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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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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京川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度是指不动产施工者、加工者或承包人对该不动产建设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补偿的权利。 在同一建设工程上的各项权利中,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度仅次于支付全部或大部分价款的购买者的请求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由于这种优先受益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者是否应该享受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益权有一定的争论。 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 理由如下。

政法: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首先,法律没有规定实际施工者的优先受益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益权是法定优先权,是根据特定的立法政策制定的,其权利主体、权利范围、优先清偿顺序等必须基于法律规定,不得类推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是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该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格、符合相关监督管理条件的建筑公司,不包括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者主张优先受益权,缺乏法律依据。

政法: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其次,现行法律已经对实际施工者的权利提供了比较完善的保护。 实际施工者多为对建设工程施工没有相应资格的自然人,以加工、非法分包、违法分包等形式承包工程。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确定上述违法建设工程行为无效,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员可以参照合同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另外,相关司法解释直接给实际施工者发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权,发包人在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者负责支付。 实际施工者可以向签订施工合同的对方和建设部门主张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其权利已经受到强烈保护。

政法: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最后,给实际施工者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次序,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规则体系的重组。 为了比较有效地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我国对建筑市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 规范现行建筑市场的《三法四规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对建筑施工资格、质量监督管理等有严格要求 从价值评价的观点来看,如果实际施工者承认有优先收取建设工程价款的权利,如果与将实际施工者等同于承包人的话,实际施工者这一特定主体也没有必要存在。 另外,建筑市场整体法律体系可能空转,公共安全和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也将形成形式。

政法: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到受益权的法定性,因此该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承包人,调查人、设计人以及合法的专业分包是每人平均不能享受的。

政法:实际施工人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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