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莫让“敲竹杠”成为公司快速发展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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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张广毅王金艳
最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检察院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了2起与民营公司进行比较的敲诈事件,目的是促使民营公司防止刑事法律风险、加强内部管理、通过外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网络交易看争议货物的金钱财产保险为2空
赵某是安徽一家公司的老板,年5月,赵某从苏州购买木材,运往安徽。 赵某在卖方的互联网平台上发表订单,赵某、王某在网上接受订单,双方约定运费为4500元。 因为装了行李晚了一夜,赵某和王某建议加200元的滞纳金,赵某答应在货物送到后一起支付。
根据正常情况,那天晚上赵某可以收到货物,但没有收到。 由于货物超过2吨,赵某、王某决定向赵某支付多笔钱,以对警察罚款等理由被发现给赵某加很多钱后,被拒绝,两人直接转移了货物。 为了取回货物,赵某答应给赵某、王某支付压路费、罚款、超重费、仓储费、卸货费等共计10200元。 赵某收到货物后马上报警,不久两人就被警察逮捕了。 相城区检察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两人分别受刑。
检察官以少量不法分子不履行合同、不交付货物等理由强制适用于企业广告主作为谈判小费,因此公司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加强风险防范,观察对方的身份和经营资格,尽量完善合同条件,进行交易
怨恨公司窃取秘密进行报复
范某是苏州某企业的员工,为了企业部门的调整,范某对企业安排新职务不满意,所以先向企业通报有商业贿赂行为,再亲自去该企业总部所在地广东汕头,进行总部负责人的贿赂,。
范某回到苏州,直接向苏州企业负责人摊牌,胁迫获得的商业秘密,要求支付600万元。 苏州企业负责人担心公司机密泄露,影响企业声誉,必须与范某开展多次谈判,与支付承诺书签订协议书。 后来苏州企业的负责人受不了某种骚扰,被迫报警。 年1月,范某因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官提出,民营企业的预防意识薄弱,内部管理松散,被不法分子窃取商业秘密,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烦恼,不恰当的解决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公司要重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和完善的用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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