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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深圳鹦鹉案二审开庭 控辩双方针锋相对引争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1549字,读完约4分钟

【舆论概要】

    

1 .二审新闻发布事件回归公众视野

11月1日,据新京报报道,深圳男子王鹏因销售鹦鹉、非法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处分,一审判处5年徒刑,二审将于11月6日开庭。 这条新闻使“深圳鹦鹉事件”再次回到公众视野后,《法制晚报》、红星情报等媒体相继发表了相关报道。 另一方面,一方面跟踪开庭前律师的动态,另一方面,根据《法制晚报》的报道,王鹏的律师斯伟江、徐昕表示将进行无罪辩护,根据充分。 另一方面,发掘了当事人家族的生活现状,据红星情报报道,王鹏被捕后,其家族失去了第一经济来源。 网易情报的顾客方面宣布,事件发生后“爸爸”成了王鹏家的敏感词汇。 媒体关于“深圳鹦鹉事件”的报道引起了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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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王鹏的辩护人和家人在社会交往媒体中密集发声备受关注。 11月1日至5日,注册新闻由徐昕律师助理微博账户“@法律悦读”和王鹏妻微博账户“@80后养鹦鹉逮捕刑案”连发10余条微博,发布二审审判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称为事件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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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二审公开审理辩护双方的方针相对引起了争论。

11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说,“深圳鹦鹉事件”二审公开审理,案件未在法庭上判决。 这个信息发表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京报》、澎湃信息等相继发表了相关报道,聚焦了双方讨论的文案和审判细节。 从争论副本来看,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首先有三个。 首先是物证的同一性问题。 辩护方认为从王鹏家提取的45只鹦鹉,勘查、提取等手续是严重违法的,不能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检方认为案件程序的小缺陷不会影响整个案件。 第二,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辩护方认为“鹦鹉事件”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鉴定方法不科学。 检察方面认为鉴定中心出具的鹦鹉鉴定报告基本结论是正确的。 第三,家养和野生在处罚方面是否应该区别对待。 检察方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法律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辩护方认为,野生动物是指不经过人工饲养就生活在自然环境下的动物,不能任意扩大概念的内涵。 截至11月15日12时,相关情况总量达2764篇,信息报道356篇,微博新闻条,微信文案8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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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注意】

    

舆论对“深圳鹦鹉事件”的讨论和关注呈现多维视角,从司法层面探讨定罪刑的公平性和从立法层面呼吁完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具体如下。

    

1 .司法审判层面:舆论趋势呈现两极化分布

作为司法的一环,量刑问题成为中心议题,舆论倾向呈现两极化分布:一审机械司法,量刑偏重之声:其中之一是许多读者出于朴素的正义感表示对王鹏的同情,他认为他没有主观恶意,呼吁法院修改判决 根据百家号《蓝故事》,王鹏可以通过人工孵化和饲养鹦鹉赚钱,没有太主观的恶意,不会导致明显的恶性结果,客观上也有助于增加这些鹦鹉的存亡数量,重视量刑。 其二,一些舆论质疑一审量刑属于机械司法。 王劲松律师认为“司法审判应该谋求法、理、情的统一,机械司法有损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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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声音认为一审量刑是有道理的,这个观点首先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判决被认为是依法的。 cctv发现之旅频道“文化大视野”栏的制片人马进彪支持一审判决,认为此案是有法律依据的,没有废除或修改的法律是量刑的依据。 其次,我认为不擅长法律不应该成为轻率判断的理由。 同济大学法学院的金泽刚教授说:“王鹏是鹦鹉爱好者,拥有鹦鹉的人工繁殖和饲养技术,与网友交流饲养心得,但他主张养的鹦鹉不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常识。 无论是根据刑事政策还是法律明确规定,违法性认知错误几乎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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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41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罗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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