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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直击虚假诉讼的“隐秘角落”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6阅读:

本篇文章4400字,读完约11分钟

虚假借贷、虚假仲裁、“套利”、涉黑犯罪交错……新行业、新型虚假诉讼给检察监督带来新的课题。 解决难题,弥补短板,虚假诉讼监督已经成为加强民事检察事业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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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破产,查明“债权人”的真实身份

法治是最好的商业环境。 7月28日,最高检查发布了第21次指导性实例,为民间经济司法保护提供了事务指导。

“民商事业行业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严重侵犯了案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最高检察长张雪樘出席新闻发布会时,以浙江省检察机关的案件为例,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检察功能,依法调查与民间公司相关的虚假诉讼案件,特别是在虚假诉讼集中的行业开展了精确的监督,司法公正和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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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第六检察官刘玉强告诉记者,在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当事人恶意骗取法院的判决或解约书,以法院生效文件认定的虚假债权申报破产债权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是检察机关近年来的监督要点 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徐某等人与杭州l置业有限企业的借贷纠纷民事抗诉案就是该行业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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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z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z企业)是第一家具有国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格的大型建筑施工公司,在公司经营、质量安全、科技创新等方面走在浙江省建筑业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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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到2010年,z企业相继建设了有l企业名称的住宅小区的一期、二期工程。 经结算,l企业z企业工程款短缺4371.541万元。 2012年,l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严重损失,其企业账户中没有流动资金。 年3月19日,杭州市萧山区法院裁定受理l企业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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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8日,破产管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召开了l企业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确认王某、徐某、马某的债权本金、利息累计为1.6亿余元,确认z企业债权本金、利息累计为8000万元以上。 同年7月,z企业怀疑王某、徐某、马某三人有虚假债权,反映给检察机关,通报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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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多,有串通的风险……事件的难度可以想象。 作为案件承包机构,科桥区检察院迅速成立了民事检察官参与的共同案件小组,提前介入案件,诱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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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的邀请下,搜查员调查了本案相关人员的主体身份新闻。 其次,检察官从借款事实方面指导侦查人员进行涉案银行流水资料溯源式解体研究的判决。 再次,检察从民事诉讼监督的角度协助制定审判大纲,提供审判思路,确定审判重点,促进案件顺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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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浮出水面。 调查显示,2012年5月,阮姓贯通亲戚王姓、徐姓、马姓,虚构这三人与l企业有借贷关系的事实,伪造《借款协议书》,并阮姓多次要求l企业财务人员用循环转账的方法伪造银行资金流水 2012年8月31日,阮姓以徐某自己的名义作为王某和马某的委托代理人,以伪造的借款协议书和银行流水记录为第一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向l企业返还3人借款。 法院以调解方法结束,调解协议约定l企业返还3人借款本金共计6510余万元,支付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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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27日,绍兴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绍兴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裁定,撤销绍兴县法院阮姓和王姓等3人的民事调解书,驳回了原告王姓等3人的起诉。 年10月18日,绍兴市科桥区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向阮某、徐某、王某提起公诉。 目前,这个案件还在法院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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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查明虚假诉讼事实,依法提出抗诉,敦促法院重新审查纠正,同时通知破产管理者取消虚假债权的认定,正确实施破产程序,提高z企业债权的偿还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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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恶意透支,仲裁调停的嫌疑很大

“近年来,与仲裁行业相关的虚假诉讼问题引人注目。 ”刘玉强说。

记者理解民事仲裁活动比民事诉讼有独特之处。 而且,除了仲裁协议和对当事人意志的依赖之外,通过施加终局的限制,仲裁对实体权利义务的解决更加强调“高效”的价值观。 由此,仲裁的“程序封闭性”容易被违法行为者用于产生虚假仲裁结果,进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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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仲裁如何实现暗箱操作? 东莞蔡某等虚假仲裁非诉执行监督案可见一斑。

事件的局外人徐某,曾经有蔡某分别享有500万元、195万元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蔡某为了逃避上述债务,必须与邓小平某恶意透支,伪造《债权债务确认书》《偿还协议书》,确认蔡某欠邓小平某3700万元,于去年12月末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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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7日,邓小平某向广东省湛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邓姓与蔡姓达成了调解协议:蔡姓分期向邓姓结算3700万元的相应利息,蔡姓不履行协议。 邓小平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湛江仲裁委员会于年7月10日制作了仲裁调停书。 之后,邓小平某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调整书。 东莞市中级法院命令东莞市第一法院执行此仲裁调整书。 在执行中,东莞市第一法院就此执行案件向深圳市中级法院(蔡某主要财产执行法院)发行了《债权申报书》,要求参与该院解决蔡某财产的分配,债权金额约为4362万元。 案件局外人原谅某某,某某发现后,向东莞市中级法院申请不执行上述仲裁调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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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0月,许某不服东莞市第一法院发行的《债权申报书》,向东莞市检察院起诉蔡某和邓某虚构的巨额债务,逃避执行。

民事检察官依法对案件进行调查验证,发现案件中存在的四个疑点:一是邓小平某和蔡某在仲裁过程中一致选定仲裁员李某。 二是蔡姓和邓姓在仲裁审判中不存在任何抗辩,双方只有两个工作日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从邓小平某提出的银行转账流水来看,蔡某转账给邓小平某的金额远远超过邓小平某主张的偿还额,无法证明蔡某的欠款还没有偿还。 四是邓小平某和蔡某之间有密切的交往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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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检察官立即向执行法官通报上述异常。 经东莞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该仲裁调整书认定是邓姓和蔡姓恶意进行虚假仲裁取得的,裁定该仲裁调整书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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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检察官解体,虚假仲裁的第一种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通过虚假仲裁转移财产,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通过虚假仲裁取得执行依据,取得无需诉讼验证的证据,或直接完成所有权的变更。 根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虚假仲裁的防治主要集中在法院的强制执行上。 对此,东莞市检察院就发现的问题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检察建议,湛江仲裁委员会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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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虚假借用,“按型借”有“按型借”。

年,随着全国扫黑专业斗争事业的发展,“借道”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成为执法司法部门的重点打击行业。

“按型放贷”与虚假诉讼有什么关系?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处理的事件,使这种犯罪的“道路”向公众明确。

年10月,李某依靠自己经营的金融小贷企业,困扰了很多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了以李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年4月12日,某在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李某拿着4万元的借条向法院起诉。 李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对夫妇的银行卡被冻结了。 后来,很明显,以前某还款后,李某没有销毁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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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根据刑事检察部门提供的线索启动民事监督程序展开调查,明确了应该提起虚假诉讼案件的冰山一角。

“李某等人在借款人、保证人不能支付本利息的情况下,用虚假的借条、租赁合同等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共计50件,金额达140多万元。 在领取债务期间,受害者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用威胁、骚扰等“软暴力”的方法催促受害者或其亲属,恶意提高受害者的债务,敲诈受害者的财产。 ”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李莉这样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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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卡冻结之前,我不知道被审判了。 民事诉状上手机的联系方法是正确的,地址也没错,但没有收到过法院的电话和诉讼资料。 》在与李某审查某民间贷款纠纷案件中,案件承包法官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法提交了被告的送达文件,但公告中明确记载了“不能用其他方法送达”,相关民事判决书中明确记载了两名被告“下落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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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21日,金坛区检察院向常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7月15日,常州市检察院就本案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后常州市中级法院命令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再审。 10月11日,金坛区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取消了原审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李某的起诉。 剩下的49件案件法院也取消了原审原判,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起诉。 截至2012年12月,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在这一批执行案件中对汽车进行了检查,对限制高费用、列入失信者名单等执行措施均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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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中发现的承包法官公告送达违法问题,检察机关调查该法官同步处理的其他案件,发现10起案件都有同样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类似方案检察建议,建议法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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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强认为,“借道”的出借人意图通过虚增贷款金额、伪造支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隐匿偿还证据等手段,以民间借贷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妨碍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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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中,必须充分加强囚犯的合作,围绕民间贷款的虚拟化、恶意借款金额的增加、虚假支付事实的制造、违约的擅自认定等优势进行调查,通过依法提出再审检察的建议进行监督。 ”李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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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三是如何解决困难的

“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型化特征很明显,监督案件集中在民间贷款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住房买卖合同纠纷等行业。 诉讼过程异常,案件外部特征明显,如案件启动、审查迅速。 审判过程缺乏抵抗性,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过程是“协助默许”; 经常在调停中结束,强制执行虚假仲裁、公证申请。 》刘玉强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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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强告诉记者,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首先有三大课题:一是很难发现。 二是难以验证,受到调查验证手段、能力等限制,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验证方面有薄弱环节。 三是监督困难,对首先查明的虚假诉讼案件,很难保障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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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案件难题,加强监督短板,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采取了很多措施,提高了防止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重视科学技术要求“战斗力”,畅通虚假诉讼监督渠道。 近年来,最高检查积极推进了人工智能、大数据在虚假诉讼监督中的研发应用,各地也根据自身特点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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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为例,年,我院自主开发了“知识民行监督系统”,比较了案件数量比较多、发生虚假诉讼概率较高的民间贷款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四类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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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最高检察院正在对《民事案件虚假诉讼知识监督系统》进行测试验证。 进一步总结经验,整理数据冲突规则,逐一发挥“两法联系平台”和“新闻侦查查询平台”的作用,提高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和识别能力。 》刘玉强先生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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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离不开专业的事件团队。 近年来,广东省检察院专门成立了虚假诉讼案件小组,构建全省统一指挥案件平台,加强上下联动,及时共享案件新闻,形成省、市、基层三级院的分工责任,分别重点、联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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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打击虚假诉讼恶性肿瘤,不能单独战斗。 安徽、重庆、江苏、浙江等多个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信息表达协调,通过联合调查、会签文件、新闻共享等方法,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转移、联合调查、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对虚假诉讼进行处理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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