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保护伞”按比例承担生态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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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法制日报通讯员赵武
用行贿手段拉拢管理者,以分股形式迅速发展家族成员,私挖淮河河沙,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10月15日,关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的淮河流域淮南段最大的“沙霸”非法采砂恶势力犯罪案件,在潘集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保护伞”陈明因帮助非法采矿罪、受贿罪、罪犯逃避处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 主要分子王传高因犯非法开采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5万元。 剩下的21名被告人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检察机关称,年以来,被告人汪传高在内部采取分支形式,其家族成员汪传东、汪乐、汪念等迅速发展,对外依赖社会闲散人员刘志新、刘沈伟、孔德伍、陆启超、黄海等,形成了以汪传高为主要分子的汪传东
该小组通过在淮河流域淮南段非法采砂,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采用行贿受贿手段拉拢陈明、王琳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利用其通风报逃离了调查所。 此外,跟踪、监视执法船、车辆,与公务船相撞执行。
据介绍,该集团长期非法采砂行为,沿淮民土地坍塌、流失,家庭收入减少,当地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还直接导致淮河流域淮南段部分河岸坍塌、河道破损等严重后果,淮河沿岸
一审法院编制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通过并确认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全面通过了量刑建议书的意见。
据一审法院审理,被告人陈明系潘集区河道管理局的水政股长,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知道王传高、王克理等人未经采矿许可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依然与王传高、王克理等人多次事前共谋,非法贩卖河砂。 作为国有事业单位职工和非法采砂指导小组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5.547万元和其他财产,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利用禁止非法采砂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职务上的便利,向违法犯罪分子传达信息,为恶劣势力犯罪集团充当“保护伞”,帮助其逃避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为帮助犯罪者逃避处罚罪,依法其 陈明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外受贿所得赃物全部收回,非法开采犯罪的部分违法所得追缴,可以依法受到轻微处罚。
据一审法院审理,从年6月到年6月,被告人汪传高、汪传东、汪乐乐等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多次在淮河流域淮南段禁止非法采砂,各被告人的行为
其中,王传高、王传东等人涉案金额在47万元以上,最高达187万余元。 王洋洋、常乃群等人的涉案金额为5万元至20万余元。 汪传高在非法采砂过程中,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贿赂国家职工汪琳、陈明,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必须依法惩处为其犯下的非法采掘罪。
由于非法采矿对淮河生态造成了巨大损害,淮南市检察院委托市水利部认为,后期生态修复费用约为1257万余元。 因此,潘集区检察院在处理汪传高等人非法采砂案件期间,提起了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汪传高、汪传东、汪乐乐、汪念、陈明、汪琳等人分别根据帮助非法采砂、非法采砂人员逃避处罚的行为,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444万元。 其中汪传高等人以一定比例,在各自参与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帮助非法采砂者逃避处罚的被告陈明、汪琳按一定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后,要求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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