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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情频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本篇文章5549字,读完约14分钟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投掷物品、从建筑物落下的物品给别人造成损害,难以明确具体侵权者的情况下,除了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侵权者的情况以外,有可能侵害的建筑物采用者,

政法: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情频发

●高空抛物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需要多加考虑。 首先,是属于密集人群的凝聚场所还是明显的公共场所,其次是故意还是过失,这是意外的。 虽然出现了死伤者,但由于意想不到的事件,在刑法中是意外的。 意外的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主观故意的话,则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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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必须规范侵权者的行为,特别是高层居民。 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必须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证明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性,并利用文明条约的方法从根源进行保障。

政法:多地高空抛坠物致人伤亡事情频发

□法制网络记者赵丽罗莎莎

6月19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附近发生高空抛物伤害事件,一名女孩被撞倒,随即倒下失去意识。

当天,江苏省江阴市一名10岁男孩在上学途中经过建筑工地时,头部被坠落的钢管撞到,被紧急送往医疗。 江阴市中央医院推进科的员工6月20日证明受伤的男孩现在脱离了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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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独特的东西。 6月1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的整个玻璃窗从天而降,殴打5岁男孩。 这个男孩在事件发生三天后经过抢救无效了。 6月5日,在江苏省昆山市第一个安全示范区的新江南社区,一名4岁男孩被200斤强化玻璃打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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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称为“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疼痛”。 这个威胁“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现在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热烈讨论,特别是侵权行为者的民刑责任负担方面。 杜绝高空抛物,确保居民安全,是城市安全文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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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击球人频发谁负责具体拆除

6月19日下午5点40分,在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北侧的路面上,一名女孩被楼上的高空抛物撞倒。 第二天凌晨1点55分,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宣布,该女孩被楼上8岁男孩的高空抛物撞倒,女孩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目前生命体征平稳,暂时没有生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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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鼓楼警察说,事件发生后,警察投入大量警力进行调查,当天调查了事件的事实。 “事件发生后,双方家长比较理智,所有精力都集中在女孩的救治上,警察也依法规章进行后续解决。 ”鼓楼公安局的相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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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场照片,当天的事件现场地面上有血迹,离事件现场几米远的地方有露天垃圾池。 据附近地区的居民说,至今为止为了方便,也有直接在楼下倒垃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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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观察的是,6月20日凌晨1点51分,南京市儿童医院也发表了通报,河西院区急救室接收被高处坠落物伤害的患儿,经过数小时的紧急救治和急救手术,到6月20日凌晨1点,患儿各生命体征平稳,然后集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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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的高空抛物、高空落下物的事情经常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的朱威副教授拆除记者,在楼上有人扔东西的情况下,属于投掷物。 撞人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解决。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扔东西,从建筑物落下的东西给别人造成损害,难以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除了可以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情况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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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的窗玻璃掉了,5岁男孩掉了,是玻璃掉了撞到人,可能是有人掉了,但这种可能性很低。 首先维护有问题。 这是建筑物脱落吃亏。 建筑物和建筑物的放置物落下后,对下面的人造成伤害的话有两个责任主体。 一个是建筑物区分的所有权利者,比如哪个玻璃是谁的家? 二是公共行业,比如走廊的管理者是房地产,房地产与自己无关,如果说是建筑本身的问题,责任人可能与开发商有关。 ”。 朱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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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威认为谁是负责人,应该具体分解,是所有权利人,还是管理者。 除非你能说明自己没有过失,否则你必须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过失推定责任。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强则认为,南京鼓楼女孩被损坏和深圳玻璃窗坠毁的5岁男孩,都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造成损害的侵权事件。 “在这样的事件中,高层建筑物中进行抛物行为的人和发生落下物的建筑物的采用人是侵权人。 如果能明确具体的侵权人,侵权人就承担侵权责任。 在难以明确具体侵害者的情况下,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采用者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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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意义深刻地发挥社会救济功能

近年来,陆续报道了上空坠落物造成的死伤的例子。 澎湃情报以“高空坠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得到1400多个结果,高空坠物年轻人身故,重伤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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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各地发生的事件中,从高楼上掉下来或掉下来的是五花八门,螺丝、钉子、苹果、瓷砖、烟灰缸、菜刀、菜刀、铁叉晾棒、砖,混凝土块、猫狗、窗户等,小到避孕套和粪便。 这些物品带着重力加速度从高层呼啸而来,受害者中枪后非死即伤,结果非常严重。 ”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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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数据显示,60克鸡蛋从4楼掉下来时头部肿胀,从8楼掉下来时头皮裂开,从18楼掉下来时行人的头骨裂开,从25楼掉下来时当场死亡。

孟强表示,高空坠物造成伤害的侵害行为是近年来中国发生很多侵害事件的类型,“在中国城市化加速、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城市土地价格高、城市人口高度集中的现状下,这种事件的发生比较 这种事件在地广人稀、建筑物小或独门独户、道路宽、离建筑物远等环境下很难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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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威对记者说,在从上空扔东西的初期阶段,我国有三种判决模式。 第一个是全国第一个高空无主坠物连座赔偿方案——2000年发生的重庆烟灰缸事件,整个建筑物的客户除了能说明不是自己弄坏的以外,必须连带赔偿。 二是2010年发生的济南菜板事件,要求侵权人找出是谁扔的。 否则不能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找不到肇事者,起诉就被驳回了。 三是2006年发生的深圳玻璃事件,经过4年的最终二审判决,涉案大楼相关73户业主每户赔偿4000元,房地产企业不负责任,但该事件的一审判决是“本案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保 其他业主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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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其中第87条被很多人称为“高空坠物连座”条款。 其中“连座”一词意味深长,毕竟在惩戒性群体中,除了真正的抛物人,剩下的大部分人都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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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实施的第二年,2011年3月7日,重庆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掉在楼上的瓶子伤了左腿,消耗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45343.06元。 这个事件从楼上掉下瓶子伤害了路人,但没有认定具体侵权行为者的证据,为了维持伤者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渝北法院判定了可能加害的事件现场楼层房屋的所有实际录用者,平均补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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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专家认为,不能忽视“高空坠物连座”条款发挥的社会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

“正因为全体人员必须共同承担责任,才有这样的问题,才能发挥监督的作用”。 朱威说:“窗户、外墙的皮、走廊的背带脱落,房地产的责任也很大。 法律责任确定后,不动产在管理时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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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在讨论各种方案的基础上的选择,因为让受害者自己指出具体的加害者是极其困难的,是不可能的。 如果不能指出具体的加害者不能赔偿,就相当于让受害者自己承担损害的结果,不仅极为不公平,而且所有人都处于危险不能外出的状况。 因此,侵权责任法的方案是让可能的建筑物采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采用了“补偿”的字体,这说明这不是侵权责任,而是对受害者损害的补偿。 ”。 孟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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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威说,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人认为应该找到侵权者后再解决,但存在受害者没有错的问题。 受害者已经被摧毁,被打死了,但此时很难再次寻找侵权者。 所以遵循公平的大体立法,强调保护弱势群体。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可以最大限度地处理侵权人燃眉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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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民法合同篇(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报告改制情况时,根据草案第1030条的规定,在从建筑物上扔东西、从建筑物上掉下来给别人造成损害、难以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说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这个规定继续着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没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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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进入刑事科学是否评价犯罪构成

但是,即使“高空坠物连座”条款试图发挥社会救济的作用,在实际执行中,受害者的维权依然很困难。

据望周刊社官方政务号望智囊团的调查,在近100起高空坠物伤害事件中,只有1例自愿负责,大部分事件中找不到抛物者,受害者最终只能诉诸法律。

例如,最近两年备受瞩目的“广州黄狗撞人”仍停留在审理阶段。 年4月在广州打工的湖北女性张秀美被从天上下来的黄狗伤害,引起颈椎多发性骨折、颈髓损伤和截瘫等,全身只有头能动,不能说话,关节变形,没有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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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人的黄狗是可以自主移动的生物,已经消失了,所以负责人的认定也是本案最大的难点。

孟强解体,此类事件通常被视为民事事件,除非出现重大伤亡,否则警察通常不会使用技术搜查手段。 除了受害者和大众以外,证据意识经常不足,物品的指纹、采用痕迹、事件现场等有可能在第一时间被破坏。 落下的东西大多是类物品,确定的个人印象很少,或者在高速冲击下东西变形、破裂,取证变得困难。 在高楼林立的情况下,很难弄清是从哪个建筑物掉下来的。 地上的照相机不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加上风速、风向等不明确的因素,这种事件的取证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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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民事侵害外,也有高处坠落伤害事件的加害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例子。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年9月的判决,刘某和员工在给某人安装窗户时,由于刘某没有按规范操作,安装的窗户从上空坠落,击中行人王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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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刘某在施工作业时不慎造成高处坠落物一人死亡,其行为因过失而死亡。 鉴于刘某的自首、忏悔态度以及事后尽力赔偿受害者损失的情况,法院最终判处刘某一年六个月徒刑,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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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去年8月的判决,陈某在帮助清除人群中,把拆除的木板从3楼的阳台上掉下来,经过中路把这里的受害者吴某打碎了。

根据法院的审理,陈某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他所有的人身伤害,但轻信不让步地可以负一个重伤,该行为已经成为因过失而受重伤的罪。 陈某是自动投票,而且可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有自首情节,有积极的忏悔表现,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可以判处陈某两年徒刑,缓刑两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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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一位网友透露,高空抛物行为应该入刑,即使不做出结果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情节是否严重,也有专家建议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刑事司法规制的范畴,通过立法和司法手段抑制这种行为,警告高层建筑居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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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空抛物造成的人身事故(包括财产损失),必须具体解决具体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看它是否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 ”。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需要拆除记者,考虑高空抛物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首先,场所是否属于密集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是否属于明显的公共场所。 其次,是故意还是过失的意外。 虽然出现了死伤者,但由于意想不到的事件,在刑法中是意外的。 意外的事没有必要承担刑事责任,但主观上故意的话,就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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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故意犯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威胁公共安全,那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罪。 如果不威胁公共安全,根据伤害程度可成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彭新林在有必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记者进一步解体说:“有必要明确发生的具体场所和主观因素等,但这样的具体认定过程非常多、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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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奇林表示,在施工、生产作业中,如果出现高空抛物造成的死伤,将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高空抛物造成的重伤者,在我国有法律规定,但是现在刑法在没有出现高空抛物造成的死伤者的情况下,确实有点空白,通常作为民事事件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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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多种应对和危险性的技术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高空坠物涉及公共安全,到底应该如何从根源处理高空抛物问题?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最终需要依靠城市居民道德素质的提高,必须养成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不乱扔东西的好习惯,上层居民要慎重地对重力加速度带来的打击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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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周军认为,园区房地产企业应立即调查安全隐患,发现楼层外墙和玻璃等破损时,应立即修理。 正如社区一样,基础司法部门必须制定普遍的法律推进工作,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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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安装隔离栏,安装警告卡,也可以立即巡视,促使住户观察安全防止。 ”周军说。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波要求记者在正常步行中“步行看天空”是不现实的,不合理的。 要杜绝高空抛物,首先必须规范侵权者的行为,特别是高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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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波建议,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签订物业协议时,将高空抛物等行为写入协议,证明这种行为带来的危害性,用文明条约的方法从根源进行保障。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技术手段也是必不可少的。

孟强说,根据我国的现状,为了迅速处理这个问题,也许只能通过技术手段,在高层建筑物上设置能够捕获各单元高速运动的照相机。 “有些城市建设了智能小区,在高层建筑物的不同立场上设置了一点HD摄像头,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这样做有利于取证,有助于找到真正的侵权行为者。 另一方面,可以达到抑制和教育的效果,让当地居民观察自己的行动。 否则,你将承担法律责任。 安装照相机时,也不能妥善解决设置场所等问题,侵犯住户生活的隐私,泄露居民个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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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的一个小区购买了47个广角照相机,呈现60度到80度的仰拍,分别离单元大楼约10米。 员工说,监视副本可以保存一个月,全天候显示,而且有特定的立场,不侵犯住户的隐私。 到目前为止,这个小区没有一起发生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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