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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抚州首例人防车位权属纠纷案终审落槌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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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的全媒体新闻记者黄辉通讯员黄皓元春华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 现在的法律法规对其相关权益的规定不足,所以现实中人防车位引起的权利之争不少。 最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当地第一个关于人防车位权利属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也就是说,人防车位的平时录用管理和收益者认定应该是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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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于2009年12月明确表示,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东旭企业)依法取得抚州市抚河大街西侧附近建设用地的采用权,开发建设抚州市东旭1号小区。 该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建筑面积7759.85平方米,采用面积6992.17平方米,计划有200个地下人防停车位。 小区完成交付后,其不动产由由美城企业抚州分企业(以下简称美城企业)管理。 年1月,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了美城企业,亲自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小区200个地下人防车位,受益匪浅。 之后,东旭企业和美城企业要求归还园区业主委员会占有的地下人防车位,赔偿了车位租赁损失1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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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东旭企业和美城企业向抚州中院上诉。

抚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地下人防车位是建设式人防工程建设,是住宅建筑所需的附属公共配套设施,从物依赖住宅建筑,不占用土地容积率,所占空间属于住宅建筑物地表采购权的合理适度扩展采用范围。 开发商出售地上住宅的建筑物后,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采用权应一并处置,该土地采用权适度扩展的附着物(即业主共有的地下人防车库)也应一并处置转移给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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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中院在开发商最初投资建设方案参与地下人防车位时,将建设价格列入建设项目总价格,业主支付对价购买开发商建设的地面住宅建筑后,其投资主体也相应变化,业主实际上是地下人防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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