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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从事司法鉴定管理两年来的几点体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2518字,读完约6分钟

□贺德银

我从去年4月开始分管检察技术的工作。 具体是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两个部门。 关于检察系统的司法鉴定工作,一些体验和思考与大家分享。

政法:从事司法鉴定管理两年来的几点体会

一、为什么一个事业单位负责检察机关的鉴定管理工作?

这是我经常问的问题。 事件还始于二十多年前。 1998年国务院机构大改革后,最高检查于2000年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废除检察技术局,将检察技术研究所改名为检察技术新闻研究中心,并入办公厅新闻技术室,负责检察机关的刑事技术、新闻化和科学研究管理工作 这就是检察技术新闻研究中心负责检察机关鉴定管理的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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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管理处的首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鉴定机关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实验室建设计划指导、组织制定检察技术相关就业规范,开展技术事务质量检查等就业。 司法鉴定中心对外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由检察技术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首要任务是案件、训练和科学研究,设立法医学室、文痕室、理化室、资料室和司法会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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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也有鉴定机关和鉴定人吗?

这是我经常问的另一个问题。 法官、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疑问,我并不意外。 他们检察最多的是起诉者,因为反贪刻划以前也关注反贪局,不太关心检察的其他人和事情。 但我不能接受的是,很多检察同事不知道检察机关设有鉴定机构,有鉴定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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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业务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托”。 这个规定不包括人民检察院,是大家质疑的根本原因。 只规定了侦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哪里! 人民检察院是搜查机关吗?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不是搜查机关。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解释说,这里规定的“搜查机关”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实施搜查权的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刑事案件的搜查、拘留、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搜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这里所说的搜查机关,具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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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的上述表现是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关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能设立鉴定机关,是因为拥有搜查权。 因此,不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的朋友不仅对检察机关设立鉴定机关感到怀疑,而且对检察机关鉴定机关的合法性表示怀疑。 原因大致如此。 根据年末的统计,现在全国检察机关设有304家鉴定机构,4593人取得了鉴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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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察机关的鉴定人都有那些职责吗?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事业需要设置检察技术人员,负责与检察事业相关的一些事项”,从组织法层面规定了检察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检察技术人员是检察辅助人员,目前首要包括刑事技术人员和新闻技术人员。 新闻技术人员首要承担了检察新闻化的工作。 刑事技术人员包括鉴定人(即取得鉴定资格的人)和非鉴定人(即没有鉴定资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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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鉴定人的职责是为检察事务服务,并围绕证据制作复印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鉴定人的首要职责大致有三个。 一是协助检察官在案件调查、调查验证、审查过程中进行勘查、检查、搜查、再检查、复查等,一般称为技术合作。 二是由检察官委托或分配,专门审查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技术证据,提供审查意见。 三是接受委托,负责鉴定、补充鉴定或再鉴定。 技术合作、专业审查、检查鉴定是检察机关鉴定人的主要负责人。 当然,还有其他工作,如向检察官提供一点专业信息、专业用语咨询、说明和答案,帮助检察官作证。 年全国检察技术人员(包括鉴定人)完成技术证据专业审查8万余件,检测鉴定近0.8万件,技术合作近12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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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关键和手段必须建立统一司法鉴定标准体系。

我们先看看国际网络。 国际网络如此巨大,全球40多亿人采用,接入网络的国家、企业、单位这么多,但可以无障碍地相互连接,部署在网络上的应用程序为世界各个角落的顾客提供服务 为什么能实现? 秘诀是标准,接入网络的所有互联网和终端,引进的系统和应用都遵守同一标准系统。 司法鉴定管理也是如此。 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批准设立的鉴定机关、注册的鉴定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机关、注册的鉴定人,只要大家遵守同样的标准体系,用同样的尺子衡量工作,其他问题就不再是问题了。 因为大家都有同样的对话基础和评价依据。 因此,反映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最新水平,建立所有鉴定机构鉴定人必须严格遵守的标准体系应该是司法鉴定管理改革的首要手段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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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诉讼案件过程中,前面有公安,后面有法院,检察官得到的文件证据不是检察官收集取得的,但这些证据都是检察官逐一审查验证,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确实充分,相互证明,合理怀疑 法庭上,证据需要举证、质量证明和认定。 同样鉴定的几个事项,根据标准鉴定,鉴定意见经常有差异,反之亦然。 鉴定标准不统一,辩护双方就没有质量证明、讨论的共同基础,难免吹牛,互不买账。 法官也不可避免地举手,采用哪个鉴定意见,对方会不服,会怀疑司法上的不公平。 这样的审判场景,我们实际上相遇过。 如果检察官总是面对这种情况,案件就非常难解决! 因此,检察机关鉴定人在开展技术证据专业审查时,需要对根据不同标准得到的鉴定意见理解、熟悉和掌握这些标准,从而显着增加从事的难度和风险。 因此,检察机关对统一、科学、完整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的控诉更加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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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应该重复三点大致内容:一是司法鉴定标准体系必须反映科学技术的最新快速发展成果,与世界先进水平一致。 二是有司法鉴定,只有一个统一的国家标准规范体系,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同一专业行业同一专业性问题的鉴定标准都必须一致。 三、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高度,本着共赢多胜的理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促进学术与实务,分工与合作,多方参与,博采众长,聚集各方共识,统一的标准体系在司法鉴定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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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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