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两高一部”首次对“碰瓷”作出确定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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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0月14日,记者董凡超公安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行的《依法处理“打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差,方法隐蔽多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打瓷”是大众对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通俗用语,因为以前没有确定定义,所以法律界限不确定。 为了处理这个问题,《指导意见》定义了“碰瓷”: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或编造受害幻想,以欺诈或敲诈勒索等方法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指导意见》整理并分类确定了实施“商谈”构成的犯罪。 常见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个是诈骗类。 即制造幻想,采取欺诈、欺骗手段欺骗受害者,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其突出优势是“欺诈”,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种是敲诈勒索类。 即,除了制造幻想,还通过对受害者或其近亲暴露轻微的暴力、软暴力或其违法违反行为、隐私、恐吓来进行恐吓,在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其突出的优势是“敲诈”,首先是敲诈。
实践中介绍,“碰头”犯罪越来越呈现集团化和集团化的优势,在一些地区也形成了黑恶势力。 因此,《指导意见》从“碰头”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严格处罚中确定,在满足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规定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侦查、起诉、审判,此类犯罪
《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商谈”行为的优势,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结果及行为人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区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 对“碰头”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中坚分子,多次“碰头”特别教不改者,如果结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差,必须作为打击要点依法严惩。 在事件中,严格区分“商谈”犯罪和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降职解决”和打击方面的过大问题。
另外,《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没有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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