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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本篇文章1296字,读完约3分钟

□赵青航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确立了申请再审的十三项事由,其中一项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这个理由实用常用,笔者多次通过这个理由取得了很好的再审代理效果。 在这里,笔者共有复审审查阶段的“新证据”三个功能。

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第一个功能是申请6个月以上复审期间的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必须在法律效力产生后六个月内提出。 有本法第200条第1款、第3款、第12款、第13款规定情况的,自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将6个月视为再审申请的“时效”,如果在再审申请时提出新的证据,则可以理解为“时效的中断”。 但是复审申请人必须证明逾期提供这种证据的理由。 也就是说,毫无疑问自己会在6个月后申请复审。

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第二个功能是增加咨询的可能性。

关于复审审查阶段的咨询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资料和咨询有关事项。” 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咨询当事人。 新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人”。 建立咨询程序的目的是法院贯彻讨论,保障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咨询可以视为复审审查阶段的开庭手续。 咨询程序通常由通知、准备、当事人陈述、调查、和解、笔录核对6个阶段组成。 但是,有无咨询取决于法院的“需要审查案件”,法院一召集双方的咨询,法院就判断有必要重新审查该案件,当事人需要对再审理由和具体的事实理由发表意见 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必须把握这次和法官面对面交流案件的机会,每人发表意见。

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另一个提示是,复审申请人提出新证据,新证据的解释力很大(“有可能推翻原来的判决、裁定”的程度)时,法院应该咨询当事人。 因此,新证据越有力、越坚定,咨询的可能性就越高。

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第三个功能是改变立论的基础,提高复审开始的概率。

什么新证据能改变原审的立论基础? 这涉及重新审查新证据的实质性认定标准。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定义为“足以推翻”,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同,再审的门槛高低不同。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可以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审判结果错误,其证据被认为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其中,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于明确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主要复印件的依据的事实。 因此,如果新证据只能说明原来的判决、裁定有通常的缺陷,就不要认为这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裁定。

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必须尽量收集对案件方向有重要意义的新证据,提高再审阶段“推翻”的概率。 但是,在原审阶段恶意隐瞒重要证据,直到再审阶段才将其作为新证据提出的不诚实诉讼行为,是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总的来说,我们必须合法合理地运用“新证据”,帮助案件在再审阶段查明事实,实现公平正义。

政法:“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作者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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