定相关市场。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只有依靠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相当长期、损害效果明显,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不定义相关市场,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实行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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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垄断协定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签订和实施垄断协定。 认定平台经济行业垄断协定,适用《反垄断法》第二章的规定。 确定《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列举的垄断协定,几乎禁止。 对于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垄断协定,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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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垄断协定的形式

平台经济行业垄断协议是指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尚未确定签订协议和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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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横向垄断协定

有竞争关系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达成固定价格、市场分割、限制生产(销售)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横向垄断协议。

(一)利用平台收集或交换价格、销售量等敏感消息;

(二)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系

(3)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

(四)其他有助于实现协同的方法。

本指南中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经营者收取的佣金、手续费、会员费和宣传费等费用。

第七条纵向垄断协定

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和交易对方有可能通过以下方法签订固定转售价格、最低转售价格等纵向垄断协定。

(一)利用技术手段自动定价

(2)利用平台规则统一价格

(三)利用数据和算法直接或间接限定价格

(四)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法限制其他交易条件,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分解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构成纵向垄断协定可以综合考虑经营者签订该条款的商业动机、对市场的控制能力以及实施该条款对市场竞争、客户利益和创新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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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营者可能与交易对方签订排他性协议,构成《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力量、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阻碍程度等因素,分析该协议是否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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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枢纽和辐射协定

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可以通过与平台运营商的纵向关系,或者由平台运营商组织、协调,达成具有横向垄断协定效果的枢纽协议。 要分解该协议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有竞争关系的运营商之间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法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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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协同行为的认定

可以认定平台经济行业的协同行为,直接根据证据判定是否有协同行为的事实。 如果直接证据难以获得,可以根据逻辑一致的间接证据,认定运营商对相关情况的了解情况,判定运营商之间是否有协同行为。 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表明不存在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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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慷慨的制度

平台经济行业的横向垄断协定一般具有严格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反垄断执法机构鼓励相关经营者积极报告横向垄断协定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协助调查。 对符合广泛适用条件的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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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认定滥用平台经济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第三章的规定。 一般来说,首先定义相关市场,分解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根据案例情况具体分解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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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分解经营者认定或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要素和状况。 结合平台经济的优势,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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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运营商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竞争情况。 明确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顾客数量、点击量、招聘时间或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并考虑该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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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快速发展状况、现有竞争对手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优势、平台差异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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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运营商控制市场的能力。 可以考虑该运营商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其他运营商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互联网效果、以及影响或决定佣金、流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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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考虑到该运营商投资者状况、资产规模、收益能力、融资能力、技术革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解决相关数据的能力、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该运营商业务的扩张或市场地位的强化、维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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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度。 可以考虑其他运营商与该运营商的交易关系、交易量、交易持续时间、锁定效果、顾客粘性、以及其他运营商转移到其他平台的可能性和转换价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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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并不容易。 可以考虑平台规模效果、资金投入规模、技术壁垒、顾客多栖性、数据检索价格、顾客习性等。

(六)其他因素。 可以考虑根据平台经济的优势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二条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分解是否构成不公平的高值或不公平的低值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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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价格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其他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市场条件下可以比较的商品的价格。

(二)该价格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该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在其他同一或类似市场条件区域同类商品或可比较商品的价格。

(三)价格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这个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是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售价还是降低购买价格。

(四)该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涨幅是否明显高于价格涨幅,或者购买商品的跌幅是否明显低于价格跌幅。

认定市场条件相同或相似,通常可以考虑平台类型、经营模式、交易环节、价格结构、交易具体情况等因素。

第十三条按价格以下销售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有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价销售商品,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要分析是否被配置为以较低的价格销售,通常平台运营商是否以较低的价格排斥其他与竞争相关的平台运营商,以及将其他平台运营商从市场中排除后,提高价格以不当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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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价格时,通常平台需要综合考虑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情况。

平台运营商低于价格进行销售可能有以下正当的理由:。

(一)为了在合理的期限内迅速发展平台内的其他业务

(二)为了在合理的期限内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

(三)可以说明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四条拒绝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对方交易,没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正当理由。 解体是否构成拒绝交易,有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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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延期、中断与交易对方的现有交易;

(二)拒绝与交易对方进行新的交易

(3)在平台规则、算法、技术、流量分配等方面设置限制和障碍,使交易对方难以展开交易。

(四)控制平台经济行业必备设施的经营者拒绝与交易对方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要认定相关平台是否构成必备设施,通常需要其他平台的替代性、有无潜在的可用平台、竞争平台的快速发展可能性、交易方对这个平台的依赖度、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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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认定相关数据是否构成必须设施,通常需要数据是否是参加市场竞争所必不可少的、数据是否有其他获取途径、数据开放的技术可行性以及开放数据对占有数据的运营商的影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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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拒绝交易可能有以下正当的理由:。

(一)因不可抗力等客观理由不能交易的;

(二)由于交易对方的原因,影响交易安全。

(3)与交易对方的交易会不当损害平台经营者的利益。

(四)确定交易对方表明或者实际不遵守没有公平、合理、歧视的平台规则。

(五)可以说明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条限定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对方进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解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有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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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交易方在竞争平台之间采取“二选一”或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行为。

(二)限定交易对方进行垄断交易

(三)限定交易对方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四)限定交易对方不得与特定经营者交易。

上述限定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法实现,也可以通过电话、口头方法与交易对方协商的方法实现,还可以通过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实际设置限制或障碍的方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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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解是否构成限定交易,是平台经营者检索实施降格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保证金扣除等惩罚性措施的限制,直接损害市场竞争和客户利益,因此通常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二是平台经营者以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方法实施的限制,平台内经营者、顾客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可能有一定的积极效果,但如果市场竞争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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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限定交易可能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对方和顾客的利益是必要的。

(二)是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要的。

(三)为保护比较交易带来的特定资源投入是必要的。

(4)是维持平台合理经营模式所必需的。

(五)可以说明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条附加销售或者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实施联合销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解构成组合销售还是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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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样式条款、弹窗、操作必经程序等交易对方不能选择、变更、拒绝的方法,捆绑销售不同的商品。

(二)检索降格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等惩罚性措施,迫使交易对方接收其他商品。

(三)对交易条件和方法、服务提供方法、支付方法和手段、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四)对交易价格追加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五)强制收集顾客新闻或者附加与客户无关的交易条件。

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实施联合销售可能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符合正当领域的惯例和交易习性

(二)为保护交易对方和顾客的利益是必要的。

(三)提高商品的采用价值或效率所必需的。

(4)维护平台正常运行所必需的。

(五)可以说明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其他理由。

第17条差别待遇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手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解是否构成差别待遇,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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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基于交易对方的支付能力、费用偏好、习性等,执行差异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二)根据大数据和算法,对新的老交易对手实行差异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

(三)执行差异标准、规则和算法

(四)执行差异化支付条件和交易方法。

条件相同是指交易对方之间在交易安全、交易价格、信用状况、交易环节、交易持续时间等方面没有实质性影响交易的差异。 平台在交易中取得的交易对方的隐私新闻、交易履历、个人喜好、习性等差异不影响认证交易对方的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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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行业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行为可能有以下正当理由。

(一)交易对方实际申诉,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性和领域惯例,执行不同的交易条件。

(2)比较新顾客的初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三)根据平台公平、合理、无歧视规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四)可以说明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其他理由。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实施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集中审查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集中调查解决违法实施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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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报标准

在平台经济行业,销售额的计算可能因经营者的商业模式而异。 只提供新闻匹配,对于接受佣金的平台经营者具体参与平台方面的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根据平台相关的交易金额及平台的其他收入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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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协议控制( vie )框架相关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属于反垄断审查范围。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未申报的不得集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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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自主调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没有达到申报标准,但根据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有竞争效果、有排除、限制的可能性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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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行业没有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有以下情况,且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解决。

(1)集中参与方的经营者是初创公司、新兴平台。

(2)集中参与的经营者通过采用免费或低价模式,销售额较低。

(3)相关市场集中度高,参与竞争对手的数量少。

(四)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可能的其他情况。

经营者对没有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关申报。

第20条考虑事项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判断平台行业经营者集中竞争的影响。 结合平台经济的优势,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运营商在相关市场上的市场份额。 计算市场份额,除了以销售额为指标以外,还可以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顾客数、点击量、采用时间或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根据需要综合判断长时间的市场份额,评价其动态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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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 经营者对关键、稀有资源的垄断权利及其持续时间、平台顾客的粘性、多栖性、经营者掌握和解决数据的能力、数据界面的控制能力、经营者的收益性和利润率水平、技术革新的频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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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市场集中度。 可以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迅速发展状况、现有竞争对手数量、市场份额等。

(四)集中经营者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考虑到市场准入情况,经营者在技术、知识产权、数据、渠道、客户等必要资源和必要设施的难度、进入相关市场所需的资金投入规模、客户费用、数据迁移、谈判、学习、检索等各方面的价格转换、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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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营者集中对技术进步的影响。 可以考虑现有市场竞争对手在技术和商业模式等创新方面的竞争,对经营者的创新动机和能力的影响,新兴公司、新兴平台的收购是否会影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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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运营商集中对顾客的影响。 集中后的经营者是否有提高商品价格的能力和动机,通过降低商品质量,减少商品多样化,损害顾客的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的顾客群体,不适当采用顾客数据等方法来提高顾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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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双边或多边平台的经营者的集中,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双边或多边业务,判断直接和间接的互联网外部性。

第21条救济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可能具有竞争效果的经营者的集中作出决定。 对于不禁止经营者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以下类型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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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剥离相关权益等结构条件

(二)开放互联网和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结束排他协议,改变平台规则和算法等行为条件。

(三)结构条件和行为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条件。

第5章行政权力的滥用排除、竞争的限制

《反垄断法》禁止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对平台经济行业行政权力滥用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依法解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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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

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功能的组织有可能从事以下行为,排除、限制平台经济行业的市场竞争,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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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购买、采用限定或者变态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由其指定的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

(二)对外平台对经济行业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施歧视性政策,专门比较外来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或者通过软件、网络设置屏蔽等手段,对外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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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设定歧视性资格要求、审查标准、依法不发布新闻等方法,拒绝或限制外来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参加当地招标活动。

(四)对对外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实行差别待遇,拒绝、限制或者强制外国经营者在当地投资、设立分公司。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经济行业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六)行政机关以规定、方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记录等形式,制定和发行关于排除、限制竞争复印件的平台经济行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则、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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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平竞争审查

行政机关和管理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了关于平台经济行业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则、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事件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在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公平竞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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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s2/]

第二十四条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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