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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元真子”大师?其实是一伙骗子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本篇文章2351字,读完约6分钟

张永森宾

地点: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事由:诈骗罪

事件:被告人褚某和郑某在“亿万风水”微信群中,以四川青城山“元眞子”大师的名义,使用固定的话术,为受害者提供算命师、八字测量、方法事等虚假服务,2个月左右,欺骗数十名受害者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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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再生

年11月,被告人褚某以在网上实施“学习”为名,利用网络迷信进行欺诈,寻找以前做微商的远亲郑某,将濮阳市不同地方的房子租为欺诈场。 楚某为诈骗购买了200余部手机、电脑等犯罪工具,通过朋友圈和朋友的介绍,楚某和郑某两人相继招募宋某、李某等20余人,微信群名组成了“亿万风水”诈骗集团。 这个小组分为数据部、成交部等部门,各部门由固定人员管理。 数据部负责在网上宣传这个注册的多个称为“赐运阁”的微信号,追加受害者作为朋友。 成交部利用“赐运阁”的微信号,虚构的四川青城山“元眞子”大师以使用固定的话术与成为朋友的受害者聊天,向受害者提供算命师、八字测量、方法事的虚假迷信服务为理由实施欺诈,为期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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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现场

“大学毕业后一直什么也没做,经常去网上,从网上寻找赚钱的机会,但没想到。

在濮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庭审理过程中,本案被告人褚某查明了该犯罪集团利用网络迷信进行欺诈的真实身份。

在线寻找商机,在线准备欺诈

褚某的供述称,去年10月,在网站上搜索赚钱项目时,看到广告,点击后发现,该网站上介绍了测量风水、算命师、八字的复印件。 上面有联系微信号。 褚某认为是商机,加上这个微信号取得联系后,褚某就会明白这是利用人的迷信心理,进行网络诈骗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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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好处的诱惑,楚某一和对方合拍,就马上分为合作和模式,做好欺诈的准备。 褚某本人相当谨慎,自己不想直接露面,所以前来找以前做微商的远亲郑某帮忙,为了掩人耳目,郑某以开企业的名义租了濮阳不同地方的房子作为欺诈场。 楚某也购买了200余部诈骗用手机和电脑等犯罪工具,招募王某和任意某,分别管理自己做的不同诈骗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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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某和郑某以为一切准备好了后,利用迷信实施的网络诈骗开始了。

“亿万风水”成员,分工确定犯

在法庭上,褚某供述称,将欺诈集团的全体成员加入名为“亿万风水”的微信集团,小组内成员之间经常交流欺诈经验。 褚某又把诈骗集团的成员安排在所谓的数据宣传部和成交部,由郑某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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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郑某在法庭上的供述,数据宣传部由任某负责,让犯罪集团成员使用褚某装备的手机和微信号参加大量的微信集团,统一增加微信朋友。 追加成功后,在微信集团内发行广告,以WeChat的力矩转发推荐,向受害者追加名为“赐运阁”的微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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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部由王某负责,犯罪集团成员统一采用名为“赐运阁”的微信号,为了提高真实感,成交部所有成员的微信号图标被统一为黑白八卦图案,接受从数据宣传部吸引来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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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成员需要使用固定话术,首先收取少量钱,给受害者变卦,测量八字,接着使用统一话术,虚构受害者计算不吉利的结果,继续支付数千元买方法事和贡品等来解决。 许多受害者被诈骗集团的话迷惑后,纷纷出钱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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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被告人褚某利用迷信实施网络诈骗,请郑某协助成立欺诈集团,郑某参与房屋租赁、招募、犯罪集团成员管理的,应认定为欺诈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不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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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被告的辩护人认为,郑某不是欺诈集团的领导人,在楚某的指示下参与犯罪,既不建议成立欺诈集团,也不建议直接投资,是欺诈集团的普通参加者,不应该把郑某视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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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褚某和郑某二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采取客观虚构的事实,掩盖真相的做法,骗取公私财产,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属于共同犯罪集团,二被告每个人平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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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褚某、郑某有期徒刑5年,罚款3万元,责令赔偿受害者相关损失。 判决后褚某和郑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年9月28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对二被告人的一审判决,现在判决生效。 这个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已经在别的案件中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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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

本案一审负责法官王迎春说,在本案中,楚某作为犯罪集团的发起人、策划人及实际出资人,被认定为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和主犯,辩护双方都没有什么争议。 关于郑某是否属于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及主犯,必须综合分解整个事件。 郑某直接参与该犯罪集团的成立、招募和管理,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直接指挥整个欺诈集团是犯罪集团的中心人物,在本案中,该欺诈集团的其他成员郑某是该欺诈集团的组织、领导,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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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没有人注意到数十名受害者在事件前上当了,即使被搜查机构通知取证,多个受害者也处于半信半疑的状态,不足的警觉性令人吃惊。 政法机关需要加大对这种犯罪的持续打击力度,同时需要人们学习法律,擦亮眼睛,认真认识,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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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迎春介绍说,在去年的“徐玉玉因电信诈骗死亡的事件”中,受害者徐玉玉年仅18岁。 这个事件在全国对电信网络诈骗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年12月,“两高一部分”发表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为这类案件的适用法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随着政法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力度不断提高,电信网络诈骗也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新的变种。 像本案这样利用网络迷信进行诈骗的情况越来越多,包装也隐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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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欺诈多以广播网的方法进行,这样的事件很多人呈现共同犯罪,越来越专业化、集团化,也多以合法企业的名义秘密实施欺诈活动。 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了求职中陷入犯罪成为电信网络欺诈的共犯而不知道的事情。 因此,在“二高一部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的几个问题”中,建议正确认定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实施意见规定了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的7个情况认定共犯, 意见的发表一方面对审判实践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在社会大众中普及了电信网络无法接触的禁止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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