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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南阳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起虚假诉讼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9阅读:

本篇文章1320字,读完约3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亮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王宇堂段云华

“这场诉讼我打了19年,感谢检察院挽回了损失! ”收到胜诉判决书后,66岁的王文(假名)呜咽着说。

22年前,王文借给了他多年的积蓄12.6万元。 之后,魏某没有还债,2001年王文将魏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魏某的四座砖建筑和土地的采用权将移交给王文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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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魏姓在执行中因病去世。 2003年,李某续、杨某贵分别将魏某1994年、1995年写的《借款条》诉魏某妻子李芝,要求偿还债务5万元和14万元。 其中,李某继续提供的5万元借条根据司法鉴定不是魏某笔迹,法院驳回了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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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司法鉴定,杨某贵提供的借书是魏某笔迹。 王文不服,要求把这本借书与被否定的李某继续提供的借书对照,重新鉴定。 之后,西南政法鉴定中心得出了魏某本人写的不清楚的结论。 法院最终决定了使用前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是魏某本人写的,支持杨某贵的需要。 之后,杨某贵有法院的生效判决,要求加入王文和魏某的执行方案。 从此,王文走了十几年的申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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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续是李芝的妹夫,杨某贵和李芝是该村的亲戚,他们恶意贯通。 ”年6月,王文不服再审判决,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受理此案后,审查答卷发现许多疑点:鉴定的借阅书复印件不是原件,债权人同样被称为“原件丢失”。 两个鉴定部门的两个不同结论魏某在世期间,两个债权人没有起诉,王文和魏某贷款事件进入执行程序,魏某去世后,与不在同一县区的两个债权人进入了李芝的贷款纠纷和诉讼。 起诉书写同一个人的笔迹,使用同一张稿纸,由同一位负责法官在同一天调整。 在审判笔录中,李芝之女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与杨某贵、李某绪没有任何对抗,直接承认借款事实……各种情况不合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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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事务检察官前往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找到原笔迹鉴定人邹教授,要求证明鉴定结论。 邹教授解释说,提出“无法明确检查书的原件是魏某本人写的”的意见的理由是,李某将继续提交的借书作为样品6提供,混淆了样品1~5的正确性。 二是以复印件为检查材料,根据《笔迹鉴定规范》,只能发行“检查材料笔迹和样品笔迹是否是同一人物笔迹”的鉴定表达,原审法院要求鉴定几个事项,“明确魏某本人是否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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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需要再鉴定的势头,为了保证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公正,事务检察官专门邀请同行法院的技术科负责人参加,使用的样品都是原始鉴定中采用的样品,没有任何增减。 年11月上海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重新鉴定,认定“检查材料和样品之间的差异点很多,笔画之间没有相应的关系,伴有断笔、摇晃的异常”,检查材料不是魏某笔迹的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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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确凿,为了尽快结束王文字,镇平县检察院要求抗诉,南阳市检察院要求南阳中院抗诉。

审理中,南阳中院法官认为三次鉴定结论各不相同,最后鉴定比上两次鉴定结论没有更好的效力。 检察院在法官详细说明了第二次鉴定意见的委托错误、检查过程及分解证明书后,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取消了杨某贵和李芝的调整书以及镇平县法院的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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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检察机关建议同级法院实行周转,将杨某贵的虚假诉讼案件交给公安。 年9月23日,镇平县公安局以涉嫌虚假诉讼的嫌疑搜查了杨某贵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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