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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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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12月13日,记者蔡长春见习记者董凡超今天公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中,在生命救助危重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得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意见的情况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据此使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

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总体平稳。 从年到年分别受理了近2万件,2.3万余件,2.1万余件,在整个民商事件中不太占。 但各方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拆迁率低,其中普遍反映了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负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论点、难点多,需要统一审判尺度 因此,最高法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起草了司法解释。

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司法解释决定了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为由使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事件的适用范围。 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范围,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医疗美容责任纠纷提供基本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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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司法解释以构建和维持和谐医疗关系为出发点,如果患者主张对医疗机构负责赔偿,必须到医疗机构就诊,提交受损的证据。 不能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交过失、诊疗活动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批准。

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司法解释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存在多个侵权人时当事人的明确和追加规则,患者只起诉部分侵权人时,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者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负担规则,普遍存在于多个医疗机构对患者造成同样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的外出会议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不符合血液的进口受到损害的责任负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审判实践中,注意问题

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对解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司法解释比较了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公共说服力不足、鉴定人出庭难等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启动、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程序

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司法解释共计26条,从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

标题:政法:紧急情况下医院自行抢救患者不担责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8/166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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