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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员工以辞职报告非本人签字为由申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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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王鑫通讯员刘莹陈敏洁)企业工人王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同意申请辞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后王某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的上述退休报告上记载的签名不是本人的签名,王某要求用人单位负责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查了这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一审被告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用人单位判断不构成违法劳动合同解除,不需要支付王某的经济赔偿金36.3万元和鉴定费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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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甲企业负责销售业的员工,年6月7日,该企业收到其他销售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了王某的违反纪律行为。 6月12日,某甲企业对王某作出解决停职的决定。 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企业提交了辞职报告,申请辞职,在7月期间,王某多次来到企业,提交了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征求了企业辞职的解决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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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上旬,某甲企业通过内部批准系统办理了王某的离职手续,当月15日,以邮件通知王某的离职手续被批准。

8月14日,王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方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2万元等。

仲裁程序中,王某否认向企业提交了退休报告,称报告上记载的签名不是本人的笔迹。 根据相关司法鉴定机关的鉴定,报告书的签名与送检样品王某的签名确实不是同一个人写的,鉴定费2200元由王某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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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年4月初,仲裁机构裁定,某甲企业从未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3万元、未休假工资2782元及其垫款鉴定费2200元等。

之后,甲企业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不需要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同年10月王某就从代理处收取钱、请求商业贿赂等行为向公安机关通报,后王某服从非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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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被某甲企业停职调查后,向企业提交了辞职报告。 这个报告书的签名不是本人的笔迹,但相关的证人证言和来自公安机关的采访调查等说明了王某提交了要求企业辞职的报告书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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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事件中,虽然在报告书上签名的不是王某笔迹,但是不影响提出离职申请的行为和离职申请的真意表示。 因此,王某离职不是其所在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首先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协商解除,也不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而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笔迹鉴定意见也没有被法院通过,必须依法由王某承担不利结果,其费用由自己承担。 王某年度有三天的未休假,其所在企业应该支付那三天的工资27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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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王某不服地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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