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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用伪造证据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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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胡佳佳通讯员张慧斌王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中,虚假陈述了关键的偿还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大体挖了“法律漏洞”,最终收到了法院的“罚单”。 最近,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法庭作出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政法:用伪造证据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

根据原告贺某的指控,他以32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名下的婚前不动产卖给了刘某。 因为刘某是贺某妻子的亲妹妹,贺某没有收到房费的情况下,把房子交给刘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后来,刘某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贺某多次催促失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政法:用伪造证据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

在审判中,刘某被告主张房款中有12万元系贺某正在偿还自己的债务,剩下的20万元已经通过丈夫的转账支付给了贺某妻子刘某姐姐,出示了相关转账记录。 承担此案的法官认真评价后发现刘某的陈述在公安机关陈述前后矛盾,进一步仔细调查后,刘某认定伪造证据表示支付了20万元的房款。

政法:用伪造证据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刘某在审判中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其行为扰乱诉讼秩序,构成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大体上严重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对刘某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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