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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商业模式革新不应损害客户权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2-27阅读:

本篇文章1595字,读完约4分钟


□吴景明


最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省消保委员会对音乐融发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企业(以下简称“音乐融发新企业”)的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音乐融发新企业败诉,江苏省消保委员会主张的“一键关闭” 这件事的审查再次引起了公众对开机广告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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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智能电视以其更加开放和可选的顾客体验,不断受到顾客的欢迎,并且取代了以前传达的电视乃至数字电视,成为了市场的主流。 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充分竞争,智能电视硬件的收益空间越来越小,依靠降价等以前传播的营销手段没有任何空间,因此寻找新的收益增长点成为了许多电视生产公司的不二选择。 在这种背景下,开机广告已成为整个领域的主要商业模式和重要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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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扩大赢利的构想并不厚道,但任何利润的实现都应该以合法为前提,智能电视开拓开机广告的商业模式也应该如此。 但是,根据此前媒体的调查报道,许多企业在推进智能电视销售时,必须看到花费时间的广告,并没有充分通知顾客该广告不能关闭。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客户采用时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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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客户没有依法享有知情权。 通常,您的这项权利是在经营者的充分通告下实现的。 经营者在销售智能电视之前,应该用足以引起顾客观察的方法通知顾客是否有开机广告、开机广告持续多久、开机广告关闭等事项。 这个告知义务的履行,是客户知情权实现的必要条件,也是客户自主选择权行使的基础,但很多经营者只强调智能电视的低价,不提及开机广告,或者采用销售时改造的没有开机广告的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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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客户的自主选择权没有保障。 根据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顾客有权决定购买还是不购买某企业品牌的智能电视,在采用智能电视时也有权不看开机广告。 但是现实中客户的这个权利几乎不存在:一是所有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都是同样的模式,即使客户有知情权也不能选择。 二是经营者以没有开机广告为卖点提高价格,只接受很多客户不能接受的开机广告,法律也剥夺了客户拒绝强制交易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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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是否是网络广告,是否受广告法规限制总是有争议。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顾客正常采用互联网。 通过弹出窗口等方式发布到网页上的广告必须显示关闭标志,以便一键关机。 另外,根据我国客户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没有得到客户同意或要求或者确定客户表示拒绝的,不得发送商业消息。 这意味着智能电视加电广告的定性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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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它属于网络广告,根据广告法、顾客权益保护法支持江苏省消保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法院在2010年审理类似事件,则智能电视广告不支持客户通过一键关闭开机广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智能电视广告不是网络广告。 这种认知上的差异,即使一点领域协会、消化委员会发表了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服务的规范,也与智能电视制造商用各种方法回避制约有关。 这次江苏省消化委员会根据迄今为止一年的合同、追踪、监督,对拒绝不变乐融的新企业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明确这个问题,更好地维护顾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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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于年智能电视产业的迅速发展,现在智能电视与互联网的结合度正在提高,同时智能电视的开机广告和电视广告与发表者(前者是智能电视生产公司,后者是电视台)在广播方法上存在差异 智能电视开机广告应该认定为网络广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广告法作出判决,支持智能电视开机广告的“一键关机”功能是毫无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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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在如果乐融知道对新企业提出上诉,这个案件最终将等待二审法院审理。 但是,无论如何,这个事件的判决对整个产业都有很大的警告意义,任何商业模式的革新,都必须尊重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的交易权,如果想侵犯顾客的权益,牺牲顾客体验来获得利益,那么这个商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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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客户法学会副会长)

标题:热点:商业模式革新不应损害客户权益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227/37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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