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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江苏“昆山砍人案”舆情研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4766字,读完约12分钟

编辑: 8月27日,江苏昆山市发生一起杀人事件。 宝马车主刘海龙和电动车主在车上相撞,然后事态升级为肢体碰撞,刘海龙在持刀砍人的过程中不小心掉了刀,被海明夺走了刀,然后反而被杀了。 这个事件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关注,以海军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引起了争论。 9月1日,昆山公安通报说,海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共处分的结果得到舆论的高度评价,被评价为“民的愿望、法的另一边”。 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合理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里程碑”式事件中,政法机关的实体处理和舆论应对工作也很明确。 法制网舆论中心详细整理舆论快速发展的脉络,总结各舆论观点,总结舆论经验,以期为政府法律机关解决类似事件提供参考。

政法:江苏“昆山砍人案”舆情研究

 

【舆论概要】

 

1 .斩首视频放在网上,昆山警察发布了首次通报。

8月28日,据网上报道,27日21点左右,一辆宝马车在变道中与电动车磨蹭,车内很多人下车后与骑自行车的男人发生了争吵。 其中一人从车内取出刀,甩给了骑自行车的男人,但不小心刀晚点被对方抢走刀砍倒了。 这部录像引起读者的关注,有人指出发生在江苏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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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8点37分,昆山市公安局官微“@昆山公安”发表警报证明了这一点。 据通报,嫌疑人汉明和受害者刘海龙在交通问题上口角,升级为持刀伤害,受害者死亡。 现在嫌疑犯受到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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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害者的经验深入,舆论的感情变成了“一边倒”。

8月29日,舆论迅速升温,涉案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被暴露,戏剧性的情节对舆论场提出了很多疑问。 根据读者的爆料,受害者刘海龙在昆山有典型的行和纹身,涉嫌参与黑色性质的集团“天安社兄弟商会”的成员。 但是,这个传闻很快就被《北京晨报》弄清楚了,据说该团早就被北京警察消灭了。 另外,据《新京报》报道,刘海龙因强盗等罪名被判刑近10年,多次服刑。 今年3月,刘海龙通报贩毒取得了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对此,昆山市公安局的见义勇为工作单位的员工说:“表彰人员根据当时的申报资料,以见义勇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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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哼唱的个体经验也向读者公开。 比如哼唱是当地酒店的电工经理,平日很温柔,儿子得了癌症,家庭生活很困难。 在双方的应对中,舆论表现出对海明“一边倒”的同情态势,对刘海龙的负面评价更明显,“解气”“活下去”“死也可以”的发言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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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舆论场引起了三大疑问,舆论的热度持续高涨。

除了关于海明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争论外,舆论场还在从这个事件中引起三大疑问:一是刘海龙是否参与黑色,另外背后是否有“保护伞”。 比如澎湃情报,“繁华街,刘海龙纹身,车里藏着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不动就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 死者长期在监狱,以什么为营生,多么会开宝马车? 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应该由当地司法机关全面调查”。 中央电视台网络呼吁,扫黑专业斗争正在进行中,相关地方应该沿藤摸瓜,及时研究与舆论相比黑社会组织是否真实存在,消除黑恶势力对人民群众的威胁和骚扰。 二是刘海龙的减刑经验。 很多读者说“刘海龙应该被多次监禁,为什么能减刑”,少数读者将矛头指向监狱部门,怀疑减刑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三是刘海龙看到义勇获得荣誉的经历令人困惑。 读者“@bowhow”说:“这样前科多的人,为什么能得到这样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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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舆论的质疑,权威媒体开始转发《中央电视情报》《人民日报》等微信公众平台“天安社被北京警察毁灭”的消息,比较有效地歪曲了舆论的认识。 另外,有点媒体,微信新媒体的发文调查了刘海龙,出现了大量的10万+微信爆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舆论场的多与杂。 正如《每天的人物》发表的那样,回顾《昆山龙哥的17年江湖人生:从镇上的青年到街上乱飞的花臂哥哥》、微信公众平台《天下美食出北京》的发文《昆山龙哥被斩首前的18年,你见过这样的人群。 中描述的场景,使用以下步骤创建明细表,以便在概念设计中分析体量的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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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事件调查结果公布,解释解读形成了传递热潮。

舆论看法混杂吵闹时,9月1日17点左右,昆山警察通过官方微博“@昆山公安”、微信公众平台“昆山公安微警务”同时发表事件通报,从基本事件、事实认定、事件定性和理由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海军明之行 另外,他还通报了刘海龙“天安社”成员的背景、涉黑状况、宝马车的来源、义勇,以应对证明书的问题。 这个干货满了的通报马上在网上打印画面。 之后,昆山市检察院微信公众平台“昆山检察网”发表通报,表示“公安机关拆除和解决此案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检察网”也发表了复印件“为什么哼唱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关于昆山“827”事件的分解意见,检查机关专业详细的法律解释广为流传,得到了舆论的高度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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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权威媒体、事务员、专家学者纷纷开展释明实务,掀起了传递热潮。 当天,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央电视台)在《今天的说法》和《24小时》两栏报道了这件事,两名重要证人讲述了事件的全过程。 著名刑律师田文昌深入解体了正当防卫要件,加深了舆论的认可。 9月2日,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昆山警察正在为海军办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的相关手续。 3日,在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栏中,昆山市公安局负责人、昆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等发表了,详细说明了“昆山斩首事件”为什么是正当防卫。 当天,警察执法录像首次在《@中央电视台信息》等媒体上发表,再次成为舆论的话题。 受当地政法机关的井然有序处理的诱惑,舆论场开始逐渐冷却关于正当防卫进行空前讨论的热点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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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9月5日12点,与这件事相关的媒体报道约3万件,新浪微博约80万件,新浪微话题“#昆山宝马男斩事#」「#宝马男斩事#」「#昆山龙哥#”等微话题阅读量累计超过4.8亿件,微信文案超过2.3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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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注意】

 

1 .关于游泳行为性质的专门讨论

这个事件引起了对海明“反杀”行为的任何定性的舆论风暴,其中特别以法学专家和律师的观点为代表。 经过整理,舆论观点首先有正当防卫、防卫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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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正当防卫

这样的声音是舆论中最高的。 舆论初期,媒体发起的“宝马男逼电动车主反杀,杀人犯防卫过吗? ”。 在微博投票中,参加人数达到33万人,其中86.4%的人选择了“正当防卫”这一选项。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等知名律师从专业角度认为,海明成功夺取刀具具有偶然性,从当时刘海龙的态度、宝马车方面的人数特征以及早期携带凶器等情况评价来看,海明是刘海龙方面非法入侵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的阮齐林教授认为这构成特殊防卫。 他说,在紧急密切的过程中,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防卫人处于非常恐慌、愤怒的状态,反击的分寸不太容易,应该对防卫人的行动采取宽容和理解的态度。 澎湃情报、财新网、红网等多家媒体支持这个角度,认为正当防卫不是技术活动,呼吁“将正当防卫权还给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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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防卫过度

与正当防卫的观点相反,很多律师认为根据哼唱的持续追击行为,反击超出必要,防卫过当。 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岈山律师和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周浩律师表示,刘海龙在被砍倒地面后失去了继续侵犯的能力,在阻止海明的追杀行为和非法入侵后也被认定为持续的报复伤害,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故意伤人死亡 个别专家也跟进说,鼓励正当防卫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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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侧重于政法机关的实体处分事业

作为本案的直接处分主体,昆山当地的政法机关如何解决备受舆论关注。 在舆论前期,许多媒体和专家呼吁舆论对政法机关的工作保持理智。 例如,《法制日报》呼吁舆论不要有事件的早期定性,给事件机构带来压力,让舆论介入司法。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说,查明重要案件的细节,对行为的认定很重要,司法机关必须多次依法处理案件,不受舆论影响。 另外,舆论还建议政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据《新京报》报道,有必要排除“正当防卫”机械化认定的错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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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警察通报的发表,舆论从以前的怀疑和担忧变成了对公安和检察机关的肯定支持。 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等媒体认为这个结果是“法治的胜利”,是“众望所归”。 中国青年网络评论说,“昆山有关部门的反应达到客观、中立、抑制、谨慎的语言,不失热情和热情”。 微信公众平台《法制日报》称,“警察尊重法律,尊重民意,而且通报及时,通报不回避问题,高效的事件做法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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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肯定这个事件带来的法治意义

官方通报后,舆论讨论的要点转移到了该事件的法治意义和领导地位,主流媒体纷纷给予高度评价。 《@人民日报》认为“优先保护防卫者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 这个事件的解决将积极领导后续同类事件”。 据《劳动者日报》报道,该事件为公众提供了如何适用正当防卫、深刻理解法律规定初衷的模板,引领价值观,维护和弘扬朴素的正义观。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忠林等学者表示,过去中国在正当防卫方面的司法适用是保守的,这次“海明事件”对中国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有里程碑意义,将转变为司法实践中的正当防卫认定。 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的安翔主任也表示,期待成为推进正当防卫法条细分的历史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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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些舆论关注触角延伸到立法和执法水平。 澎湃情报网从“自卫权从法条上符合现实”的立场出发,对“极其恶劣、无道的坏蛋,期待法律站在我们这边。 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应该纳入执法标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等建议鼓励正当防卫,立法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确定和细分正当防卫条款,真正实现正当防卫和滥用防卫权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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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评论】

 

与迄今为止事件的事件过程中报纸发表不明确、当事人说法不同等情况不同,该事件自监视录像曝光以来,事件事实比较清楚,争论点在于行为的定性。 因此,从实体事业的角度来看,政法机关对于海明行为的定性,不仅在舆论争论中发挥了一跃的作用,而且对刑事司法实践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从舆论的角度来看,该事件影响重大而深远的舆论,有助于回顾当地政法机关舆论诱惑的经验,为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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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处置水平

严格依法处理是做好涉政法网络舆论工作的前提。 当地政法机关以法律和事实为基础,在法律依据、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等重要问题的定性基础上,呼应舆论的关心,不仅得到舆论的一致同意,而且为吸引舆论就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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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明确性发挥“定海神针”的作用

政法机关对海明行为的定性关系到后续法律责任的划分,这是实体处理事业的重要节点。 舆论明显分歧的原因是,多年来只有7起正当防卫事件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成立的现实原因,以及司法机关对机械执法的担心长期积累。 为了打破这种舆论认识的错误,政法机关需要正确把握事件的事实、法律的适用、公众期待的全方位,是不可或缺的。 在昆山警察的第二次通报中,警察基于基本事件、事实认定、事件的定性和依据基于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叙述。 事实和基于法律的结论一定能经得起舆论的验证,所以这个通报就像“定海神针”,吵闹的舆论场有迅速平静,舆论认识也迅速统一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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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方面介入提高处理的专业性和同意度

近年来,检察机关对重大、困难、许多案件的早期干预引起了舆论的重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对政法公共说服力的维持和保障也不断得到公众的同意。 对于“反杀事件”这种引起全国关注的事件,以正当防卫的适用与否也有很大的争论为前提,从舆论爆炸阶段的检察方通报,到事件的证据收集、法律监督的适用,以及后期释法的实务,昆山市检察方对事件处理过程的 此外,政法机关在热点事件的舆论处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第三者参加,不仅消除了舆论对“公安机关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合法”的担忧,还补充了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调查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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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33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王媛彭晓月王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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