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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最高法与香港律政司签署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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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深圳11月27日电记者陈宇轩罗沙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7日在深圳签署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执行仲裁判断的补充安排》,进一步完善仲裁判断的相互同意和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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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表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和香港签署了8项民间商事司法合作安排。 其中,从2000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仲裁判断的安排》在处理跨境争端、支持香港仲裁迅速发展、增进民生福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仲裁成为处理跨境争端的重要方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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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这次签署的补充安排从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内地法院将是否需要同意香港仲裁裁决与执行力把握不同的情况相比较,确定“同意”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二是扩大相互同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范围,提高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 三是申请人可以,规定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四是规定法院同意和受理执行申请前或后的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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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艳说,这是内地和香港首次以补充安排形式检查和编纂现有的司法协助安排,标志着内地和香港民商事司法合作从章立制的建设进入了优化的完全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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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骏说,协助香港和内地其他范畴的司法合作安排,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大湾区内合作,促进区内深度融合,推动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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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补充安排第一条、第四条于签字当天即年11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公布司法解释的方法施行。 第二条、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手续后,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宣布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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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27日发表了以中国英语双语形式相互执行仲裁判断的10个典型例子,进一步完善内地和香港司法合作体系,探索了根据民众司法诉讼行动的比较有效的新措施、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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