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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大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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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荆龙

记者从8月28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开始,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务,中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法律人民法院

政法: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大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这次选改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于1980年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第一次全面选改,通过法律制度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稳定司法改革的进行,进一步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的主要复印件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基本上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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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判的实务要求和司法改革实践,草案在总则一章中对人民法院的设立、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适用法的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作了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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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横断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

关于人民法院的分类,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规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可以设立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地区间案件。 对专业法院,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只规定了军事法院,草案的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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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越行政区划的重大行政、民商事件。

根据审判业务的需要,草案对人民法院内的设置机构作出了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业务的需要,设置必要的审判庭。 法官员额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置综合审判,也可以不设置审判。 人民法院可以设置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事业和司法行政事业。 据介绍,这样的规定既满足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出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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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审理者审判,让审判者负责”有法。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全会提出完全主审法官、议院事务责任制,让审理者审判、审判者负责。 草案将事务责任制具体落实到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章节。

议院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的主要审判组织,草案对议院、独任庭的审判范围、议院构成、议院评议案件、审判文件签名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谁处理案件谁负责”的要求,根据草案,法官构成议院时,其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另外,议会和独任法院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的,人民法院必须立即调查核实,根据违法情况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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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草案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加议院审判案件,对职务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草案根据司法改革实践经验,细分了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构成、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效力以及司法责任。

法院由几种人组成?

草案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深化法律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规定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

关于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草案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几位法官组成。”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的产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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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职责及其专业资格,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的全面就业,监督本院的审判工作,管理本院的行政事务。 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根据多年来任命法院院长的现实情况,根据草案,人民法院院长必须具备法学专业信息和执法经验。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由法官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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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草案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者、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规定了法官的录用和选拔、法官助理、书记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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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还规定了法官的会员制,草案第50条的规定是“法官实行会员制。 法官的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查级、案件数量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明确。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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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保障的人、财、物

草案专门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为了维持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必须采取措施,维持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 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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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的职务保护,草案规定法官不是法定事由,不经过法定手续,不被调职、降级、免职、退休、处分。 规定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构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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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的职业保障,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 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实行特别管理。 特别管理的具体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人民法院的经费几乎列入按事权划分的财政预算,保障审判的实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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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新闻化建设,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加强新闻化建设,运用网络、大数据等现代新闻技术,提高事业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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