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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司法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本篇文章4936字,读完约12分钟

●从张文案到顾雏军案,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关于民间公司、公司家保护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大体,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间公司健康的迅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政法:​司法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

●必须严格执行罪刑法的规定、怀疑是无等法律的大体和制度,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解决,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

●民营公司和公司的房子过去被定罪的情况下,必须认真审查证据,看证据形成的链条是否能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民营公司及其员工切实实施重大危害行为,依照当时刑法的规定成立犯罪的,应当依法确认。

政法:​司法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

□法制网络记者陈磊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事件作出了再审判决。 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张文事件,将张文等人判无罪。 一年内,最高人民法院对两起重机的大产权案件作出了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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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加强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不仅发表了《关于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而且反复纠正错误,确定侵犯公司产权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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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保护民营公司、公司家的精神,折射出国家根据刑法保护民营公司、公司家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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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件财产权错误的再审判决表明,如果有错误,一定要纠正法治精神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原审被告区雏军们虚报注册资本,公开、不公开重要消息。 公开了挪用资金重新审查的案件,宣判了。

根据判决,撤销原判决向区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披露重要报道罪,违反不披露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量刑部分,犯向区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判处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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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区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宣布重要新闻罪,不发表。 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款6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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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09年4月10日,广东省高院对区雏军事件进行了终审裁定,驳回了区雏军们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三年后,区雏军因刑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开始重审区雏军案件,具体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直接开始审查。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剑波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对区雏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开始再审手续,再审判决时取消两个罪名,减轻一个罪名的量刑,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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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再审的结果来看,顾雏军事件的判决折射出国家依法为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护航、依法保护民营公司房屋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营造良好的经营者环境的决心。 ”王剑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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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写道,与此案进行比较,在区雏军事件重审过程中多次要求事实上的要求,依法进行了纠错。 复审的适用从旧兼轻大体上重新评价了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取消了相关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由于原审适用罪不当,危害结果证据不足,再审取消了其违规披露,取消了不披露重要报道罪的有罪判决。 由于存在轻微的情节,再审减轻了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处罚。 实现了“所有错误的全部纠正,部分错误的部分纠正”,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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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观察的是,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判决了原审被告张文欺诈、单位行贿受贿、挪用资金重新审查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张文案罪名均不成立,将张文文判无罪,另外将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集团判无罪,原判执行的罚款和追缴的财产,依法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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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物美控股的创始人。 2008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文犯诈骗罪、单位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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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张文上诉。

2009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张文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张文于年刑满释放,于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于年5月等修改了无罪判决的结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晓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从张文案到顾雏军案,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民间公司、公司家保护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大体上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民间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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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审判活动是党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的积极贯彻和执行,是对民营公司及其公司家以实际行动给予刑法保护。 ”黄晓亮说。

王剑波表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衡量以习大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提出的司法事业效果的重要尺度。

王剑波认为,张文案、顾雏军案刑事错误的再审和再审,使全社会释放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的中央决心,让广大人民群众体会司法机关敢于承担责任、纠错的态度,对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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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强调加强产权保护司法机关纠正许多错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强调加强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 公有制经济产权不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也同样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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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大体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各种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除违背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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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末,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和迅速发展的意见》,确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其中《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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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发表《完全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慎重把握解决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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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中央精神,几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依法妥善解决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事业实施的意见》,对产权错误案件冤案审查纠正事业进行了具体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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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发挥各项审判功能为公司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关于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非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否则 对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如果没有切实充分的证据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就不得作为刑事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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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统计数据,从年到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了13起关于财产权的重大刑事起诉、国家赔偿案件,除1起因当事人原因中止审查外,其馀12起已经处理,7起得到纠正。 各省级检察院挂牌的71件中,有64件,14件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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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加强产权刑事起诉和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开展专业审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2月公布的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去年3月以来新开了9笔挂牌,其中1笔已经结算纠正。 各级检察院的新挂牌审计案件59起,目前正在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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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剑波根据中央要求,中国司法机关依法妥善解决产权案件,体现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产权、平等对待各类公司的决心和态度,促进各类公司的良性竞争、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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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亮表示,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措施和再审活动,是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贯彻。 这些活动对有关民营公司的行为给予法律上正确的性质认定,从历史的角度分解这些行为在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方面的实际表现,将不应坚决认定为犯罪的违法活动排除在原来的犯罪认定之外,对罪刑法的制定、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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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几乎合理地划定了刑事违法界限

年11月1日,习大总书记在召开的民间公司座谈会上表示,“对于民间公司历史上的一点不规范行为,必须以快速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根据罪刑法规定,从无辜的大体上解决,为公司家消除思想负担,轻装前进。 我多次强调纠正侵犯公司产权的错误案件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审查了一些典型例子,社会反映得很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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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两高二部”相继发声,要求民间公司和公司家提供经营者环境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严格执行罪刑法的规定、嫌疑无等法律的大体和制度,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解决,坚决防止把民事责任变成刑事责任。 要加强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额没收、扣押、冻结,最大限度地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要以零容忍态度认真调查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公司和公司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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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严格执行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罪刑法制定、怀疑等法律的大体和制度。 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公司贿赂人、民营公司房屋的,应当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公司的快速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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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随后发表了《发挥个别功能为民营公司的迅速发展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的意见》,对民营公司和人员的通常违法行为,谨慎使用扣押、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相关公司正常 必须依法没收、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有关财产的,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有关人员个人财产和家族财产,结束后立即解除、解冻非有关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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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要求公安机关正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经济纠纷作为犯罪解决。 严格依法正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误逮捕等执法问题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依法纠正错误。 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对仍正常生产经营的公司,依法慎重采用没收、扣押、冻结等搜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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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向《法制日报》记者明确指出,习大总书记的指示对我们过去一段时间的重大软肋,即司法行业,特别是刑事司法行业的产权保护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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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的最后防线是司法。 所有制经济的健康迅速发展一定要有公正的司法手续,司法保障是民营公司家安心迅速发展他们的事业,另外如果是正常的投资、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一定会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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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雷认为,司法机关应该根据习大总书记的要求,确定刑事司法手段的适用界限,特别要进行灵活的执法,加强财产权的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写道,党的十八大后,特别是最近时期,公司对房屋权益保障和公司产权维护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这种背景下,各级司法机关在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大体上,慎重把握司法政策,以迅速发展的视角客观看待,依法改革开放以来,妥善解决各类公司,特别是民营公司家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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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亮建议,民营公司过去犯罪的纠正确实需要基于事实和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被认定有罪,证据必须切实达到足够的水平。 因此,对于民营公司和公司家过去被定罪的情况,也必须认真审查证据,看证据形成的链条是否能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 换句话说,毫无疑问,几乎肯定民营公司和员工的旧犯罪现实。 但是,民营公司及其员工确实实施了严重的危害行为,依照当时刑法的规定成立犯罪的,必须依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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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年底,中国民营公司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经营者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 在世界500家公司中,我国的民营公司从2010年的1家增加到去年的2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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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亮说,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贡献,继续做出卓越的贡献。 但是,在成立初期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资金、人力、政策等理由,注册资本的虚报、出资的提取、虚假出资、相关经营许可的取得、回扣的授予或领取、不真实广告的普及等违反之处是不可避免的。 对此,不能立即启动刑事程序,被视为刑事犯罪。 相反,必须正确定义行为的危害性,认真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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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致要求,定罪刑要求贯彻罪刑法几乎适应犯罪刑。 这两个大致具体的适用取决于司法机关根据证据,按照国家刑事政策的诱惑拆除相关行为,看看是否属于刑法规范规定的副本。 刑法规范的理解和适用是当前刑法教义学强调和重视的。 因此,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根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要求,合理界定刑法规范的含义或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对民营企业参与的犯罪来说,必须更合理地说明和界定刑事违法性的边界。 ”黄晓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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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高岳

标题:政法:​司法保护民营公司合法权益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8/16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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