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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不能模棱两可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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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什么要吸收高级检察官? 如何保证职务等级低的委员大胆发声? 事务检察官和检察委员之间的职责权限怎么划分? 表决后,虽然没有一半以上的意见……

政法: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不能模棱两可

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就业规则》,《法治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察法律政策研究室的负责人。

政法:检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不能模棱两可

检查委员会的成员吸收高级检察官

记者:就业规则对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进行了评级,请介绍一下评级的复印件和原因。

答:关于检查委员会的构成,这次有两个方面的选择。

已更改成员类型的评级。 原来,检查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以及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这次选编变更检查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几个上级检察官组成,强调了检察官的事件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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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检察官的条件确定了。 从最高检查到基层院担任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高级检察官”,必须分别是一级高级检察官、三级高级检察官、一级检察官、三级检察官以上级别的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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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对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在案件检察官和检查委员会委员之间如何划分职责权限?

答: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查委员会讨论案件,对检察官报告的事实负责,检查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就业规则再次确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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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对于检查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案件检察官有责任报告事实的真实性、正确性。 检查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案件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的,仍须由案件检察官负责补充。 另外,案件的解决决定是检查委员会根据过半数意见委员的意见进行的,委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和表决完全基于案件检察官报告的事实。 在事务检察官报告事实真相并正确的前提下,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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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先发言

记者: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几个事项的顺序是什么?

答:就业规则完全了委员讨论的顺序。

在确定事务检察官、部分事项负责人报告后,其所在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证明情况,对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有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和主持会议的委员。 这篇撰文使检察官职务等级较低的委员先发表意见,保障他们更大胆地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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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检查委员会决定的复印件,另外决定了检查委员会表决后的解决办法。 第一个考虑因素是检查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一些事项,有时不一定能决定。 例如,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检查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意见,要求上级检察院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情况,或者检查委员会投票后没有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意见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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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检查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应该遵循什么要求?

答: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都是重大、困难、多而杂的案件,关于案件检察官整理的案件的各种解决意见都是一定的道理是普遍现象。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个别检察机关反映出,极少数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时,提出这样的解决意见有一定的道理,另一个解决意见也有一定的道理,不知道自己支持什么样的解决意见 极少数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这种方法显然回避了自己作为委员应该履行的首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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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处理这个问题,就业规则确定检查委员会委员就讨论的事件和几个事项发表意见时,必须提出确定的观点,证明理由和依据。

严禁提交讨论案件程序的逆流

记者: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作为案件检察官处理的重大、困难、很多案件提交给检查委员会讨论时,应该如何操作?

答:检察官的事务责任制对检察长直接提出了处理重大、困难、许多复杂案件的确定要求。 这些案件很可能会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检察长、副检察长是否应该将自己承担的案件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在报告案件后结束检查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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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就业规则是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专业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专职检察官承担案件,向检查委员会提出讨论时,必须同时履行案件检察官的职责和检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即在报告事件后继续参加检查委员会的讨论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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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处理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的事件和一些事项的程序逆流问题?

答:关于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策的案件和几个事项,原文件规定:“如果检察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做出决策,可以命令承包部门解决。” 在实践中,少数检察院将案件或一些事项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后,发现自己可能属于少数意见时,根据该条款撤回案件或一些事项,然后自己作出决定,案件检察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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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就业规则确定禁止,检查委员会讨论后进行表决,强调应禁止程序倒流。 另外,检查委员会判断有必要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时,命令案件检察官或部分事项负责人补充相关情况和资料,但补充后必须提交检查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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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院立即执行检查委员会的决定

记者:投票后全体委员有过半数的意见怎么办?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很多人的意见。 处理案件时,可以要求上级检察院决定。 属于重大几个事项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定。 在实践中,个别地方检察院检察长理解上述条款不同意检查委员会过半数委员的意见时,可以要求上级检察院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也可以不要求上级检察院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而自己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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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就业规则确定了地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除了可以按规定要求上级检察院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外,只能根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意见作出决定的情况。 另外,就业规则确定,对于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事务检察官、几个事项负责人和相关内设机构、下级检察院必须及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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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投票后,没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意见怎么办?

答:地方各级检察院检查委员会投票后,全体委员没有超过半数的意见,就业规则根据情况确定了两个解决办法。

全体委员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上级检察院报告决定,不允许重新提交检查委员会的讨论。 因为委员已经在检查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进行了表决。

有些委员出席会议时,必须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征求意见后,要根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意见决定。 检察不同意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时,可以报告上级检察院(案件或部分事项)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部分事项)。 如果没有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意见,必须要求上级检察院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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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认定和追究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

答:关于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最高检察院细化了关于检察官惩戒的相关制度。 为了不重复规定,就业规则确定检查委员会及其委员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适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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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8月20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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