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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大体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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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大致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伪造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4月10日,首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所长周强主持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药品、医疗器械登记申请数据伪造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政法: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大体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的伪造行为严重影响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监督管理权威,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各界的反映很强。 党中央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多次发出重要指示,要求使用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处罚、最认真的问责,严格实验室到医院的所有防线。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依法惩治药品、医疗器械登记过程中数据伪造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解释》。 经过深入调查,分别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专题改稿会,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人员逐一研究讨论和修改说明文。 广泛征求立法机关、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上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相关业务法院的意见后,提交审查,提交这次会议审议。

政法:最高法审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大体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数据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说明》发送审查规定,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故意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报告、临床试验报告的,可以以提供虚假说明书的罪名被定罪。 药品注册申请人自己制造虚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以及相关资料,骗取药品批准说明文件的,可以因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定罪。 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与药品注册申请人合谋,构成提供虚假非临床研究或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骗取药品批准说明书,并提供虚假说明书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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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经过讨论,大致通过了这个“说明”。 会议的决定根据会议的讨论意见评论《说明》的审阅后,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字及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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