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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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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一公斤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多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罚款。 非法持有鸦片的200克以上不足1公斤,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足50克或其他毒品量较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刘某、李某非法持有毒品,制造走私、销售、运输、毒品二审刑事裁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决书 ()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03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 因抢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3年9月30日获释。 本案于年5月26日被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年7月4日被捕。 现在被拘留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邹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男,原审被告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本案于年5月26日被拘留,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年7月4日被捕。 现在被拘留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原审被告刘某犯的贩毒罪、被告人李某犯的贩毒罪,于年4月17日作出()深中法刑第一个字第48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刘某不服,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议院,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很明确,决定开庭不审理。 现在审理结束了。 根据原判,年5月26日,告发人龙某同意与被告人李某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20克冰毒。 当天14点左右,刘某被告和李某一起开车来到深圳市×。 ×; 世界的×; ×; 附近,李某下车和龙某的连接器。 李某和龙某在南山区益田假日广场肯德基内的厕所完成交易后,被埋伏民警逮捕,当场没收了涉嫌用茶叶袋包装的毒品19.95克和毒资3000元。 刘某在附近等着,被民警怀疑有痕迹。 后警察在刘某租赁的别克轿车的后座箱和驾驶席的中央控制台等地方搜索了11包疑似用茶叶袋包装的毒品、1包疑似用透明袋包装的毒品,共计462.33克,此外还搜索了1个电子名称、1台封口机。 确认了从上述疑似药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根据原判决,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很多,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罪,依法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应罚款。 李某被告无视国法,为非法利益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另外毒品销售量很大,必须依法处罚。 本案在公安机关管理下交付,涉案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以对李某适当从轻处罚。 李某被告受审后认罪态度良好,也可以酌情受到从轻处罚。 如上所述,为了打击毒品犯罪,维持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贩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本案公安机关没收从被告人刘某收到的462.33克毒品、封口机一台、电子名称一台、茶叶一箱、透明包装袋一包、涉嫌黄金牛蒡包装的毒品十包、银色苹果手机一部分及被告人李某收到的19.95克毒品 上诉人刘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1.关于李某为代刘某贩卖毒品的供词不真实。 2 .没有证据证明车内毒品是刘某的一切,不能排除车内毒品是李某的一切的合理怀疑,要求从车后部箱没收的毒品指纹鉴定和含量鉴定。 3 .刘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的罪。 要求二审法院对刘某减轻处罚。 据审理,去年5月18日,上诉人刘某向租车企业借了粤b×。 ×; ×; ×; ×; 轿车。 年5月26日,报案人龙某同意与原审被告李某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当天14点左右,上诉人刘某驾驶粤b×。 ×; ×; ×; ×; 轿车载着李某来到广东省深圳市×。 ×; 世界的×; ×; 附近李某下车到南山区益田假日广场肯德基内的厕所和龙某结束毒品交易后,被埋伏民警逮捕,当场从龙某那里被怀疑用茶叶袋包装的毒品19.95克(鉴定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毒金3000元。 刘某在附近等待的时候因涉嫌痕迹被警察发现,后警察在刘某租的轿车后部箱和驾驶席的中央控制台等处发现了11包疑似用茶叶袋包装的毒品,1包疑似用透明袋包装的毒品(鉴定的为462.33克,全部为梅 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调查笔录、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事件现场的方位状况及事件现场的物品配置状况。 2 .现场调查记录显示,警察对事件当天刘某租赁的车辆进行了现场调查、提取物证的过程。 3 .根据检查报告,从被送检的举报人中检索到的疑似19.95克毒品和从刘某车内检索到的疑似12袋毒品的重量462.33克全部检测出了甲基苯丙胺。 4 .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解决报告、收缴经过和逮捕经过:年5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接到龙某通报在qq集团发布毒品买卖新闻后,举报人在公安机关部署下每克150元给被告人毒品19.95 深圳市益田假日广场肯德基入口约定交易,当天14点双方约定在肯德基店内交易的民警逮捕了肯德基店内厕所销售毒品的男子李某,当场搜查举报人购买毒品的资金,乘坐李某的车 民警看见不远的男人护卫着李某就挂断了手机。 之后,李某的手机也不响,民警怀疑那个男人,马上挽留了。 于是,我们一起抓住了这个人,在附近找到了别克车,从车内搜索了10袋疑似毒品的重量333.65克。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当天立案。 5 .情况证明和补充的逮捕经过:警察从刘某没收的苹果手机号码是180×。 ×; ×; ×; 3444、这个号码与神州租车企业提供的刘某租车单的联系电话一致。 逮捕当天,警察从刘某那里找到了别克车的钥匙,经过审判,刘某声称这辆车的钥匙捡到了。 后民警报在逮捕场所益田假日广场附近的路边发现了银色别克轿车,所以把嫌疑车辆送回沙河派出所后,技术民警报进行了调查取证,刘某在。 该车辆被怀疑有毒品、电子名称、透明包装袋、密封器等赃物。 没有提取指纹。 6 .通话记录证明:手机号码134×; ×; ×; ×; 5277 (李某)及手机号码180×; ×; ×; ×; 3444 (刘某)年4月1日至5月27日的通话记录。 还有龙某(号码是139×; ×; ×; ×; 7989、188×; ×; ×; ×; 6509 )年5月20日至5月27日与李某手机的通话记录。 7 .搜查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收据、搜查经过:警察于每年5月26日依法搜查刘某驾驶的银色凯越轿车,从刘某车的中央控制台上查找涉嫌毒品的包、封口机之一、电子名称一台、茶叶一箱 没收了刘某银色苹果手机一台,李某人民币现金30张。 8 .刘某租赁汽车企业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车辆租赁证书、车辆保险、车辆新闻、刘某租赁时提供新闻情况,证明刘某租赁粤b×。 ×; ×; ×; ×; 对于轿车 9 .根据控制下交付报告,本案同意于年5月26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批准实施控制下交付。 10 .刘某和李某尿检报告显示,去年5月26日在沙河派出所检查了那两人的尿液,甲基安非他明为阳性。 11 .李某写的检举信证明李某愿意协助公安机关侦查刘某贩毒案件。 12、视听资料证明:粤b×; ×; ×; ×; ×; 车辆年5月18日至26日的行驶轨迹。 13 .户籍材料证明李某、刘某的身份状况。 14 .根据判决书、释放说明,刘某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9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3年9月30日获释。 15 .证人龙某(本案举报人)的证词:我在广东诚实买卖集团认识了isjade这个名字,他说有冰毒销售,他的qq号码是76×。 ×; ×; 31、我们小组私下谈论购买毒品的事件。 他把他的手机号码给我然后打电话和他联系。 他在qq上留下的手机号码是134×。 ×; ×; ×; 是5277。 我以前聊天用188×; ×; ×; ×; 6509这个号码和他聊天,今天和他交易,我用139×。 ×; ×; ×; 7989年和他取得了联系。 后来我跟他联系了几次电话和邮件,说要以150元一克的价格买10克。 今天他打电话问是否要买20克。 我说了3000元的东西,交易给世界之窗,准备了30张被标记的100元人民币,到了世界之窗给益田假日广场门口打电话。 稍后给益田假日广场的肯德基打电话让他等了。 我等了一会儿。 中等身材的人来给我打电话了。 这里说交易不安全,让我去车里。 我没有去。 他稍后让我去肯德基的男厕所。 厕所里正好没有人。 他给我冰毒,付钱。 他说他之前穿着红毛衣进来了,所以在肯德基内认出了他。 龙某识别购买的冰毒,识别李某,识别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 16 .证人温某(租车企业服务员)的证词:年5月18日,我企业将1.6l自动银贝克车租给一个叫刘某的男人,租金每天199元,当时租车押金3000元,刘某是我公司的老顾客。 17 .上诉人刘某的供述:粤b×; ×; ×; ×; ×; 的车是5月20日左右,我以自己的名义每天130元的价格付房租押金3000元从神州租车企业租的,后来一直在开。 车钥匙是我开的别克车。 年5月25日李某打电话给我,让我去坂田岗头市场接你。 26日上午10点收到他带我去世界之窗,一到世界之窗李某下车后我一个人上车,一小时后李某送我去益田广场。 到益田广场李某后下车把车停在深南路的十字路口。 因为在车内发现了很多茶封口机和白色结晶物,所以我知道是毒品,但具体是什么毒品我不知道。 我知道他在做违法的事,但我不知道具体在做什么。 我吸毒。 车后部箱里的很多茶叶袋,茶叶袋封口器和白色结晶物是李某放在我车后部箱里的,可能是5月25日或5月26日。 5月25日,我和李某在一起,他要求带他去华南城买茶叶。 我十天前回福建省老家的时候抽过毒。 我开的是银色别克越车,是5月20日左右租的,车牌号是粤b×。 ×; ×; ×; ×; 现在车被沙河派出所扣押了。 租车也被李某要求借3000元现金。 他叫我租车来接他。 平时车放在我这里保管。 他用的时候打电话来接我,他说开几天车要花几千元 18 .原审被告李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识别刀哥刘某。 确认了肯德基以3000元卖给男人的毒品茶叶包装、收到的现金、和刀哥的手机留言截图。 关于刘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1 .一审法院没有认定李某贩毒的事实。 2 .公安机关是粤b×; ×; ×; ×; ×; 从轿车上没收的462.3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是刘某的全部事实,车辆租赁证书、搜索记录、扣押名单、鉴定意见、租车企业服务员的证词和同案人李某的供词得到证明,可以相互证明,充分认证 以上,粤b×; ×; ×; ×; ×; 车内没收的毒品进行指纹鉴定和含量鉴定。 3 .刘某非法持有462.33克毒品甲胺,数量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判对其量刑合适。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非法持有毒品的人数很多,其行为已经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的罪名。 原审被告李某贩卖毒品,数量很多,其行为已经成为贩卖毒品的罪名。 这件事的证据不能排除李某帮助刘某销售毒品的可能性,所以根据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认定李某构成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 刘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谢远航 代理陪审员陈渕 代理陪审员翟健锋 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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