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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舆情研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0阅读:

本篇文章4576字,读完约11分钟

【舆论概要】

 

年末现在,天津射击摊主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的事件继续引起舆论的关注。 赵春华一审被判处3年6个月监禁后上诉,二审法院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 对于法院的两次量刑,舆论几乎从“一边倒”的疑问变为普遍赞同,认为二审判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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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的适当处理促使舆论平息,但舆论对仿枪问题的讨论正在加深。 媒体和专家继续讨论枪支鉴定标准、枪支管理规定、法院量刑标准等专业化议题,越来越多种类的案件暴露也给广大公众带来了模仿枪的新认知,争论焦点更明确,舆论态度更合理,法学界也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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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舆论事件的背后都有深刻的指向,如果不深入发现和处理引起内在舆论的根本问题,就不会发生下一次“赵春华事件”。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通过整理赵春华事件,明确仿枪事件的舆论根源,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对政法机关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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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情况】

 

赵春华非法持枪事件的舆论趋势图

 

 

 

1 .舆论开始:射击摊主非法持有枪支受到酷刑

 

年12月29日,澎湃情报网报道“天津老妇发射摊位被宣布非法持有枪支的警察鉴定了6支枪”,舆论再次聚焦于真正的枪支问题。 据该报道,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枪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该女性表示将上诉。 根据2010年公安部发行的《公安机关干涉事件枪支弹药性能鉴定业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不能发射的非方式枪,发射的弹丸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时,一律认为是枪。 同日,74个媒体平台转载了这篇报道,网络相关报道有31.4万读者参加讨论,舆论的热度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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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澎湃情报网整理了枪支鉴定标准的发展过程。 报道援引了论文《枪支认定标准急剧变化的刑法解体》,称自2007年以来,枪支鉴定门槛大幅下降到原来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 这种变化是近年来在许多相关枪支事件中,当事人主张是“玩具枪”,司法机关认定为“枪”进行刑事起诉的分支的根源。 司法机关认定枪是基于《射击干燥松板法》,枪的临界点被认定为16焦耳/平方厘米。 根据搜狐网微信公众平台“焦点人物”发布的复印件,通过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气球射击摊位因非法持枪被起诉的14起案件中,有9起案件当事人获得缓刑,2起被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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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舆论发酵:官方的“非正式协商”很少受到关注。

 

年1月1日,据澎湃情报网报道,赵春华已经委托了一起仿造真枪的“刘大蔚事件”代理律师徐昕担任二审代理律师。 微信公众平台“北京时间”聚焦赵春华一家的生活,讲述摊位的经验和为难的生活。 《规定》的主要起草者季峻说,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是考虑人体最脆弱的眼睛部位,但在执法和判决过程中,法院必须考虑具体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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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微信公众平台“有点理想的记者”发表复印件“老妇人”,射击摊位为什么被判3年半,天津相关人员解读了法官的量刑来自哪里”,天津法院系统相关人员对赵春华事件的判决依据、法律适用 这个员工认为法官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认定没有错误。 截止到2月6日11点,这个复印件的阅读量达到了42926次,阅读量很高,但没有广泛转载,传达的幅度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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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几天,媒体继续追踪报道该事件,成都商报1月4日发表的报道“摊位阿姨提交起诉书的上诉动机让律师感到意外。 不上诉的话就去监狱,预约的咸菜蔬菜就浪费了”,备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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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舆论继续:保险申请审查没有同意

 

1月7日,《新京报》发表了长篇报道,与赵春华一起被带走的是另外12名摊主,摊主们把这个结果总结为“生命不好”。 因为正好碰到了天津正在进行的“治枪病人”行动。 9日,据《法制晚报》报道,代理律师徐昕向天津市一中院提交了待审申请书。 徐昕从12月30日开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平台上发表了近20份复印件,宣布了事件的进展,表达了对枪支鉴定标准的意见,提出了相关需求,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微信公众平台“北京时间”1月12日天津市一中院法官口头回答徐昕“不同意等待审查”,律师表示希望再次提交等待审查申请,尽快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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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中央电视台聚焦于此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的副院长表示,从案件本身来看,法律的审判依据应该没有问题,但在情理上如何考虑,如何很好地适应社会效果,在当时判决的时候没有那么想? 白岩松在《情报周刊》上评论说:“让老实的阿姨回家过年来得及吧。” 相关追踪报道使事件持续处于高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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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舆论下跌:法院二审的再审缓期执行。

 

赵春华事件将于26日(农历12月29日)在二审开庭,这一点从1月23日开始备受关注。 徐昕认为法院这样安排开庭时间可能是希望赵春华“回家庆祝新年”。 1月26日,天津市一中院因非法持枪罪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赵春华在法庭上获释。 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承认赵春华非法持枪罪的事实很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赵春华持有的枪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认罪态度良好,主 当天,相关报道累计超过600篇,微博讨论量接近2万篇。 徐昕认为“二审判决比一审更有人情味”,很多读者也赞同二审判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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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南开大学刑法教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先生的评论,二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赵春华的犯罪事实,认定赵春华有罪。 另一方面,考虑到其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判处缓刑,这个结果比较客观合理,体现了法律的认真性,同时考虑到事件的特殊性,协调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感,达成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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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徐昕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平台“诗意正义”上公开了赵春华事件二审判决书的全文,搜狐网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再次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5.民意故事:许多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在舆论聚焦赵春华事件期间,许多干预枪的舆论也成为了广泛的话题。 其中,河南新县法院拍卖了25支玩具枪,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持枪射击会议中的市领导、河北男子王引鹏代理购买模仿枪倒卖他人的终审判决无期等事件受到全国关注。 这些事件无一例外都被相关赵春华事件对象、解体、评论,矛头指向仿制药的鉴定标准。 另外,被媒体称为“假枪真罪第一事件”的当事人王国也再次接受《华西都市报》的采访,称玩具枪没有检查标准,公安部门应该从源头抓起。 另外,公安部官网于1月16日发表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意见听取稿)》。 其中,关于仿冒枪管理的复印件特别引人注目,《南方都市报》的评论说:“这可能是玩具枪、仿冒枪、真枪管理的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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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月6日12点,相关报道累计达到1.2万件,相关微博超过12万件,微信文案累计达到772件。 现在舆论聚焦赵春华事件二审判决书,事件热度在下降。 但是,舆论还在讨论模仿枪的鉴定标准、枪管理等议题,其中还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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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注意】

 

在赵春华事件中,随着法院二审量刑的变化,由于对一审判决结果的疑问和莫名其妙,法院除了称赞“法理和情理平衡”之外,还相继出现了“对司法民意的善意反应”的媒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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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舆论除了关注赵春华事件外,还对中国的枪支鉴定标准、枪支管理规定等宏观议题进行了很多探讨,这是与仿枪事件相关引起争议的关键。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通过赵春华事件整理和借鉴舆论仿枪这样的事件的普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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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为枪支鉴定标准及枪支管理规定需要修订

 

在仿枪、涉枪事件中,我国枪支鉴定标准及枪支管理规定一直是公众关心的核心议题。 但是,与以往相比,这次赵春华事件中舆论的观点更加多样,争论也逐渐理智客观。 中国刑事学院教授商小平认为如果标准实施的话就应该遵守。 为了案例,不能鼓励和煽动对标准的过度炒作。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查技术系副主任吕晓森指出,枪械试验的结果与现在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但什么样的科学需要更多的论证和研究。 根据微信公众平台“长安剑”的发文,中国严格的枪支管制法律体系,在当今世界格局和时代潮流面前,绝对是社会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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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观点外,许多媒体和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微信公众平台“清朗天空”(实名认证为中国共产党福建省委政法委员会)认为,由于法定标准控制在约10倍,越来越多的仿制药枪在法律意义上容易被鉴定为“枪”。 根据《南方都市报》的评论复印件,中国现在的枪支认定标准太低,是不争的事实,枪支管理应该严格有格,缓和有度。 根据《新京报》的评论,赵春华回家过年了,在“仿冒枪”、“玩具店枪”服刑的人也越来越多。 公安部当务之急是尽快开始讨论和修改枪支鉴定标准,最高法也将着手修改和完善相关枪支类的司法解释。 由此,可以将与枪有关的问题导入制度化处理,而不是案例的恰当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原本关于非法子弹的标准就很严格,认定标准大幅下降后,应该调整刑法上的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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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讨论聚焦于赵春华事件其实是枪支鉴定、管理和事件量刑,但都是以积极处理问题为基础的,可见这种理性探讨不仅对舆论的迅速发展起积极作用,对争论问题的最终处理也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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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院的量刑认为“同案判决”的情况很普遍。

 

自《刘大蔚案》以来,媒体和公众质疑“为什么同类仿枪案全国各地法院的量刑标准不统一”,赵春华案发表后,赵春华的女性也对仿枪实例有“该案不同的判决”。 代理律师徐昕也表示,仿枪案的“同案异判”非常普遍,“体现了法官不同的释明理念。 但是,首先枪支的认定标准太低,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考虑常识常识常识的法官在增加,有可能减轻处罚。 也有严格按照法条确认的枪支犯罪认定标准量刑的,判决很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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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有专家认为应该从法律的适用水平上减少量刑的差异。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与赵春华配置气球屋的例子相比,除了要依靠法官的职业良知和专业技能外,还必须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做出更正确的解释。 中国媒体大学法学教授王优银也表示,想从立法上区分真正的枪支和仿造真正的枪支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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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求追究生产运输销售者的责任

 

在关于仿制药的事件中,一直存在着追究仿制药、运输、销售者的舆论声音。 整理每天公开的报道得知,到现在为止,河北王引鹏代理购买仿制药的事件中只有两名卖家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刑。 在赵春华等事件中,追究模仿枪生产者和运输者相关责任的读者也很多。 正如《新京报》的评论复印件所追究的那样,“如果玩具枪是枪,生产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还有苏北网的疑问。 “如果玩具枪是枪,那这件事的相关人员到底有多少呢? ”针对“枪支制造商和网络销售者能被调查吗”的问题,接受采访的警察方面强调了日常通缉线索一般是大众通报和日常调查等,追究生产运输者责任的声音,说“不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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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察是否选择性执法等新议题的关注度很高

 

其实,抄袭枪事件被发现后,舆论只是正好撞到公安机关“治好枪枝”等特别行动的枪口,推测是“生命不好”,泄露了对警察选择性执法的疑问。 赵春华事件被媒体深入报道后,其他12名摊主也同样被逮捕了模仿枪,媒体和当事人认为“正好碰到了在天津进行的‘治好枪支患者’行动”,警察为了达成任务量进行了袭击检查 分解的原因一般是出于常识考虑,全国各地的气球射击店和爱枪的人很多,销售仿制药的消息也在网上传播,但被逮捕曝光的嫌疑人整体很少,警察全面打击枪支的专业行动 因此,我怀疑警察的选择性执法能引起读者的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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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四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车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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