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浙江温州终审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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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12日宣布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上诉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款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正)的最高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利率调整了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此案提出上诉。
温州中院二审判决,本案是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款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公司,因发行借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必须适用该司法解释 因此,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为1年间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4倍,是适用法的错误,必须纠正。 另外,本案一审受理时,还没有实施新民间贷款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也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对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二审上诉请求,根据合同约定,事件相关贷款的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 贷款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月收入50%的标准加上处罚利息,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 在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贷款利息参与月收入2%的年化24%计算案,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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