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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余只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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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6名男子逮捕并收购了2万只野生鸟类,造成8900多只野生鸟类死亡。 最近,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对该生态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被判处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共计267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上道歉。

政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余只

法院经过审理,明确了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日、何某贤6没有人均狩猎证。 年10月左右,陆某新、何某有、李某林、杨某罗、杨某天等5人来到金溪县双塘镇艾家村,用捕鸟器、鸟网等法律禁止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鸟类2万余只,至少8902只野生鸟类死亡。 生物体的野生鸟类被公安机关约束放生了。 何某贤知道这种情况,但以0.5元到3.5元的价格收购陆某新等5人非法狩猎的野生鸟类。

政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余只

死亡鸟类涉及灰背鸦、暗绿绣眼、北红尾鸦、树鸦、白头翁、斑文鸟、鸾等7种,这7种野生鸟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2款提到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大保护动物 这7种鸟类的标准价值都是300元/头,在此事件中被判定为尸体野生鸟类的经济价值是267万元。

政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余只

另外,迄今为止,这6人分别被当地法院以非法狩猎罪,隐瞒犯罪所的罪行,隐瞒后被判处10个月至7个月的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陆某新等5人非法捕猎野生鸟类,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必须承担道歉和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责任。 非法狩猎和非法收购是利益链,狩猎者和收购者在这一利益链中对自己的作用、利益有明确的认识,对野生鸟类的狩猎、收购造成的生态破坏有明确的评价,狩猎者和收购者主观上在共同意义上取得联系 客观上,没有收购行为,就没有利益的驱使和大规模、反复的狩猎行为,狩猎者和收购者互相利用,各自的行为是整体侵权行为的一部分,所以收购者和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哪个贤和陆某新等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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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政法: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万余只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5/15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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