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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本篇文章1145字,读完约3分钟


会话者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快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张柱庭

《法治日报》记者赵丽

《法治日报》实习生邢铭

记者:年,教育部就频发的幼儿被遗忘的校车内死亡事故再次发出通知,在采用校车的教育机构建立教师和车检制度,车教师和幼儿上下校车时清点核对人数,校车司机认为车内的幼儿 现在这个通知发出已经快三年了,悲剧依然在上演。

政法: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储朝晖:幼儿园使用校车证明这个幼儿园让住在离幼儿园比较远的地方的孩子入园。 这样,这个幼儿园就有可能参与超规模的招生,也有可能获得越来越多的学生来源。 当然,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引起的扩大。 总的来说,幼儿园的布局可能有不合理的现象。

政法: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幼儿园应该遵循适度的规模,超过规模就行不通也是校车事故的深刻原因。 另外,从校车安全的立场来说,如果校方的责任感稍强,就不允许这场悲剧发生。

政法: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张柱庭:“校车夺去生命”很多,应该考虑法律制度如何完善,道德责任如何加强。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完善,但依然经常在校车内窒息孩子,审批多而杂但不能运行应该是背后的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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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校车内窒息孩子,经营者和学校应该承担监护人的责任,责任人不应该失去孩子的监督。 最重视孩子安全的不过是父母,“夺去校车生命”的悲剧不能折射出家学校的新闻信息。 由于校车的安全和对园方管理的信赖,家长不知道孩子长达数小时的“脱离”状况。 因此,必须在制度上确定监护人的责任,今后有可能向更好的方向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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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通过中国的审判文件网,找到了很多“幼儿被校车遗忘死亡”事件的审判文件。 其中,汽车教师、司机等和直接责任人多被判处过失死亡罪,一般被判处3年徒刑,给予缓刑。 指因监督不力而犯有玩忽职守罪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犯罪情节轻微,多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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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柱庭:笼统地说,在这样的事件中,地方相关部门有责任,具体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政府不能直接接手校车,但现在应对“只解决一两个负责人就结束了”的状况的解决办法没有起到警告的作用。

政法:遏制“校车夺命”须唤醒管理者责任意识

幼儿被遗忘的校车导致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过失导致的死亡问题,而是反映出幼儿园和教师轻视幼儿的生命,缺乏对生命的尊重。

记者:你能提出比较校车司机素质的规定,提高校车司机的入职门槛吗?

张柱庭:学校尤其是校车司机对生命的重视程度不足,有幸运的心理,是校车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大原因。 遗忘的背后其实有相关人员对学生照顾不足、对职场职责缺乏恐惧、对制度过程的漠然懒惰。 防止悲剧需要唤醒幼儿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强化“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同时加强校车“人数计数”“人员交接”等对程序执行的跟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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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朝晖:除了校车司机的资格外,还有责任感无穷的问题。 幼儿园采用校车时,相关人员应该遵守什么样的规则,应该履行什么样的责任,相关程序没有切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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