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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民法典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依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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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包括系统完善的《绿色条款》体系,特别是民法侵权责任篇比以往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这是环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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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污染某种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行为可能会对民事主体造成环境侵害的损害,也可能对生态或环境本身造成损害。 前者的损害以生态或环境为媒介,表现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 后者的损害是指直接生态或环境本身,表现为人为活动带来的或生态或环境的任何组成部分或其任何多个部分相互作用构成的整体物理、化学、生物性能或生态服务功能的重大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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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后者现行法律中被称为“生态环境损害”的区别为救济以前流传的环境侵害的新公共利益损害,10余年来,中国通过立法探索、司法解释、改革试行和大量实践,进行社会组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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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中国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第55条,向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比较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 年撰改环境保护法增加了第58条,细化了社会组织获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条件。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7月,检察机关被授权实施提起公益诉讼的考试。 为了沉淀改革的成果,去年10月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55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规定具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审理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为海国有自然资源损害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相关的救济提供了司法规则。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特别司法程序性规则。 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11月发表的统计,自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受理了社会组织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98起。 检察公益诉讼考试以来,受理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964件。 效果显着,但现有环境公益救济的法律规范多为程序性规范,因此司法实践往往已经不使用“准用”环境侵权责任实体规则等司法技术使审判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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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国经营国发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贯彻这项改革方案的任务分工,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一些规定(试行)》。 这个司法解释的起草也受到实体法的困扰,第6条关于原告举证责任的规范是以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准用环境侵害规则为前提的。 根据生态环境部去年5月公布的数据,自年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全国处理了945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 年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责任确定、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力、赔偿到达、修复比较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需要根据法律形式确定实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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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绿色条款》有助于改变制定环境公益救济实体法规范的困境。 贯彻民法典总则第9条绿色,侵权责任篇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特设第1234条中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 这个重要条款,一定会在实践中发挥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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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构成要件。 具体包括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 行为者实施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径。 生态环境本身就存在现实的损害。 行为者的加害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受损的生态环境可以修复。 此外,这种责任是否使用过失责任的责任大致应该从这种“违反国家规定损害生态环境”的表现中知道或知道行为人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发表相反的“潜在台词” 归责大致上由民法典第1229条和第1234条、第1235条分别构成通常和特别规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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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本位责任和替代责任。 即生态环境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以此作为优先的本位责任。 可以修复但侵权人未按时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亲自或他人委托替代修复,侵权人承担必要的全部费用,这是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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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责任主体和请求权主体。 满足上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构成要件的主体是“侵权人”,是法定责任主体。 “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是请求权主体,结合上述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目前这种请求权主体的类型来自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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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1235条确定并列举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和范围。 结合前者进行系统的解释,在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作为赔偿责任请求权主体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对构成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的侵权人承担过渡期损害赔偿责任,即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到修复完成为止的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请求权人有权要求构成生态环境永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人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损害造成的损失”。 这种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上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构成要件的前四个,满足“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要件。 另外,关于上述两种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赔偿索赔时合理必要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判断等费用”、“污染去除、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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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为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获得了最低的实体法律依据。 除此之外,这两个规定考虑到被纳入“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章节名的法定,使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可以准备同一章的相关条款,增加 举证责任逆转(第1230条)违反按责任分类的规则(第1231条)故意加害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1232条)向有过失的第三者和侵害者索赔,以及选择向侵害者索赔的权利(第1233条)。 基于本章立法体系的前述解释路径,目前环境公益救济司法的实体法基于贫困困境,有望比目前一些司法解释的扩展解释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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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再三促进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了系统安排,表明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在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现代化提出了行动方针 生态环境管理的现代化离不开“政府主导、公司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 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相关条款为负有监督管理和保护责任的机构通过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赔偿以最严格的法治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运用益物权行使的绿色义务、履行合同的绿色附带义务等绿色条款,为公司和公民确定了民事行为的绿色指南。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也有助于公众通过公益诉讼更有效地参与环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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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需要生态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互相支持和互相保障。 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等绿色条款重视追究损害责任,有助于加强违法责任,提高违法价格,及时修复生态环境,用严格的法律责任抑制潜在肇事者,防止损害的发生。 刻有绿色印记的这项民法,促进司法机关结合民事法律救济环境的公共利益,为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前传来的生态环境管理方法提供比较有效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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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竺效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首都快速发展与战术研究院研究员)


标题:热读:民法典为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提供实体法依据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25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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