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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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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绍彬张博

公告送达对处理法院送达难,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恶意回避诉讼当事人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验案》中提出合理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需要公告送达的简单民事案件纳入适用范围。 笔者探索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的送达,允许对事实清楚一点、争议少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公告程序的送达,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价格,提高审判质量的效果,当事人的权

政法: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的相关解释来看,规定上述条款的主要原因是公告送达时限和简易程序的审查限制冲突,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的审查限制是指从起草日到审判发表、解约书送达之日的期间,但发表期间不得计入。 既然公告期限不在审查限制内计算,公告送达期限就不占有审查限制,所以两者不会发生冲突。

政法: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起诉时被告失踪的,简易程序不适用。 由于这类案件,被告没有参与,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因此这种情况在适用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时无可厚非。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当事人知道在诉讼中被起诉后可能会拒绝法律文书而延期审查限制。 如果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类事件,应对受法律保护一方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解决此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在需要通过公告手续完成送达的情况下,履行既定的法定职责,如果满足简易手续的适用条件,公告后也可以继续适用简易手续进行审理

政法: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在审判实践中,发生了一点简单的民事案件因当事人回避送达、回避送达而无法送达案件的情况,公告此类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审理时,会影响审判效率,占有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允许送达简单民事案件的适用公告,实现审理期限更短、审理程序更简单、审判过程更优、诉讼费用更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案件复杂分流机制的迅速发展方向,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诉讼权益

政法: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标题:政法:适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公告送达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6/158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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