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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春秋战国法律变迁的启示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3阅读:

本篇文章2263字,读完约6分钟

□马小红

《左传》记“(鲁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造刑书”。 这短短的几个字记载了中国法律史上划时代的事件。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将以前官方珍藏的刑书铸造成鼎公布。 这被称为郑国的“常法”、史称“铸刑鼎”或“铸刑书”。 之所以说这是法律史上划时代的措施,是因为以往的法律没有公布,用现代法律的迅速发展观来说明,《郑人铸造刑法》以前的法律还处于习惯法时代,之后法律进入成文法时代,《郑人铸造刑书》由中国从习惯法到成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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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以大篇幅记载了当时晋国贵族叔父给子产的信和给子产的回信,在《左传》和总是像钱一样舍不得墨的古代史家的作品中很少见。 根据叔叔给子产的信,我知道叔叔反对子产铸刑鼎。 叔叔说自己对政治寄予很大的期待,但是当育儿无视历史传入日本,将刑书铸造成鼎发表时,人们对他的期待很失望。 从至今为止的历史说明来看,天下大治的先王时代都是“议事制,不是为刑而设的”。 所谓“议事制、不判刑”,不是刑法规定的罪名,而是在一体言行违反常识和习性的情况下,根据精通史实的贵族们的会议被定罪,受到罪恶和非罪等怎样的处罚,由审判者们适当裁定。 由此推测,春秋战国以前的罪和非罪没有严格区分,是同一言行,在这里是罪,在别人看来可能不是罪。 处决的轻重也不明确,同样的言行可能会对这个人处以重刑,对其他人处以轻刑。 但是,审判员的“议决有罪”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定罪和非罪、重刑和轻刑的根据都是礼,即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和赞同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这种罪与非罪的暧昧、重刑与轻刑的不明确,其实符合当时统治者的下怀。 刑法没有公布,罪名不明,不如说法律没有空隙,民众害怕“刑”,日常言行也变得特别谨慎。 这就是“(民)不测深度,常畏威望畏罪”。 叔向子产的信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消息。 其一,和世界其他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一样,中国在语法出现之前经过同样的习惯法时代,从习惯法迅速发展成语法和法典是法律迅速发展的普遍规则,中国也不例外。 其二,在习惯法时代的会议上被定罪,制度变得简单,所有制度上的疏忽都可以由受过贵族教育的审判员来弥补,也可以知道审判员的“议”决定着有无犯罪和酷刑的轻重。 叔叔很享受这个“先王”的制度,他根据历史经验警告了子产“国家死了,一定多克制”。 对于这种措辞激烈的谴责信,孩子的回信很简单。 “如果没有我儿子的话侨胞,就比不上子孙。 我也是救世主。 尽管有生命,还是敢忘记大惠。 ”(确实你说得对。 我能力有限,不能关心子孙后代。 虽然不能遵从你的教导,但还是感谢你的教导)子产的简洁回信也给了我们很多消息。 也就是说,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已经迫不及待了。 语法的出现不仅是时代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救世”的必由之路。 果然,时隔23年,公元前531年,叔向乡晋国的刑书也铸造成鼎发表了。 而且在之后的战国时代,各侯国变法的主要复印件是法律,特别是刑法,什么样的言语行为罪,什么样的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法律从不明确的习性走向明确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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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律从习惯法转向了语法。 成文法时代的优势是“法官”依法行事,作为“议事制”依据的人情世故被挤出法律。 《韩非子》记载了春秋时代的“楚昭侯罪典衣和典冠”的例子,反映了法律发表后的执法情况。 韩非子记说,有一次楚昭侯喝醉了酒,迷迷糊糊地睡着了。 典冠——掌管君主帽子的官员——睡梦中的楚昭侯看起来有点冷,所以把楚昭侯的衣服盖在楚昭侯身上。 心情温暖醒来,楚昭侯心情很好,对周围的人说:“谁能为我穿衣服? ”。 (谁给我盖了衣服? 周围人回答说是“典冠”。 出乎意料的是楚昭侯惩罚了“典冠”和“典衣”(掌管君主服的官员)两人。 处罚的理由是典冠“越职也”(越权)、典衣“失事也”(不作为)。 韩非盛赞楚昭侯可以依法而不是个人得失。 依法行动,不受其他任何因素的干扰,是“法治”(语法)时代区别于礼治(习惯法)时代的最大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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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成文法时代遇到的第一个困难似乎是稳定的法律和变化的社会之间存在着不可调解的矛盾。 这个矛盾很明显,通常法律一公布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社会现实却在无限变化。 为了协调稳定的法律和变化的现实之间的矛盾,统治者不断发行法律来弥补社会变化带来的立法上的空白。 因此,从春秋战国到秦统一成为法律迅速膨胀的时代,成为历史上法律最没有人情的时代。 楚昭王对典冠和典衣的处罚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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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迅速发展总是曲折的。 成文法时代初,在克服习惯法不明确的弊端的基础上,人们觉得法律太机械僵硬,楚昭侯这样的方法得到了法家的称赞,但可能越来越多的人有无聊或不恰当的感觉。 因为以“议事以制”的习惯法为背景,睡着的王加衣的方法是不受惩罚的。 另外,从人情上来说,王加衣的典冠是出于善意,效果也很好。 法律出于善意,如何惩罚行为有效的人? 但是语法不是那样的,不管典冠是王加衣的动机,不管效果如何,只要违反法律就会受到处罚。 这确实有点不近人情。 这种没有人情的法律,有时直接威胁国王的安危。 在中国大部分人都知道,2000年的《荆轲刺秦王》的故事流传下来就是一个例子。 秦王嬴政在朝堂上遇到荆轲行刺,满朝文武实际上不知道如何救助——因为秦国的法律规定,大臣的上殿不得携带武器,但携带武器的秦王警卫站在殿下,法律严格规定: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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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代法律剧变后,汉族调整了情与法。 这是全面参考习惯法和成文法经验教训,把成文法改造成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体系,这个体系在中国持续了近2000年。 划时代的社会变革必须花时间完成---这就是春秋战国法律的变迁对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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