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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浙江青田宣判一涉7.8亿余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1阅读:

本篇文章764字,读完约2分钟

原标题:浙江青田判决涉及7.8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8月24日对陈某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陈某标、赵某、叶某君、林某等1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6年6个月至1年4个月徒刑,从20万元至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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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审理,年1月,上海胜基金融新闻服务有限企业(以下简称胜基企业)的实际统治者王某(另案解决)使用李某的身份证在青田县设立上海胜基金融新闻服务有限企业青田分企业(以下简称胜基青田分企业) 之后,被告人陈某标陆续成立了15个营销团队,其中被告人陈某标担任三级监督,根据企业筹款总额获得佣金。 赵被告的任意二级教练、林被告、叶某君的任意级教练、叶某珠被告的叶某春、吴某、季某菊、夏某等任意队长根据本人和管理队的集资额收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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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被告人陈某标组织、安排获胜企业青田分企业的二级监督、一级监督、队长、业务员在青田县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推荐单、举办产品推荐证书会、举办酒会、安排顾客旅行等方法获胜企业的资产管理产品 陈某标、赵某、林某、叶某君以胜基企业名义参加,筹款参加者通过转账支付、pos机卡支付等方法直接向胜基企业管理的账户支付筹款,由王某统一采购采用,包括报酬支付和筹款参加者的利息。 赵某被告与陈某被告人合作进入青田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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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各被告人向青田县2407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累计7.8664亿元,未返还2000余人累计4.6014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标、赵某、叶某君、林某、留某、鹏某、季某影、朱某、吴某、季某勤、夏某、叶某春、叶某珠、季某菊、陈某军作为获胜企业的其他直接。 公诉机关申诉的罪名成立,依法支持。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赃物的返还表现、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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