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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完整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机制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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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

我国刑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务指导(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都规定了教训措施,这一规定有助于促使未成年人真正反省和真诚悔改。 但是,在实践中,关于未成年人事件的教训仍然存在适用对象范围不统一、教训复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缺乏操作性的细分规定。

政法:完整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训诫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教育警告作用,提高训诫的实务效果,笔者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决定教训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可以教书,但适用对象不同。 刑法规定法院训诫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时,尚未确定对相关监护人的训诫。 另外,训戒主体之间的联系比较无效,因违法犯罪行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未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没有受到必要的司法训戒,再犯率高等问题很多。 将有重大不良行为、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不附带决定条件起诉的未成年人和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纳入教训对象范围,加强公安、法院、检察的教训实务信息表达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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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规范教师的复印件和程序。 在制度设计水平上,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教训事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缺乏更细化的规则。 例如,训诫应该履行什么手续,训诫的方法如何等,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定。 建议健全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事业的联系,建立新闻共享机制,定义和区分各方面的教训复印件和形式。 根据事件的现实情况最好是教训小组,适时邀请合作小组成员、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人民监督人员等参加。 在教训过程中,要结合未成年人涉案情况,根据其犯罪原因、认罪悔罪态度、家庭监护条件等品格事实复印件,制定个性化的指导方案,探索犯罪未成年人的等级分类指导。

政法:完整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机制

第三个是完全的后续联系机制。 教训只是拯救未成年人教育的开始,越来越多的工作在于教训方案的执行。 要抛弃“一训”的观念,积极借用社会支持系统,整合团委、公益组织等组成领导小组,综合运用各方面力量,加强对领导的后续跟踪监督。 要与教师家长、学校、机关、村(居)委员会等建立定期访问机制,根据情况积极开展亲职教育、司法救助等业务,直观记录教师方案的执行情况,保证教师效果持续和巩固。

政法:完整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机制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标题:政法:完整涉未成年人案件训诫机制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zf/2020/1215/154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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