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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6阅读:

本篇文章1403字,读完约4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复核死刑案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死刑的裁定。 不批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复审或者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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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敲诈杀人勒索死刑刑事裁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被告人王某,男,河北省大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大名县×; ×; ×; 乡×; ×; ×; 村×; 组和×; ×; 日,居住地天津市津南区×; ×; 城镇×; ×; ×; 村×; ×; ×; ×; 工厂宿舍年10月31日被捕。 现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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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法中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于年6月11日()对二中刑首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款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款人民币2万元。 判决后,王某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年12月8日在()津高刑一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要求本院批准。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研究本案,依法审问被告人。 现在正在讨论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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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受害者李某(女,逝世29岁),讨论对李某有好感。 同年9月,李某断绝了与王某的交往,想逐渐远离王某,王某怀恨在心,产生了杀李某的想法。 同年10月16日17点左右,王某以送李某生日礼物为名,骗了李某到天津市津南区×工作。 ×; 城镇×; ×; ×; 村×; ×; ×; ×; 工厂的×; 在楼职员宿舍,李某没准备好,拿着铁丝狠狠地勒住李某的脖子,引起了机械窒息死亡。 然后,王某用李某的手机给李的丈夫尹某发邮件和彩信,杀害李某相的威胁,向尹某索取5万元。 尹某委托亲戚及时通报,所以王某不能敲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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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是从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由质量证明书确认的被告人王某住处提取的犯罪工具铁丝、从王某没收的受害者手机、手机留言和彩信、证人尹某、范某、丁某、方某、杨某的证言、尸体鉴 ×; ×; ×; 工厂宿舍的监视录像、电子证据检查报告等证据被证明了。 被告人王某也坦白了。 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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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夺走别人的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某实施杀人犯罪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向受害者的亲属恐吓金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又成为敲诈勒索罪。 王某知道受害者是有丈夫的女性,纠缠受害者后,故意杀害受害者,恐吓受害者亲属财产,犯罪动机卑鄙,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犯罪极为严重。 由于受害者的亲属及时通报,王某敲诈勒索未能成功,犯罪未遂,对其犯的敲诈勒索罪可以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对王某犯的几罪,要依法处罚,几罪,处罚。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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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津高刑一终字第77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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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自发表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进

代理陪审员杨雪翘

代理陪审员姜远亮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官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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