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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反击非法暴力拆迁致二人重伤不负刑责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7阅读:

本篇文章2565字,读完约6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董凡超

□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赵婕

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对“进行中”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原因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河北省辛集市庚某华为保护住宅安宁、人身和财产安全实施防卫,依法不受刑事处罚。 江西省宜春市高姓波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受到传销员非法入侵时,持刀反击,依法认定正当防卫……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6起正当防卫不逮捕典型实例。

政法:反击非法暴力拆迁致二人重伤不负刑责

正确掌握正在进行中等情节

【基本事件】王某民的女王某霞和潘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 年3月21日,潘某来到王某民家,要求潘乙(两个女儿9岁)和王某霞打架,派出所民警发出后说服潘某。 第二天,潘某再次来到王某民家,拿着右手拿着的单刃匕首,左臂夹着潘乙走出院子的大门,当王某霞停下来时,潘某遂拿着匕首把头刺进王某霞的左腰后部。 这时,在大门外收拾木柴的王某民听到尖叫声后,用手拿着镥头跑到门口,看到王某霞的头大量出血,潘某拿着匕首还在和王某霞、潘乙撕。 王某民看状态拿着镥的头用潘某后面的大脑打击,潘某倒下后拿着匕首试图站起来时,王某民拿着镥的头用后面的大脑打击了两次,潘某躺在地上。 后王某民立即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120日到达事件现场时,出诊医生发现潘某手中握着匕首,检查潘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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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显示,潘某的行为严重威胁他的所有人身安全,王某民为保护家人免受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非法侵犯者潘某死亡,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4月6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当天王某民获释后,公安机关对王某民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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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我国刑法是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不严格要求防卫行为和非法侵害行为完全平等,评价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掌握防卫者的具体情景进行考虑,在法律上进行统一的认定,“法律认为非法让步 在这件事上,王某民面对突然的非法入侵时,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其反击方法、部位、力度要求太严格不能阻止非法入侵。 王某民对“进行中”的暴力侵害实施防卫,符合特殊防卫的原因条件,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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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人身财产安全保护行为

【基本事件】年10月1日凌晨2点左右,康某修正桌某某等8人拿着橡皮棒、镐柄、头盔、绣花防止服、盾牌等工具赶到项目所在地拆除民居,越过墙壁进入庚某华家。 庚某华的妻子刘某听到响声离家来到医院,被摁住从院子里走了出来。 庚某华后来拿起农用分苗刀出来,强拆者殴打,强行离家实施拆迁。 庚某华后来用分苗刀乱舞,乱刺,刺伤了强解体者王某、谷某明,都是某三人。 之后,卓某、谷某章、赵某等人将庚某华推倒在地,将庚某华推出院子。 除此之外,康某组织的其他人员使用挖掘机等强行拆除。 经鉴定,王某、俱某两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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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泥职】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委员会的研究,卓某等人的行为是进行中的非法侵害,庚某华的行为有防卫意图,其防卫行为明显不超过必要限度,本案不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庚某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当天,公安机关对庚某华作出了撤销事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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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意思】非法入侵者深夜翻墙非法入侵庚某华住宅,强制带庚某华夫妇去,强制拆除房子。 庚某华依法行使防卫权利,其防卫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两人重伤的重大损害。 但是,庚某华是在被很多人使用道具殴打,双方力量大不相同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对庚某华的防卫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显然不是必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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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当发生暴力拆迁带来的矛盾和冲突时,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强制拆除是否依法正当,依法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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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评价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基本事件】年3月5日,高某波以爱上邮递员陶某为由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欺骗,约定第二天11点被带到邮购网点。 高某波发现有可能进入商法据点,拒绝交出手机。 前后被8人紧紧抱住,被按住,孟某抢走了某个掀起波浪的手机,安某用言语斥责,掐住脖子等迫使其交出钱包。 高某波想从口袋里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非管制刀刃),离开。 安某某、张某某马上夺刀,郭某某从背上拥抱了高某某波的腿。 高某拿着刀挥舞,刺伤安某、张某、梁某等后,逃离了现场。 安某胸腹部被双刀刺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梁某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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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泥工】公安机关以高某波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委员会的研究表明,高某波主观上有正当防卫意图,客观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造成一人死亡,两人轻微受伤的客观结果,但其防卫行为显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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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近年来,暴力传销事件在全国各地很多,暴力传销组织擅自实施故意伤害、强盗、非法拘留等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成为滋生黑恶犯罪的重要行业。 依法严厉打击传销犯罪的,支持受到传销组织非法入侵的公民的正当防卫,与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依法对高某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有利于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有助于抑制犯罪,抑制传销犯罪的蔓延。 有助于发扬正气,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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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行为进行特殊防卫认定

【基本事件】年9月23日,许某意图用周围的无人机下车,把周某打倒在稻田里,强迫周某与性关系。 周某药水箱上连接的软管缠绕着许某颈部,对实施中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抵抗。 在双方对峙的过程中,周某求救却没有实现。 许某想用手推,用牙齿咬的方法解开软管。 周某担心许某拆下软管后还会继续侵害自己,用嘴用力咬许某手指、手背,用力向后拉软管和许某后襟。 结果,许某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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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职位】年9月24日,周某自首。 枫阳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然后决定等待审查,重点是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提出补充搜查、加强证据。 根据该院检察委员会的研究,周某对实施强奸的许某进行防卫行为,不法侵害者许某死亡,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于年6月25日对周某不起诉。

政法:反击非法暴力拆迁致二人重伤不负刑责

【典型意义】我国刑法并列规定了正在进行的“强奸”和“加害”、“杀人”、“强盗”、“绑架”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特殊防卫,能造成非法侵害者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女性人身安全和性权 这件事的不起诉对发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愤怒,促进社会管理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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