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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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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最近举办了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研讨会上,天津市委常务委员会、政法委书记赵飞致辞,许多知名专家学者与来自北京、江苏、广东、重庆、四川等省市的法官共同围绕司法标准化的价值、构建、适用、展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会议专家学者充分肯定司法标准化事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意义和现实成果一致。 专家学者们认为天津法院具有创新的开拓精神,以公正司法和严格司法为出发点开展司法标准化事业是执行四中全会提出的严格司法的重要措施。 司法标准化遵循司法规则,创新司法管理,牢牢抓住司法生命线,“内外兼修”为法官的判决和法院管理提供尺度和手掌,为诉讼参加者、律师、人民群众提供指导,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看司法公正 这是司法事业精确化、精细化迅速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可以说是“司法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司法标准化是一项前景广阔、意义重大的巨大工程,经过天津法院三年的持续努力,目前已形成完善的结构体系,是可复制的、具有高度宣传价值的经验。 今天,本报将特别发表会议专家学者的观点摘要,请注意。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司法标准化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途径

赵飞(天津市委常务委员会,政法委书记)

天津法院实际上立足于砂轮创新,走了司法标准化实行司法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新路。 实践说明,司法标准化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检验尺”,是评价法官行为的“对照表”,是法官公正案件的“路线图”,是法院审判管理的“新招”,是继承司法经验的“教科书”。 作为全国法院体系中第一个推进司法标准化的省市,司法标准化事业将对天津法院的迅速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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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是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事业模式

殷元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近年来,天津法院深入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推进以全面深化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以明确的权利分担为基础,保障比较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审判员审判、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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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加强自我管理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工作模式。 是根据司法价值、司法规则和司法经验,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制定、发表、实施各类司法工作标准,检查和监督司法标准的应用,统一司法尺度,增强案件质量效果,建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水平的活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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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司法标准化由司法权的特征决定,具有职能的特殊性。 司法标准化是司法诉讼的无限性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矛盾日益成为背景下的产物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司法标准化以保障严格的公正司法为己任,具有功能比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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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的探索和实践强调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主题的主线,符合司法的价值追求和基本规律,立足于司法的诉求和实践应用,重视发挥司法标准化的规范、指导、保障、严格司法方面的特殊效果,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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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是创新精神

陈光(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

天津高院在四中全会之前提出推进司法标准化,非常有眼光。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有很大的力量,全国标准化事业有这样的力量,只有天津。 短短三年就取得了这么大的成绩,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也被社会认可,很好。 这是改革,要有创新精神,有负责的精神,要给予高度的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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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的着眼点,出发点是什么? 严格的司法,公正的司法。 据四中全会介绍,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也是司法的生命线。 现在司法公正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 社会上有冤案。 这些问题怎么处理? 司法标准化是想通过严格的司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的司法,着眼点和目标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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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成功的途径和经验有三点:一是重视遵循司法规则。 二是观察依法做事.。 三是重视总结事件的经验。

标准化到底起着什么作用? 司法标准化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更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和复制性。 最重要的是标准化是公平秤,更细致,具体,更容易操作,更容易自我检查。 另外,也有利于外部监督,可以使天津法院的事业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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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今后需要注意和探讨的问题:一是应该更多地观察带问题进行司法标准化,有问题的不是天津法院没有做,而是想更多地受益。 二是司法标准化需要注意不同的类型、不同的事件和不同的情况。 也就是说,标准化必须与多元化结合。 标准化不是死亡的标准,而是开放性的。 这符合司法规则。 三是需要注意标准化和科技化改革相结合。 必须把标准化、科技化、新闻化和我们的智力法院结合起来,不能更好地满足中国的司法现代化、民主化、法制化,不能更好地满足我们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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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胡仕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天津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建设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天津法院推进的司法标准化是我们这项司法改革中最核心的司法责任制如何落地执行的重要措施。 没有标准化,责任制的执行就缺少一套机制。 司法标准化一直根据法律规范、审判规则、大众需求、文化为公正司法的严格司法制定尺子,这一改革方向是正确的。 周强院长、沈德勇常务副院长、李少平副院长相继发出批准声明,予以肯定。 中央改革处理、中央政法委及主流媒体由天津法院推进这项改革。 习大总书记说的司法改革牛鼻子,即司法责任制的改革,司法标准化是重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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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标准化的定位? 标准是规则,是尺子,量的第一是法官自己的司法行为如何规范,如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则,如何使公正司法具有生命力。 标准化要简化系统化的可视化,最终必须科学化,把程序规则和事务系统融合起来。 法官的司法行为必须从被动、无自觉的制约中自主地适用标准化规范解决各司法案件,在司法过程中要自觉对照这一尺度,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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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标准化的推进应该考虑标准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标准对法官行为的制约、充分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特别是标准与新闻化的关系。 如何感知公平正义是我们标准化最终实现的目标,这一成果需要顶级设计和地方探索,我希望这在天津不是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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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的价值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

天津法院把司法标准化落在了实际事业上,实际上是把三大诉讼法落在了实践中,是活着的诉讼法教材。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探索司法标准化全方位,形成完善的科学系统,总结法院工作,是全国第一项,是一项很棒的工程。 经过三年的实践,天津法院取得了明显的实施效果,具有很高的宣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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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是人民法院管理从行政化向法治化转变的重要途径,值得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促进司法的客观公正,让人民群众逐案感受公平和公正。 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全会关于规范司法行为、规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加强司法责任制等课题的重要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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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出一些建议,司法标准化如何遵循司法规则,引出司法属性,对司法的评价性这一特征在司法标准案件质量方面也很精练。 然后希望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原来实施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审判权的基本规律和优势:一是深入研究审判权的基本规律和优势。 二是如何运用认知规则,在审判中制定大致细致的标准。 三是认真总结经验评价、逻辑评价和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标准,特别是研究如何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标准是什么? 四是三大诉讼中说明标准的理解适用问题。 五是正确认识司法标准与司法责任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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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是深化司法改革大背景下的创新改革措施。 司法标准化的目的实际上是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标准化符合我国司法的实际,细化规范法律法规,成为统一适用的标准,有助于实现法律精神的统一理解、统一适用,以及司法的公正。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希望法律规定明确,特别是抽象的大致具体化,但司法标准化的细分具有非常现实的案件处理意义,对案件法官起着良好的作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确保最终审判的更恰当性。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天津高院对司法标准化的探讨不是倾注了一时的心血,来自天津法院自上而下司法标准化这一认真研究,总结全市法官多年司法实践的经验,态度严谨认真,这是有益的探索。 司法标准化,可以看到和接触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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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亚平(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天津市行政管理学会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不仅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进行的,也是在我国国家管理体系和实现管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进行的。 目前,不同的管理主体探索和实践管理现代化,取得了相应的效果。 从以前传下来的粗放管理到现代精细化管理的新趋势是其效果的重要方面,司法标准化也体现了这一趋势。 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上理解司法标准化,而且应该在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高度方面理解和解释司法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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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标准化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建设是我们长期以来司法经验的总结和凝聚,这项事业过去是部分法院做的,但没有天津高院做的那么完美,越总结越好。 天津法院的标准化建设遵循司法规则进行了许多有利的探索和创新。 许多方法具有天津法院自身优势的重要创新,已经在实践中宣传可复制的经验,对实践中如何保证同案同判进行了非常有效的探索,对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为司法改革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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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对起草审判执行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标准化管理,在管理学层面规则具体,越确定越能使整个司法过程、管理更精细化,更保障审判质量。 天津高院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经验。 司法标准化对审判过程有指导作用,可以提高审判质量,为保证司法公正提供比较有效的指导,防止司法裁量权被滥用。 当然,在标准化的制定过程中,必须比较不同的几个事项,区分标准化的管理和标准化的方针。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是用标准指导,并不是制定有条理的标准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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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判断部主任)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事业开展了三年多,取得了很大的效果。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是全体法官参与制定、自下而上的实务模式,新奇。

司法质量不仅是裁决文件,过程也是司法质量的一环,即使裁决很符合法律,如果过程中有缺陷也是问题。 标准是工具,是一种手段,是软法,是推荐性,是弥补法律不足的工具。 标准化定位于未来,未来的标准化必须与新闻化相结合。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必须进一步宣传,可以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向最高法院、国家标准委员会申请司法行业标准技术委员会。 有了这样的平台,就吸引了全国司法界的“大咖啡”们,共同协商,申请立项,制定的过程有程序化、系统化,从事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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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津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原院长,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

年以来,天津市法院颁发了六种26个司法标准,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标准体系,在全国独创,而且对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提高审判案件质量有基础性作用,一点也行。 恭喜你。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裁判文书的质量标准就是其中之一,该标准对文书辩护规定了四个方面的要求,向往宏院长主编的《人民法院司法标准化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对此进行了更详细的阐述,这就规范了裁判文书辩护,提高了司法审判的质量,司法 但是在学理上,讲道理的标准如何合法,讲道理的标准如何细致,讲道理的标准如何多样,以及对明确的标准如何实施动态调整有完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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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的适用

总统府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这个暑假被司法实务部门感染了好几次,受到了打击。 贵州大数据、苏州智力审判模式,以及今天的司法标准化,让人感受到司法实务部门改革的热情和无限的创造性。 司法实务系统需要包括新闻化人才、标准化人才和其他高新技术人才在内的多方面人才。 天津法院的司法标准化确实不宝贵,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这样大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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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探索司法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严格司法的重要措施,严格的司法需要标准,包括实体裁撤标准、证据标准、程序标准等,司法业务有法,只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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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标准化,我提出三点。 一是正确把握规范化和标准化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二是确定蓝图设计师未来追求的目标和快速发展前景,探索利用高新技术的空间和余地。 三是进一步迅速发展标准化,辅助新闻化和数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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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北京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中国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天津高院全面准确地阐述了司法标准化的基本内涵、实践价值和建设的着力点,这是创新,从理论研究到司法实践都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天津法院建立司法标准化,不是简单制定人为标准,而是区分案件中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区分法官的自由裁量和需要满足标准的问题,这是创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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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民对司法的控诉、期待和期待已经远远超过了过去,司法标准化的探索有助于严格的公正司法,有助于实行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提高司法公共的说服力,也有助于业绩评价,司法标准化如尺子,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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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从六个方面致力于司法标准化,内外兼顾,向法院内部提出要求,向人民群众、诉讼参加者、律师提供诉讼指导,希望天津高级法院今后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标准化和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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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绿色快速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天津法院推进司法标准化的意义非常大,是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工作更满意,让习大总书记提出的人民群众在所有事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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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准明确司法标准化,符合司法规则,才能长期推进。 只有符合司法规则,司法公共说服力的提高才有长期价值。 司法标准化包括实体标准、程序标准和行政保证标准。 按照审判的实体标准,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作为地不应该过分做法院。 在程序性标准方面,我国的程序性规定在立法上不完全,因此司法标准化在程序性规范方面具有一定的空间。 司法标准化的最大重点应该放在司法行为的保障监督方面,在这方面更广泛地使用空间。 我们应该着眼于未来,致力于法院管理业务的新闻化、智能化,本着与时俱进、拥抱未来的精神认真研究,在方案具体的事业规范和行政保障性规范行业迅速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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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标准化展望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原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在研讨会上发言的各法官对理论研究感兴趣,是深入思考相关行业学术问题的专家型法官,有学术基础,问题研究比较强。 天津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三年的不断努力,现在基本形成了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具有复制在司法实践中宣传的价值,是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的重要手段。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司法标准化建设是一个面广、新的行业,需要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成为支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重要进程。 因此,第一,司法标准的性质问题建议继续研究和实践强制标准还是指导标准这三个问题。 司法评价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但根据司法的国家属性,你认识到如何在每个地区建立自己的标准化吗? 如果标准不是强制性的,可能发生的责任是什么? 法官拒绝适用标准的权利吗? 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明确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的标准,各省上级人民法院明确的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司法标准是最低标准还是最高标准? 第二,司法标准是否需要分类,特别是涉及审判辩护的部分。 在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今天,注意解决司法标准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标准化需要为法官依法自由裁量权服务。 第三,司法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程序问题。 即谁制定司法标准,按什么程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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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天津法院开展司法标准化的意义重大,前景广阔:一是司法标准化有坚实的法制基础,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度国家,立法的统一不仅奠定了司法标准化的基础,而且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二是法治快速发展的不平衡、多样性对司法标准化提出了现实的诉求。 三是司法标准化是让习总书记提出的人民群众感受每一个司法事件公平正义的司法终极目标的重要措施。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天津法院司法标准化工作思路确定,思路清晰,框架形成,系统构建,可以说起步良好。 但任重道远,需要继续充实、完全、丰富。 需要注意解决五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司法标准化和司法裁量权的关系。 二是司法活动中的常规事件与特殊、多而杂、难事件的关系。 三是司法标准化与司法新闻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关系。 四是司法地域性与全国统一性的关系。 最后是开展司法标准化的初衷和追求目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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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斌(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育研究部主任,中国公共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司法标准化是司法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社会客观公正有很大保障,天津高院在这方面进行了非常好的积极探索。 如果客观公正没有保障,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如果公平和效率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就会提高社会整体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界的供给方改革,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了整个社会的秩序。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司法标准化事业确实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是我们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线索也是重要突破口。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全会提出深化改革,司法标准化事业是从实务立场,站在历史高度,推进司法改革。 司法标准化事业做得很好,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很重要。 中国要从大国向强国前进,司法标准化是向现代化国家前进的重要一环。

政法:司法标准化专家谈

我希望天津高院继续努力,继续追求卓越。 我希望天津高院司法的标准化对全国有更大的影响,可以复制和宣传。

(文案由法制网络记者蒋安杰、天津高院安文杰、梁怡、管宇整理)

(排名按发言的优先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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