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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民事案件案例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2-02-15阅读:

本篇文章2314字,读完约6分钟

XXXXXXXXXXXXXX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XX)XXX申40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X办XX,住所地XX省XXXXX街1XXX号。

负责人:陶X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X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街道XX村。

法定代表人:洪XX,该村委会临时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潍坊瑞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文家街道桑家庄西城花园别墅。

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x,xx律师(xx)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律师(xx)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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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X办XX(以下简称文家街办)、XX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委)与被申请人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坤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鲁民终xx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文家街办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文家街办返还X坤公司投资款60523XXX.1元及押金500000元没有依据。根据《文家街道大尧村旧村改造—住房建设合作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合作开发合同》)约定,文家街办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参与实质性的分配。即使文家街办有违约行为,也应当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返还投资。原判决已经判令由XX村委返还X坤公司相应投资,文家街办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判决判令文家街办与XX村委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连带责任必须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本案文家街办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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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委申请再审称,(一)XX村委XX坤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和材料款500万元应从X坤公司的投资款中扣减,原判决认定“XX村委主张的已支付给X坤公司的500万元因涉及案外人且X坤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告知XX村委应另行主张并无不当。”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确定该500万元已由XX村委XX坤公司完成支付。(二)XX村委XX坤公司返还的购房诚意金应从X坤公司的投资款中扣减,原判决将购房诚意金从认定X坤公司损失的利息中扣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三)原判决认定损失时的利息起算时间及利息计算标准有误,认定XX村委自2013年2月1日(X坤公司停工之日)起按年利率12%承担X坤公司遭受的损失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四)鉴定材料应经法庭质证,原判决以依据未经质证的财务账目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X坤公司的投资款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文家街办、XX村委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一)关于返还投资款的数额及损失问题。

本案一审中,X坤公司为证明其在案涉项目中实际投资数额,提交了财务账目,XX村委、文家街办对财务账目发表了质证意见。一审法院委托潍坊新正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X坤公司的投入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XX村委未提供其他的资料进行审计,各方当事人对审计报告亦发表了质证意见。XX村委申请再审主张相关鉴定材料未经法庭质证不能成立。原判决综合财务账目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的事实,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X坤公司实际投入款项数额为60523XXX.1元不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村委申请再审主张其XX坤公司支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500万元,鉴于该款项涉及案外人,且X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告知XX村委另行主张并无不当。XX村委还主张购房诚意金应在投资款项中扣除,因原判决在判项第三项中明确“……购房诚意金5355XXX元从上述利息中予以抵销”,实际扣除返还了购房诚意金,XX村委主张在投资款中扣除不能成立。在原判决解除《合作开发合同》情况下,考虑到X坤公司未享受合作成果,也未享受案涉房产升值利益,故原判决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以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以60523XXX.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3年2月1日计算X坤公司的损失并无明显不当,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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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文家街办应否承担责任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文家街办系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主体,文家街办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后,事实上也参与了合同的履行,包括将大尧村“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呈报寿光市政府审批、参与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监督和督促合同履行、协助办理与项目有关的申请立项报批手续、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等、配合并协助村委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等。同时考虑到X坤公司也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参与、投资并实施了涉案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判决判令文家街办与XX村委共同承担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市人民政府XX街X办XX、XX市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汪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王 X

二〇XX年十X月二十X日

                                                                                                                        法官助理XX

                                                                                                                         书记员李XX

标题:中国著名律师宋颖关于民事案件案例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501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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