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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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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仙兰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表的《关于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平衡保护了债权人和未债务夫妇方面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一条确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含义表现为负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规定符合民法总则、婚姻法、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大体和精神。

政法: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从“双方协议”的边缘开始

我国现行婚姻法尚未建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但在解决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在第41条中提出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目的推定规则。 “离婚时,因为夫妇共同生活有负债,所以必须共同偿还”。 2001年起草婚姻法修正案时,经济活动比较简单,夫妻财产无论类型、数量、质量都很难与今天的夫妻财产状况相媲美,在立法技术方面依然被尊为“不应该粗糙细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是什么 2003年与当时的司法实践相比,许多夫妇双方恶意贯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另一方,避免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2》的第24条中规定了确定规定。 根据这项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支付的债务几乎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除非夫妇方可以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确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妇双方约定适用个别财产制。 这个规定公布后,夫妻双方恶意贯通,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达到了比较有效的抑制,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特别是民营公司、个人公司的增加,夫妻财产复印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债务问题越来越多。 夫妻一方伪造债务、与第三者伪造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夫妇关系中不知道无债者,即“以一方名义借款”的人“借款”的情况相继出现,非借款配偶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修改司法解释(2)第24条的规定的呼声高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司法解释(2)的第24条。 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夫妇债务纠纷案件审理适用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夫妻方事后追认等,表示共同意义上负债的,应当认定为夫妇共同债务 这项规定把双方达成协议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根据这个规定,夫妇双方根据共同的意思表示负债务是夫妇共同的债务,双方根据共同的意思,夫妇双方同意对共同的债务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双方同意借款,形成双方的协议。 双方对共同债务的协议可以以共同签署合同的方式显示,也可以在一方签订合同后,以另一方事后书面或口头追认的方式显示,也可以以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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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双方协议”的法理分解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财产是夫妇共同的财产,夫妇对共同的所有财产都有平等的解决权。 这种平等的解决权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外转让、赠与、出租、出售等处分行为,也包括为家庭日常生活购买、费用等管理行为,不包括为共同生活增加对外债务、增加共同财产负担的借贷行为 夫妇享有平等解决权的解释不仅限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应该扩大解释为夫妇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采用权、管理权和知情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1)第17条确定了夫妇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解决权是什么的解释:解决丈夫或妻子夫妇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 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解决夫妇共同的财产时,两者都有权决定。 (二)丈夫或妻子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妇共同财产作出重要的解决决定,因此夫妇双方必须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因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增加“双方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应有方式,与婚姻法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相容,与时俱进,达到了补充司法解释第二第24条的目的。

政法: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不借款的情况下,必须以双方达成共同的意义为前提。 这表明夫妇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的男女平等大体体现在婚姻家庭法中。 法律的首要作用之一是调整和协调相互冲突的好处,确定保障各种好处的范围和限度,对各种主张和要求给予什么样的等级和名次。 [【美】埃德加·鲍登海默:《法理、法理哲学和法律做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 ]男女平等是宪法的大体、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基本人权。 婚姻法第13条确定规定:夫妇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关系平等是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关系的基本标准。 夫妇双方结婚都是独立的个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夫妇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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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通过结婚关系形成共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估计适用婚后收入共同制,双方在结婚中有共同的好处和期待。 但是,在现代社会,夫妇关系立法采取夫妇分体主义,夫妇的人格在结婚后也不被对方吸收,夫妇有各自独立的人格,有独立的意志,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制,除了日常的家务代理以外,两者都不经对方同意就相 这是夫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解决权的义。 夫妇作为平等主体,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有权知道关于结婚、家庭利益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消息,任一方对夫妇共同财产的状况有知情权,另一方也有报告的义务。 夫妇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是行使夫妇对共同财产平等解决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夫妇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平等享受管理权和处分权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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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中有多个规定双方达成协议是确认夫妇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瑞士民法第233条第4款规定,“夫妇双方和第三者约定用共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是共同债务”,根据葡萄牙民法第1691条规定,“夫妇双方或一方同意设定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郎 根据法国民法第85-1372号法令的规定,除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贷款外,所有贷款都必须征得夫妇双方的同意。 夫妇一方根据合同形成的债务,大致需要另一方的同意,如果没有夫妇双方的同意,就不会引起夫妇之间的连带责任,只需用借款方的个人财产结算债务,就限制了夫妻一方随便借贷的风险。 [吴杰臻:《法国夫妇共同债务的范围和偿还》中国女性于年1月10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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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双方协议”的条件

夫妇双方就共同债务达成的一致意义表明应当满足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有效的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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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双方都有夫妻身份。 夫妻共同债务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大致上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即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后,关于解除婚姻关系前达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通常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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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双方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和享受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由于我国结婚年龄高于成人年龄,夫妻双方就共同杠杆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应考虑精神病患者或成人残疾人对杠杆行为的理解能力和语义能力。 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只能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是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人的,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能签订任何协议。 明确双方是否达成债务的共同意义时,必须观察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非债务方权益,明确行为能力的时间应以签名或追认意义上显示当时的精神状态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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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双方的意思是真实的,表示不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意思是设定、变更或消灭私法的权利义务,用表意者能认识到的方法表现,使其内心的意志成为现实。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页。 ]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表示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所做的意义应该是真实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行为诱惑,让另一方签名,或以一方名义追认所欠债务。 双方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例如,即使双方达成协议也不能共同杠杆化赌博、毒品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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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的权限不是建立制度,而是在司法实践中解释现有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具体问题,提出法官执法的具体做法和措施。 完整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必须作为民法婚姻家庭编辑时撰改补的重要复印件。

政法: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

作者:夏咏兰(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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