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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3阅读:

本篇文章1531字,读完约4分钟

裁判的要旨

员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提起劳动关系的仲裁和诉讼,用人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取消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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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第三位李文晨的母亲陈惠珍在原告单位就业,年2月26日16点45分左右,陈惠珍在单位突然晕倒,在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年5月16日,第三人李文晨向被告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市人社局于年5月17日制作了《焦作市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受理了第三人李文晨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 年7月17日编制了《焦作市认定工伤决定书》,陈惠珍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原告惠不服企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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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焦作市惠助电力电梯设置有限企业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中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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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疾病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本案中,各方对被告市人社局具有进行涉案工伤行政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异议。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问题是陈惠珍是否是原告单位的就业人员和陈惠珍的死亡地点是否是工作场所。 首先,关于陈惠珍是否是原告单位的就业人员的问题。 被告及第三者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陈惠珍穿着原告单位的红色员工服穿着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与相关员工一起录制的恭贺新年外宣活动录像,事件当时陈惠珍与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员工进行外宣活动时一样的红色 原告发给第三者亲属的陈惠珍从认可该公司员工说明等一系列证据中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美的证据链,被告据此在陈惠珍事件时在原告公司就职,证据确实充分。 另外,根据劳动社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几个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员工以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必须分别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费。 员工发生工伤,员工受到伤害的,该员工的公司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知,即使工作上的员工和其他使用者之间也存在就业关系,也不能成为妨碍本案工作上的行政认定的理由。 其次,是关于死亡地点是否在职场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情况为工伤的,(四)其他与履行就业职责有关,在就业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在本案中,出发时间、公安机关的咨询笔录、事件现场的陈惠珍,在工作时间附近的原告单位的红色员工服“进入仓库拿包”“将入口物品放入仓库”“放下仓库的百叶窗上锁”“在和工人说话的时候突然倒下死亡。 看到以原告为单位认定死者就业的所有证据链,死者可以认定原告单位工作期间从工作单位下班时疾病突然猝死的事实,因此被告认为死者在原告单位工作单位突然死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常识 最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近亲被视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视为工伤,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惠助企业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依法提出的证据,无法说明其申诉所称的陈惠珍系其他单位员工在其他单位从事的事实,被告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自行调动,第三者提出的上述一系列证据 被告依法认定陈惠珍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既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的起诉理由不成立,要求撤销被告市人社局进行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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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编号:()豫0802行首13号

样本作者: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李振虎

标题:热点:在工伤认定中可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gy/2021/0123/29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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