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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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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命名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学设置业的实际,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方法”(简称“暂行方法”),正式发行。 《暂定方法》适用于发表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包括本科水平的职业学校和专业水平的职业学校)、高等专业学校的命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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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方法》强调,高等学校的命名必须多次与名副其实,正确规范,体现学校理念,强调内涵特色,不要贪求太多。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业水平、规模、类型、学科分类、教育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明确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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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定方法》在高等学校名称中采用地域领域、学科和领域领域领域、英语译名等提出确定规范。 不要冠以代表中国和世界的惯用字体、地区和地区变体。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名。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采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实需要采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关闭,但必须在名称中确定学校所在地。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尺寸、名称等,不得采用海外高中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学校在合并调整时,几乎持续保存农林师范名。 多个学科和领域类别不并存的现象大致在两个以下。 采用同一学科或领域字段时,应在省域范围内有区分度。 英语译名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的中文名称包含特殊意义的字段,可以采用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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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方法》强调,高等学校的名称大体上不能以个人名义命名。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其他高等学校录用的名称。 从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不能包含原来举办学校的名称和简称。 高等学校必须稳定名称,将大致相同水平的更名间隔至少维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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