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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优化营商环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08阅读:

本篇文章2663字,读完约7分钟

□法制网络记者董凡超周斌

纠正明显的超标准金额违法检查贴纸行为,消除对涉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运行。 严格适用企业有限责任制度,依法保护股东个人财产安全……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21届指导实例。 最高检察院第六检察长冯小刚解读了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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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股东个体的合法财产

【基本事件】深圳市丙投资公司与惠州甲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丙方承诺向甲企业出让100%的股权,向甲企业提供1.48亿元的委托贷款。 此后,甲方企业股东变更为丙方和陈某军,其中丙方占股东出资额的99.9%。 为了完成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债务偿还以及期间发生的借款、担保等相关衍生事项,甲方企业先后转入多家企业,款项共计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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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赵某新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企业返还借款800万元,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兰溪市法院一审,丙方是甲方企业的绝对控股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甲方企业进行非法支配和控制,且未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丙方申请复审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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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围绕丙方是否存在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企业债务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阅读原审文件。 验证相关工商注册新闻,咨询本案重要证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对甲方企业对外转账恶意转移资产,不是逃避债务,而是有正当理由。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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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案对委托贷款及股权转让金的对外支付有合理解释,现在的证据不足以说明丙方滥用企业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判决一、二审判决由丙方谈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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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企业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企业法的基本大体。 否定企业独立人格、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 检察机关在审查股东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必须严格区分公司正当融资保证和恶意企业资产转移逃避债务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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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违法信用惩戒措施

【基本事件】张某奎系山西省临汾市某畜牧业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 乔某与某畜牧业企业、张某伙因发生了民间贷款纠纷。 法院判决张某奎、某畜牧业企业返还乔某借款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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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乔某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尧都区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决定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奎、某畜牧业企业银行存款28万余元,检查张某奎的名下不动产套,并将某畜牧业企业、张某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作出这一扣押裁定后,执行法院没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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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乔某和某畜牧业企业、张某奎民间贷款纠纷案的执行行为违法。 根据检察机关的审查,执行法院认为有以下违法情况:将张某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适用法律的错误。 仲裁裁决书没有发给当事人。 然后向姚都区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本院建议依法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 尧都区法院通过了检察建议,取消了将执行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将张某奎、某畜牧业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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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用信用惩戒的方法约束被执行人,提高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解读“执行难”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在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好处方面,执行的低调大体上要求不要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必须积极履行监督职能,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运行。 另外,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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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超标准金额检查行为

【基本事件】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丙方房地产企业因借款纠纷被法院裁定没收不动产。 在案件执行阶段,丙方企业向执行法院提出房地产判断申请,征得执行法院同意,丙方企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判断,判断结果是没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1.21亿元。 丙企业提出执行异议,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丙企业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据不充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故不支持。 丙方企业建设的210家商品房全部被执行法院没收,无法正常销售,公司资金中断,经营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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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丙方企业以法院明显检查了超标准金额为由向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本院审查确认,存在超标准金额检查的问题。 向樊城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超标准金额检查贴纸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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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樊城区法院认定本案确实是超标准金额的检查贴纸,发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某县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被执行人先检查贴纸的210套商品中的109套检查贴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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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执行程序的适度要求是将执行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平衡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 进行明显的超标准金额检查贴纸的民事监督事件,必须以保全范围和目的物价值为中心进行审查。 扣押、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违法采用,限制了公司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降低了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产的活力。 诉讼维护措施持续到执行手续后,检察机关应执行监督手续进行审查。 审判生效后转移到强制执行程序。 对于明显以超标准金额没收的财产,必须依法提出检察执行的建议,监督执行法院纠正错误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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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引起冲突与和解

【基本事件】福建甲光电有限企业、乙科技有限企业和丁房地产企业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由于甲企业、乙企业享受基础设施服务,必须按合同标准的30%(0.39元/平方米/月)支付物业费。 丁企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复审中甲方企业、乙方企业按1.3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不动产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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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甲企业、乙企业等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访问阅读和阅读文件,全面掌握事件的事实和争论点。 另外,再审败诉对甲企业、乙企业等民营企业的经营者环境有一定的影响。 检察机关与房地产企业和相关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协商,说明法律规定,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完成履行,将和解协议提交执行法院,执行法院结束本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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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民事监督案件时,必须积极执行《枫桥经验》,不影响审判的违法监督,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可以让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有必要注意与人民法院执行的程序的联系。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将和解协议提交执行法院,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亲自通知执行法院和解情况,按照执行法院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处理,实现案件的结局

政法:优化营商环境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法制网北京7月28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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