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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办案主体合一而非办案环节合一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本篇文章2296字,读完约6分钟

□法制网络记者董凡超

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重要副本,逮捕一体化改革在推进新时期检察机关改革中发挥着突出的作用。 很多省市发表了关于逮捕诉讼一体型的试行方法,试行事业已经全面展开。

政法:办案主体合一而非办案环节合一

在考试过程中,如果实行逮捕诉讼一体型,逮捕和公诉标准就会混淆,辩护空间受到压迫,影响案件质量等问题令人担忧。 如何正确地看待这些问题? 今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

政法:办案主体合一而非办案环节合一

专业化需要

记者: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推进逮捕诉讼一体化改革?

谢鹏程: 20世纪90年代后期,最高检察院推进逮捕分离,主要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逮捕权和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存在所谓的搜查诉一体,对普通犯罪的侦查权由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权和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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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职务犯罪侦查功能基本上变成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功能。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作用,特别是吸引侦查取证需要加强,逮捕分离削弱了审查逮捕的检察官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和吸引取证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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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检察官的个人责任重大,承担终身责任,为把指控集中在一起提供了必要的机制和主体条件。 为了实现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个别发展,要加强检察一体化和检察专业化,改革检察权力的运行方法,改革内设机构,突破逮捕分离的界限,根据案件类型重建专业化的刑事案件机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起诉 推进起诉一体化是应对检察权结构调整,加强检察一体化和专业化的需要,是新检察机关内设置机构改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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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推进捕诉一体化对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有什么作用?

谢鹏程: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部分案件大多矛盾较少,比较突出的基层检察机关已经实施逮捕一体化。 从提高案件质量来说,逮捕指控一体化后,逮捕和起诉由同一个检察官或同一个案件集团承担,逮捕时不仅能全面掌握逮捕标准,还关注不正当逮捕,关注逮捕后没有提出指控,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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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效率来看,执行逮捕诉讼的分离需要两名检察官或案件小组分别审查文件资料,熟悉案件。 实施起诉一体化后,同一检察官或事务集团审查案件,不进行重复劳动,而且继续关注同一案件,由此对案件的认识变得更深、更细。 这是多个基层检察机关自行执行逮捕诉讼一体化的第一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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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监督制约更强

记者:人们担心逮捕诉讼的一体化会削弱逮捕的中立性,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谢鹏程:批准的基本价值是诉讼顺利进行和人权的保障,两个价值不应偏废,应保持动态平衡。 强调承认主体的中立性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两个价值。

从世界范围来看,有分立和分立一体(即分立一体)两种司法体制。 在刑事诉讼一体司法体制中,拘留决定权由中立的法官行使有助于保障人权。 在审判个别体制下,拘留决定权不仅有助于检察机关行使,实现人权保障的价值,还有助于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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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有认可、起诉、诉讼监督等责任,为了保证起诉质量和诉讼顺利进行,必须严格掌握认可标准。 否则,必须承担轻微判决和无罪判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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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看法认为逮捕起诉一体型取消了逮捕和起诉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你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谢鹏程:坦率地说,实行捕诉一体化削弱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但外部监督制约比较有效,更有力。 必须逮捕的情况下,搜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讨论,启动检察裁决机制。 不应该逮捕和逮捕的,审判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处罚或者无罪。 这两个机构的监督制约力都超过了内部监督制约,对案件质量的保障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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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有观点认为,逮捕诉讼的一体化有可能会使检察官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要求搜查机关,从而加剧检察的矛盾。 会变成这样吗?

谢鹏程:逮捕诉讼一体化是事件主体的统一,不是两个事件环节的一体化,也不是逮捕和起诉证据标准的一体化。 刑事诉讼法比较了批准和起诉两个阶段的不同情况对证据标准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被捕的证据标准很低,即有说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被起诉的证据标准很高,即证据确实足够。 如果按照起诉的证据标准逮捕的话,很多应该逮捕的事件就不能逮捕了。 这样一来,必然没有打击犯罪的力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无法承受社会压力和政治压力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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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能这样违反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政策。 逮捕主体的统一有可能是检察官在逮捕阶段开始关注案件的起诉,是被逮捕的,可以制作比较详细的等待检查证据清单,促使搜查,诱惑,更好地发挥搜查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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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没有缩小

记者:逮捕诉讼一体化后,律师的辩护机会从2次变为1次,可能会增加难度。 不利于行使辩护权吗?

谢鹏程:逮捕诉讼一体化后的两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环节不变,所以辩护机会不是一次而是两次。 在批准阶段和起诉阶段,辩护的要点和目标不同。 在逮捕阶段,辩护重点首先是拘留的必要性,在起诉阶段,辩护重点是有罪无罪或罪轻犯罪重。 是否有两个检察官可能很容易被说服,但从概率论上来说,两个检察官中有一个很难被说服的概率是一样的。 另外,作为逮捕和起诉的一环分布的概率也是一样的。 从整体上看,检察官被说服的概率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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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逮捕诉讼一体化对嫌疑犯、被告人不利吗?

谢鹏程:由同一检察官或事务集团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在逮捕阶段,如果逮捕条件不够,就不会强行逮捕。 因为检察官需要考虑此后的起诉和审判结果。 对于无罪判决风险大的案件,检察官通常不起诉。 逮捕后不起诉的负面影响比逮捕后作出无罪判决小,因为外部制约作用比内部制约大。

政法:办案主体合一而非办案环节合一

法制网北京十月十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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