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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血亲复仇:谁来伸张正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1691字,读完约4分钟

□殷念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在中国古代,法律和伦理最纠缠的可能是血统复仇的问题。 春秋时代楚伍子胥为父亲报仇,吸引外敌消灭了祖国,但后人兴致勃勃地说,也证明古人对报仇问题越来越从伦理角度考虑。 这是《春秋公羊传》的《父弑、子不报仇、非子也》、《礼记》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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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确定禁止复仇必须从商鞅变法的时候开始。 当时的法令规定:“为了私斗者,各自被判处轻重缓刑。” 复仇是“私斗”,当然是被禁止的。 从汉朝开始,历代法律都有禁止复仇的法律规定。 杀人犯死了,靠国家的公权力伸张正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当面对一些具体的复仇事件时,伦理和法律之间经常面临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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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章帝年间,有人被父亲侮辱,愤怒至极,当场杀了侮辱者。 事件报告给皇帝,章帝下令免除死刑,从轻发中掉了下来。 之后,以此事件为案例制定了《轻侮法》。 对于这样的解决,尚书张敏认为不合适,法律上说复仇不能减罪是因为“杀不开路”。 所以不久,《轻侮法》就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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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时代曹魏的第一年,明令禁止复仇。 “我有复仇者,大家都是家人。 ”但魏明帝制定魏律时,解决了复仇问题:杀人后逃跑的,允许家人自行追赶。 但是,如果赦免、错误和误杀,就不允许报仇。 此后,历代都发布命令,禁止复仇。 北魏不听官方判决,个人报仇者,命令“要惩罚人们”。 北周时也规定“禁止天下报仇,犯人进行杀人论”。 法律是严格禁止的,但一旦遇到具体事件,通常会在网上公开。 在北魏,女性孙玉男为丈夫报仇,被依法判处死刑,但不久她因“轻视身体,正义犯法”而被朝廷特赦。 梁太清元年( 547年)说:“不要以私怨报复。 如果有犯人的话,请严厉提问”。 但短短三四年后,一起复仇事件发生了。 张景仁8岁时,父亲被杀,他立志报仇,终于砍下敌人的头安慰父亲,自缚地去了官方自首。 太守报告了事件,梁简文帝下令赦免他的罪。 另外,为了表彰他的“孝顺”,免除了他家的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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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虽然法律禁止复仇,但在稍微有影响的复仇事件中,国家法律依然让步于伦理。 其根本原因还是掌握不了两者的关系。 其中最典型的是唐武则那天发生的徐元庆复仇事件。 右拾遗陈子昂认为,必须依法处死徐元庆。 但是处死徐元庆后,应该为他立碑,表彰他的复仇行为。 陈子昂的提案看起来伦理和国法并存,其实混淆了基本的法律关系,引起了千古笑话,受到了后世的批评。 北宋学者吕大均认为,杀人者死亡是古今的惯例,如果是正当的杀人行为,就不存在所谓的“复仇”问题。 如果是不正当的杀人行为,政府必须依法解决,同样也不存在所谓的“复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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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关于伦理和法律在复仇问题上冲突的本质,后世的学者还很清楚。 宋代王安石认为,复仇行为只有“乱世”发生,《非治世之道也》、《春秋公羊传》、《礼记》也认为,关于复仇问题的论述是“为乱世子弟说的”。 因此,复仇实际上是当天大乱、法令失效时的变态行动,不是应该有“治世”的行为。 顾客元认为,即使法律在杀人事件的解决上看起来不公正,根据具体情况“根据事情斟酌,无视事情的曲直、势头的可否,各夹复仇之义,在相当程度上造成伤害的是行刑之民、大乱之路! ”。 明朝邱濬在《大学衍义补》一书中进一步见血,指出:“立法人君,建生者,无罪者不允许无谓杀人,犯罪者也不允许非法杀人,所以明天也讨论安生。” 如果允许私人报仇,“互相报复,有时间的话,就会以国法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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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唐朝没有在法律上特别规定复仇问题,而是等同于通常的杀人罪。 当然,《唐律》有两项与复仇相关的规定。 一个是“祖父母、父母挨打,子孙挨打,不要折断伤员。 请不要争论。 折断伤员,减少所有斗三等。 直到死者都服从常律。 也就是说,当场反击加害者的人,只要不杀人,就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个是“祖父母、父母、丈夫被杀,私和者,流经2千里”。 也就是说,亲人被杀,个人和解也是犯罪行为。 明确了国家法律在复仇问题上的权威程度,兼具伦理精神。 清朝的《大清法令》规定:“凶犯在赦免下被释放,国法已经延伸,不当报仇。 子孙复仇被杀的情况下,依然按计划(杀),所以(杀)是本律规定的(进入缓决,永远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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