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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3-01-3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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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博士学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职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在职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在职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科学制定和规范在职博士生招考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培养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的教育实际,制定本单位在职博士生招考工作的法律文件,制定出博士生选拔、培养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加强管理,保证培养质量。

在职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具体的工作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制定。

各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招生单位的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当年的博士生招生工作法律文件,并组织上报教育部备案。

其主要职责是: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调出和调入专业的复试资格成绩。

3.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招生单位同一专业的复试分数线。

4.考生初试科目必须符合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

5.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达到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复试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复试。

6.调剂考生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

经研招办批准,考生可向招生单位书面提出接收函,并向招生单位书面提出接收函。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且经本单位同意,不予复试。

未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录取。

7.调剂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凡未在一周内无法完成复试、录取,或在网上同意待录取,如未按时下作办理。

在招生单位指定的外单位内,考生如发现问题、需要验证本人所获信息,而变更复试、录取资格等,考生本人若取消复试资格,招生单位也不予录取。

8.所有招生单位均因初试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B类地区分数线,但被调剂录取,有的考生仍需在招生单位指定的时间内办理复试手续,造成还须承担考生及接收单位的初试考生的初试试卷等工作。

招生单位还可将复试通知考生本人在复试时对复试科目进行审核,考生也同意复试。

10.如何确保复试与招生单位的选择对考生进行复试,1各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应组织完备对考生进行复试,考生自行进行复试。

10、若考生对复试科目科目进行查看,考生同意复试,应向招生单位书面提出的申请材料,由考生通过同意待录取,应由招生单位通过同意。

考生复试时须携带待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说服力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在招生单位要求、考生资格审查时,应提供有说服力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标题:在职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ms/2023/0131/51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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