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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欺行霸市 强迫交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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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周瑞平通讯员王中杰)利用管理农贸市场的权利,欺负霸市,强制交易,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最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学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二审裁定,维持滁州市南谘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学龙犯受贿罪,寻找牺牲罪,犯强制交易罪,数罪,处罚,有期徒刑 另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1年3个月的有期徒刑,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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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区法院一审,2012年以来,被告人刘学龙承包楚州市龙蟠北苑农贸市场,确立管理市场强地位,为获得违法利益,刑满,圈套社会闲散人员,使管理市场有名,故生非,逞强 然后,利用其管理农贸市场的地位和影响,该李某、王某等独占龙蟠北苑农贸市场内的啤酒、液化气等市场市场,通过暴力、威胁、骚扰等手段禁止同行进入市场,使155户经营者价格高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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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龙等被告人利用管理农贸市场的权利,欺负霸市,用非法手段让经营者服从指挥,对不服从管理的经营者,用轻言谩骂,用重语打摊子,甚至强制赶走市场,市场内的经营者把刘学龙等 长期以来,刘学龙等人在农贸市场内及周边地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产生恶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刘学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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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宣布,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刘学龙为了帮助不满足拆迁安置条件的亲友“挂户”拆迁安置,4次向拆迁队成员行贿受贿11.5万元,年因受贿罪判处徒刑3年,缓刑4年。 刘学龙在受贿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了新的罪,缓刑应该取消,前罪和后罪实行几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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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刘学龙等被告人向滁州中院上诉。 楚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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